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94)


第十二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一、國際爭端的特點:1、主體是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
2、客體是有關法律權利或政治利益的爭執;
3、國際爭端由國際法的解決方法加以解決;
4、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由當事國自愿選擇適用。
二、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方法――政治解決方法、法律解決方法、國際組織解決方法。
三、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
1、談判――是指爭端當事國為了解決它們之間的爭端而直接進行的一種政治方法。
2、協商――20世紀后才發展起來的一種方法,與談判只是形式上有別,沒有實質上的差別。
3、斡旋――是指第三方不直接參與爭端談判,運用外部手段促成爭端當事國進行談判以解決爭端。
4、調停――有第三方介入,但第三方進行調停時往往直接參與談判,并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建議。
5、調查――是由爭端當事國通過協議成立國際調查委員會查明事實,作出調查報告,為雙方解決爭端準備條件,但調查報告沒有法律拘束力,只限于對事實的認定。
6、和解――是將爭端提交給一個若干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查明事實后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
四、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1、國際仲裁――是指兩個主權國家自愿將爭端提交給它們自行選任的仲裁人處理,并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的一種解決國際爭端方法。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國家的商業實體根據其合同的規定將爭端提交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斯德哥爾摩的仲裁院)進行裁決。
2、司法解決――是指爭端當事國將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國際性的司法機構進行解決。即是通過國際訴訟解決爭端。
五、國際法院――于1946年正式成立,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15名法官組成。
1、 管轄權――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
2、管轄權確立方式――自愿管轄、協定管轄、任意強制管轄。
3、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只能是國家。
4、國際法院的判決對該案的當事國及其他訴訟參加國有拘束力,判決不得上訴。
六、國際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促進國際法發展方面的作用?
1、在成立的60年間解決了許多重大的國際爭端,訴訟案件主要涉及領土主權、陸地邊界、海洋劃界、使用武力、外交保護、使用核武器的合法問題,等等
2、國際法院在適用法律解決國際爭端的過程中,對現代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盡管咨詢意見無約束力,但該法院的法官是代表世界各大法系的法學權威,所以咨詢意見對現行國際法的闡釋具有重大的影響,有助于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明確和發展。
七、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1、禁止在國際關系中非法使用武力;
2、允許受到武力攻擊的國家行使自衛權;
3、授權安理會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八、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維和行動)――是〈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程序與強制執行行動之間的一種補充,是為了幫助維持或恢復沖突地區的和平、或為促進和平創造條件的一種臨時措施和輔助手段,是維護世界和平的一個重要工具。
“維和行動”遵守的三項原則:同意原則、中立原則、自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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