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六章簡答題要點
更新時間:2013-03-26 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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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六章簡答
1、簡述叛逃罪和投敵叛變罪的區別。
答: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不要求投奔敵人營壘與投降敵人,不要求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罪是一種投奔敵人營壘、投降敵人并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罪沒有這種要求。其次,主體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掌握國家秘密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具備犯罪主體一般要件的中國公民。
2、簡述間諜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答: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三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是參加間諜組織充當間諜;二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在我國進行間諜活動;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同時實施這三種行為的,也不實行并罰。本罪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故意的內容因行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但不論行為人實施何種行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ll0條和第113條的規定處罰。
3、簡述背叛國家罪的構成要件。
答:(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本罪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以及領土完整和安全。
(3)本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4)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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