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82)


16. [識記]可導致停止敵對行動的情況有哪些?[200807多選]
敵對行為的停止,主要通過停戰或投降。
17. [識記]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不論站在中立國還是交戰國立場,這些義務都可歸納為三類:節制、防止和容忍。
(1)節制的義務
節制的義務,也被稱為“不作為”義務,它意味著中立國應自我約束,不介入交戰國間的任何戰爭行為。
(2)防止的義務
中立國有義務防止違反中立規則的行為發生,它應采取措施,防止交戰國為戰爭目的而利用其領土或其管轄的區域。
(3)容忍的義務
在進行戰爭時,交戰國依據戰爭法所采取的軍事行動可能會使中立國國民蒙受不利,對此,中立國應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容忍。
18. [識記]關于戰俘待遇、保護平民、改善戰地及海上武裝部隊傷病員境遇的日內瓦四公約訂立于什么時候?[201104單選]
1949年4月至8月召開的 日內瓦會議,會議的成果體現為四個新的日內瓦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二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三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即“日內瓦第四公約”)。
19. [領會]國際人道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201107單選]
國際人道法以“日內瓦公約體系”為其主要的淵源形式,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范圍
1、《日內瓦公約》不僅適用于國家間的戰爭,也適用于國家間任何非戰爭的武裝沖突。
2、《日內瓦公約》不僅適用于國家間的戰爭或武裝沖突,而且對一國內部的內戰或稱非國際武裝沖突也可適用。
3、非締約國參加戰爭或武裝沖突,并不排除《日內瓦公約》在締約國之間的效力。
4、《日內瓦公約》可以對非締約國緊急適用。
二、對戰時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的保護
1、基本待遇
(1)尊重、保護并且不得加以攻擊的義務。
(2)搜尋和集中的義務。
(3)予以適當照顧并給以人道待遇的義務。
2、對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和醫療運輸的保護
(1)它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攻擊的對象。
(2)對于醫療人員(特別是平民醫療人員)的人道活動,不應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3、統一采用的識別標識
三、對戰俘的保護
1、對戰俘身份的確定
2、一般保護
國際法對于戰俘地位的基本觀點是,戰爭是國家之間的關系,戰俘的在俘,不是一種懲治措施,而是對一個解除了武裝的對方所采取的預防措施。
3、保護戰俘的具體規則
(1)在俘的開始
戰俘受訊問時,僅須回答其姓名、等級、出生日期和番號,拘留國不得強迫其提供情報。
(2)戰俘的拘禁
戰俘營應設在免于炮火的安全地帶,并能保證戰俘的衛生和健康。
(3)戰俘勞動
拘留國可以利用戰俘(軍官除外)勞動,但須以其體力合格為限,并且不得強令其從事危險(如掃雷)、有礙健康或有損體面的勞動。
(4)戰俘與拘留當局的關系
戰俘與其家庭的通訊應被準許。
(5)戰俘的釋放和遣返
交戰方之間積極敵對行動停止后,戰俘應即予以釋放并遣返,不得遲延。
四、戰時對平民居民的保護
1、軍事行動中對平民的保護
軍事行動對于平民的最大危險來自不分皂白的攻擊,因此公約強調必須在平民和戰斗員、民用物體和軍事目標之間作出區分,軍事行動僅能以軍事目標為對象。
2、軍事占領下對平民的保護
軍事占領當局應在國際法許可的范圍內行使管轄權,給予平民以人道待遇。
3、對敵僑的拘禁
在戰爭或武裝沖突發生時,在交戰國或武裝沖突國境內的敵國平民一般應允許離境,未離境者應得到最低限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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