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5)


14. [領會]簡述普遍管轄權行使的限制?
由于普遍管轄權突破了地域、國籍和利益保護這三種傳統管轄的因素,因而它在國際法上歷來受到嚴格的限制。
(1)屬于普遍管轄權范圍的某些犯罪,是被國際社會認為其行為的嚴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們應該受到所有國家的管轄。
(2)一般來說,一國只能在本國管轄范圍內或者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行使普遍管轄權。
15. [識記]國家豁免的概念是什么?[201104案例分析題]
國家豁免另稱“國家管轄豁免”、“主權豁免”(因國家豁免是以國家主權為根據的,故得此名)或“國家主權豁免”,它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
16. [領會]國家豁免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國家豁免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即外國國家不能被訴,除非經后者同意;
(2)國家可以作為原告在另一國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訴有直接關系的反訴;
(3)即使國家在外國法院敗訴,該國也不受強制執行的約束,即國家財產不受所在國法院的扣押和強制執行。
17. [領會]簡述國家豁免原則的發展?[201004論述、201104案例]
一、國家豁免是19世紀逐漸形成的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
其理論依據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即所謂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格言。
二、19世紀末,按照國家豁免原則,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均免受外國法院的司法管轄,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
根據該原則,國家在外國法院的訴訟中可以對自己所有的行為援引管轄豁免。
三、到了20世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逐漸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則”或稱“限制豁免原則”或“相對豁免原則”。
該原則的主要做法是將國家行為分為兩類:
1、國家傳統上所從事的政治、外交以及軍事行為。
2、經濟、貿易等原來主要由私人或法人從事的行為。
對這兩類國家行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則不能享受豁免。
目前,發達國家多數采取有限豁免原則,并頒布了國內制定法。而長期以來,多數發展中國家堅持絕對豁免原則。
四、聯合國大會于2004年12月通過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于2005年1月17日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
雖然該《公約》至今尚未生效,但它是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原則發展新的里程碑。《公約》第一次以普遍性國際公約的方式確立了限制豁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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