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31)


第二節 城市法和商法
城市法和商法(海商法)是隨著城市的出現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商法比一般城市法存在的時期長的多,15、16世紀以后隨著中央集權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城市法停止存在和發展,而商法仍存在并以國家法的形式延續到近現代。
一、城市法
1、中世紀西歐自治城市的出現與城市法的形成
城市法是指中世紀西歐城市中形成、發展、適用的法律體系,其內容一般涉及商業、貿易、征稅、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統一的國內法,也不是統一的國際法,它是西歐中世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2、城市法的淵源
A、特許狀。是國王、教俗封建主承認自己領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及與自治地位相聯系的其他權利的法律文書。被稱為“人民憲章”,被看作市民自由的“保護神”。
B、城市立法。城市獲得自治權后,由市民代表所組成的市議會不僅行使最高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行使立法權,頒布各種法令,成為城市法的一種行政權淵源。
C、行會章程。在中世紀城市中,商人和手工業者為了共同維護自己的利益,建立了行會,每一行會由同一行業的商人和手工業者組成。行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和通過,對行會組織和制度作詳細規定,支配著城市基本群眾的生產和生活,行會代表是市議會不可缺的組成部分,因而行會章程實際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城市法的重要淵源。
D、習慣和判例。由于市議會指制定的法律不完善,市民在長期生活中形成的各種習慣和城市法院的判例在城市法中占重要地位。
3、城市法的基本內容
城市法內容雖很豐富,但沒形成涉及所有社會關系的獨立法律體系,如婚姻家庭關系統一適用教會法,叛國、謀反等由領主或王室法院審判,都不適用城市法院。
A、市民身份。市民在人身上是自由和平等的,承認市民享有自由權是特許狀的重要內容,諺語說“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但市民存在財產上的不平等,及行會內部新的等級制。
B、城市機關的組織。完全自治權的城市,包括城市共和國和城市公社,市議會是最高管理機構,由選舉產生。但市議會主席和其他官吏由大商人、高利貸者、房產主和城市土地所有者壟斷。
C、行會組織。加入行會有嚴格的資格條件限制,工匠資格要經過很長的學徒期;行會對產品有嚴格標準,以防止同行業間的競爭;行會實行互助,會員須交會費;行會選舉行長,并設監察人員監督會員并制裁違反章程者。
D、在所有權和債權方面,動產地位日益重要,土地也成為所有權的一般客體,可以流通。城市法取消了阻礙工商業發展的各種封建特權。承認契約雙方地位平等,契約生效條件是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婦女有權定立契約,契約種類不斷增多。
此外,刑法和訴訟法也有許多不同于封建法律的制度。如廢除等級特權原則、宣誓保證人、神明裁判、決斗裁判和贖罪金等。
總之,城市法產生于封建社會受之影響,具有封建性因素,但本質同封建制度對立。它與羅馬法“復興”及商法發展一起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誕生起了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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