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7)
更新時間:2013-04-08 09: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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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識記]根據《公約》的規定,在哪些情況下,一國的行為不應解釋為同意另一國的法院對其行使管轄權?
(1)一國同意適用另一國的法律;
(2)一國僅為援引豁免或對訴訟中有待裁決的財產主張一項權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訴訟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驟;
(3)一國代表在另一國法院出庭作證;
(4)一國未在另一國法院的訴訟中出庭。
22. [識記]簡述國際法上承認制度的概念及分類?
(1)概念
國際法上的承認是指國際法主體(如現存國家和國際組織等)對新國家、府或其他情勢的出現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與有關實體發展正常關系的單方面行為。
(2)分類
從承認對象來劃分,承認可分為國家承認、政府承認、對交戰團體的承認和對叛亂團體的承認幾種。
23. [識記]關于新國家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構成說持何觀點?[200904單選]
承認的構成說(又譯“創設說”)認為,一個新國家只有經過既存國家的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
24. [領會]國家承認或政府承認將會產生哪些法律效果?
對新國家承認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承認奠定了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全面交往的基礎,兩國之間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但承認本身并不等于建交。
(2)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
(3)承認國尊重新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尤其是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為的有效性,承認新國家在承認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權利和新國家及其財產享有的管轄豁免權。
政府承認同樣會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其與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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