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1)


第一章 導論
知識點列表:
1.[識記]國際法的概念是什么?
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
2.[識記]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有哪些?[201004單選]
(1)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2)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3)其他國際法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
3.[識記]近代國際法產生的標志是什么?[201104單選]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被認為是近代國際法(或稱“傳統國際法”)產生的標志。
4.[識記]格老秀斯在國際法發展過程中占據怎樣的地位?[200807單選,200907單選]
(1)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目睹了歐洲三十年戰爭的慘狀,深感重建和平與法律秩序的必要,遂寫下了《戰爭與和平法》這部不朽名著。該書在歷史上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全面闡述了當時國際法的幾乎全部內容,從而對《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擬訂和內容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2)格老秀斯關于自然法和國際法的學說對近代國際法學的影響頗大,他因此而成為近代國際法的奠基人,被譽為“國際法之父”。
5.[領會]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 兩者主要有哪些不同之處?[200907簡答,201004簡答]
作為國際社會法律秩序的國際法與調整某一國內社會關系的國內法相比,兩者主要有下列不同之處:
(1)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國際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國際法的絕大部分內容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而國內法主要調整一國之內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創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國際法規范是由組成國際社會的國家以明示的同意(即協議方式)或者默示的同意(即習慣法的形式)共同確認的。換言之,國際法規則是國際社會就某一問題達成法律上的共識之結果。而國內法規范是由一個國家單獨創制的,由單個國家的專門立法機構予以制定或認可的。
(3)強制實施方式不同。
國際法的執行主要靠國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國家之上的強制執行機關來維護。而在國內社會,其權力集中于國家,國內法主要依靠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維護,并保證國內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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