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基礎知識復習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知識點:
1、公司法調整對象:公司的內外部組織關系。
2、歷史最早出現的企業形態: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3、用以維系企業集團的主要連接紐帶是:資本。
4、公司構成的機理在于經營風險的三次分散:1、股東,2、公司,3、公司債權人。
5、英美國家的公司通常:不設股東會。
6、公司法的性質:以組織法為主、以實體法為主、以強制法為主、以國內法為主。
7、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主要標志是:人格的獨立性和股東的有限責任的結合。
8、公司構成的基本要素:資本、章程、機關。
9、從公司法發展歷史分析,世界各國公司法大致分為:法國法系、德國法系、英美法系,德國法系以其條文嚴謹,論理縝密見長,英美法系則以切合實際為特點,而法國法系居于兩者之間。(法、德屬大陸法系)
10、公司法5個基本原則:責任有限、股權保護、管理科學、交易安全、利益分享。
11、我國推行股份制改革中,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老三會:黨委會、職代會、工會。
12、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盈利性、獨立性。
13、公司的社會責任概念最早是:于1924年由美國謝爾頓提出。
二、記憶:
(一)母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概念和區別、及有關特征
母公司:“控股公司”。它擁有另一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權或雖不足半數以上的股權但實際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數以上的投票權。
子公司:“附屬公司”: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組成部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特征:
1、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總公司的營業范圍內開展營業活動,其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無董事會等公司機關,只設分公司經理,其地位相當于業務部門負責人。
4、分公司無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占有的財產歸總公司所有,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5、分公司的經營收益納入總公司的收益中,由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6、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財產、名稱和章程,不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
2、雖然都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為被告的訴訟案件必須以總公司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為被告的訴訟案件則無須以母公司為共同被告。
(二)企業集團概念、設立條件:
企業集團:是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設立企業集團應具備的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千萬元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控股權的企業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4、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企業集團條件。
(三)公司權力能力的限制
1、經營范圍
2、轉投資:(1)必須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2)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
3、發行債券
4、作保證人
(四)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區別※簡
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1、對出資人的規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資人享有的權利不同;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
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1、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基礎是公司章程;合伙企業是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協議;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
3、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對公司的參與權和利潤分配權,合伙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伙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系,而且在合伙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伙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著平等的分享權。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財產額或所持股份數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清償債務,即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五)中國現行公司法的特點:(論述)
1、確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原則。
2、選擇兩種公司形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采用的形態)
3、嚴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股票的發行及上市。
4、從資產規模和公司性質上限制債券發行主體。
5、有自愿清算、強制清算之別,而無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6、專章規定法律責任。
7、明顯帶有轉軌時期的烙印。
三、新法概要
(一)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的取得與消滅:自公司成立時取得,具體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取得,自公司終止時消滅,具體為注銷登記之日
2、公司的行為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行事時,其直接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擔。法代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領會:在擔保方面加以放寬:公司為他人(對外)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內)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上述股東或受以上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
公司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是對股東而言。合企合伙人、個企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企業的財產與其出資人的財產并沒有分離,財產沒有分離便導致了責任的連帶性。
★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為了限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的分類
1、以股東責任范圍為標準: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部分無限、部分有限)、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封閉式公司(有限),股東有人數限制,股份不能在證券市場自由轉讓;開放式公司(股份),股東無人數限制,股份可自由轉讓。
3、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人合公司(無限責任)、資合(股份)、人合兼資合(有限)。
4、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獨立法人,母對子持有相當份額股份,已達到能夠對子進行實際控制、支配);總公司與分公司(分是總分支機構,無法人資格。分領取《營業執照》,獨立進行經營,不獨立承擔責任,其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
5、是否發行股份和參與投資人數的多少:股份、有限、獨資
6、以公司國籍為標準,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
(1)外國公司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是外國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商投資而在中國注冊設立的中國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稱一般注明“中國”二字,以與其本國公司向區別,如:微軟(中國)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
?、俜种C構的設立采取審批制;②應在其名稱中表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應在分支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③撤銷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按照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同時,由于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外國公司承擔。
★(1)母子公司關系問題、股東權利濫用問題
A、母僅是子公司股東之一,正常,母對子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B、當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屬公司股東有限責任例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C、雖母常為子控股股東,但子還有其他股東,即子并非母下屬,是獨立的法人,母對子的控制應通過行使股東權利來實現,實踐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員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東的權利。
D、“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既可能是對公司,也可能是對其他股東;
E、股東權利的濫用集中表現在表決權濫用方面:決議內容違法無效;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或公司章程,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股東因此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如果濫用表決權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
(2)轉投資限制的放寬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個企投資,因二者的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公司成為其出資人,則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加劇,易造成公司的連帶破產。
B、公司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連帶責任出資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資,即成為該公司股東,在控制、支配關系形成時,便形成母子公司關系,否則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業分支機構)設立
A、有限、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B、合伙企業: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C、由投資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登后,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D、需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銷售機構)時,須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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