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37)


13. [識記]毗連區的概念是什么?
毗連區是毗連領海且在領海之外,并由沿海國家對海關、財政、衛生、移民等類事項行使必要管制而劃定的海域。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14. [識記]專屬經濟區的概念是什么?[201104單選]
專屬經濟區是領誨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15. [識記]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在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關于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有兩種主張:
(1)西方國家認為專屬經濟區仍是公海的一部分,只要與專屬經濟區的規定不抵觸,公海的規定仍適用于專屬經濟區;
(2)許多發展中國家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既非領海也非公海,而是沿海國的專屬管轄區,是自成一類的海域。
海洋法會議采納了后一種主張。
16. [領會]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論述大陸架的概念、外部界限以及沿海國對其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和義務?[200807簡答,201004簡答,201104論述]
一、概念
大陸架是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
二、外部界限
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有兩種情形:
1、大陸架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
2、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超過200海里的,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來劃定大陸邊的外緣:
(1)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巖厚度至少為從該點到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
(2)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60海里的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
但用這兩種方式劃定的大陸架的外部界線,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三、沿海國對其所享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大陸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的權利是專屬性的;
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并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4、沿海國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
5、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6、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不得對航行和公約規定的其他國家的其他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
17. [識記]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的是什么權利?[200904單選,200907單選]
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18. [應用]簡述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原則和方法?[201107單選]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關于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原則是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之一。在會上,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作為劃界原則。
(2)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劃定疆界。這種意見是以“北海大陸架案”為依據的。
在上述兩種不同意見相對立的情形下,《海洋法公約》第83條第1、2、3款作出了下述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出的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定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十五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在達成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并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礙最后界限的劃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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