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復習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公司形式變更


第七章: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公司形式變更
一、知識點:
1、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新設。分立:存續(派生)、解散(新設)。
2、公司形式變更的特點:(1)法人資格的延續性。(2)變更方向的單向性。(3)程序法定性。
3、公司形式變更具有的4功能:(1)公司維持。(2)營業持續。(3)程序簡化。(4)降低成本。
4、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應注意:(1)凈資產折股。(2)國有資產折股。(3)增資募股。(4)債權債務的承受。
5、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國有資產折投比率不得低于65%.
二、記憶:
(一)簡述公司分立如何保護債權人: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天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天內在報紙上公告。不按規定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未按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3、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到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二)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應符合的要求:
1、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并依照公司法有關設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辦理。
2、有限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相當于公司的凈資產額。
3、原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的股份公司承繼。
(三)國有資產折股應符合的要求:
1、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在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后,須將凈資產一并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要保證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3、國有資產折股時,不得低估作價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的資產折為國有股股本。
三、新法:
(一)公司的合產與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新設) 公司公立(派生、新設)
類型 1、吸收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方終止。
2、新設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成為一個新公司。 1、派生分立:原公司以其部分資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原則,原公司存續。
2、新設分立:公司全部資產分別劃歸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程序
(1)簽訂合并或分立協議。
(2)股東會(股東大會)特別決議,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審批。
(3)異議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回購其所持股份。
(4)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債權人保護程序(類似于公司減資):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償債或提供擔保,否則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6)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法律效果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給新公司哐吸收方 分立后的公司對原合同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債權人和債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形式的變更:
1、有限公司可變更為股份公司,但須符合股份公司的條件;反之亦然。
2、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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