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十章


第十章 公司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規則――合同法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者為要約人,要約的相對人為受要約人。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下列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必須向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善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是合同成立,所以一向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3、合同的形勢有三種,即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傳統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等)
4、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
(1)免除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條款
(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應承擔的責任的條款
(3)免除或者限制格式合同條款提供者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等等。
5、如果對格式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裁判者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條款一方的解釋。
6、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7、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要件:
(1)當事人之間存在前合同義務
(2)當事人一方違反前合同義務
(3)對方因一方違反前合同義務而蒙受了損失。
(4)違反前合同義務的一方在主觀上有過錯
8、有效要件:
(1)訂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4)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有明確規定或者約定的,合同應當具有該形式
9、根據所附期限產生的效力,可將期限分為勝小期限、終止期限
10、無效合同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6)違反法律、行政法會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11、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根據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2)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收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追繳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4)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應當由國家有關機關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關于共同侵權的規定,直接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12、可撤銷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從而使其歸于無效或者變更其內容的合同,從這個意義上講,可撤銷合同可以成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13、可撤銷合同的主要特點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對可撤銷合同需要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方能撤銷
(3)可撤銷的合同未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14、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15、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6、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簡答題)
17、使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包括
(1)具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
(2)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履行終止之前
(3)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
(4)情勢變更不可規責于雙方當事人
(5)因情勢發生了變更,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會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
18、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屬于后者。雙務合同分為: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不安履行抗辯權
19、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這兩種合同保全制度(案例)
20、債權人代位權特點
(1)代位權是合同債權人代替合同債務人向該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的權利,體現了合同之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
(3)代位權是合同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權力
(4)代位權是通過法院允許才可以行使的權力
21、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合同債權人與合同債務人之間必須存在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致使代位權存在的基礎
(2)債務人對第三人必須有權利存在,而且該權利在性質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合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
(4)合同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力的行為危及到合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只是代位權形勢中最重要的條件
22、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條件
(1)合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合同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2)合同債務人處分財產的形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4)合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惡意。
2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時間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形式。自債務人的形勢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的,該撤銷權消滅
24、合同權力轉讓的要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轉讓合同權力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
(3)被轉讓的合同權力須具有讓與性
(4)轉讓合同全連找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辦妥這些手續方能生效
(5)應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合同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5、合同符合法定條件并經債務人同意生效后,合同義務移轉與該第三人
26、概括移轉: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繼受。
27、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
(1)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于合同目的消滅,比如不能履行、清償、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28、權利義務終止具體原因(簡答題)
(1)債務已近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種植的其他情形
29、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杰出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
30、合同解除的條件
(1)約定解除的條件
(2)協議解除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遲延履行
(5)拒絕履行
(6)不完全履行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旅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
31、二元歸責原則或二元制歸責體系
(1)無過錯責任
(2)過錯責任
32、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只有一個,即違約行為
3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是懲罰性的)
(5)定金責任
35、賠償損失的范圍(簡答題)
(1)完全賠償的原則
(2)可得利益的賠償
(3)合理預見規則
(4)減輕損失規則
(5)損益相抵規則
36、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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