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八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①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
②行為表現為四種情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要求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2)犯罪主體必須是生產者與銷售者。至于生產者、銷售者立。生產者與銷售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為其提供證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
2、 簡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刑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數
(1)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普通”貨本罪的走私對象是除前九種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 成立本罪要求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
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2)本罪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認識因素的具體內容,因走私行為的具體方式以及走私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3、簡述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1)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①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時,行為人以職務行為或允諾職務行為作為條件,實施受賄行為。
②必須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且數額較大。
③不管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種允諾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④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收受賄賂的行為是非法的,卻故意收受賄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犯公司、企業、單位管理秩序的結果,卻故意實施。
4、簡述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時,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時,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二是泄露該信息,使內幕信息處于使不應知悉該信息的人知悉或者可能知悉的狀態。
(2)主體必須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與單位。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尚未公開而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明知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而泄露。
(4)成立本罪還要求情節嚴重。根據司法實踐,內幕交易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追訴。
5、簡述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1)客觀上必須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是指: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使用者不限于持卡人。③冒用他人信用卡。④惡意透支。
(2)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簡述侵犯著作權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客觀行為表現為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了他人著作權。
(2)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而故意實施。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營利目的,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屬于以營利為目的。
(4)成立本罪還要求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但其他嚴重情節則涉及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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