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四


1.為什么說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與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存在著重大差別?
答: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損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險所必需的限度。由于緊急避險是兩種法益之間的沖突,故應以盡可能小的損害去保護另一法益,即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fā),既保護一種法益,又將對另一法益的損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內。因此,首先,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時,也可能超過了必要限度。其次,不得已損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過了必要限度。即在甲法益與乙法益等值的情況下,如果保護甲法益的唯一方法是損害乙法益,那么,充其量只能認為,這種避險行為沒有實質意義。因為從整體上說.法益并沒有受到侵害。既然如此,就不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犯罪。
2.論述被害人承諾排除犯罪性的條件。
答: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時,才排除行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諾以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為前提。對于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故只有被害人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才有可能排除行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諾侵害自己的法益時,也有一定限度。
(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范圍具有理解能力。
(3)承諾是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不影響行為的犯罪性。但如果僅僅是關于承諾動機的錯誤.應認為該承諾具有效力,成為排除犯罪的事由。
(4)事實上必須存在承諾。
(5)承諾至遲必須存在于結果發(fā)生時,被害人在結果發(fā)生前變更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結果發(fā)生后的承諾不影響行為成立犯罪;否則國家的追訴權就會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范圍。
(7)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必須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否則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3、試述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答:共同犯罪的成立包括以下幾個條件:
(1)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二人”是最低要求;至于“以上”至多少人,則并無限制。
(2)共同犯罪的主觀條件。共同犯罪必須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當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僅具有“相同”的含義,而且具有“合意”的含義。“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間具有意思聯絡。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根據“共同故意”這一條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①共同過失犯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②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③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④先后故意實施的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⑥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客觀條件。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共同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不作為。
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情況可能表現為四種情況:一是正犯行為(實行行為),二是組織行為,三是教唆行為,四是幫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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