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一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管制的特點及肉容。
答: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可謂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它具有以下特點與內容:
(1)不予關押即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罰處罰。 但是,對犯罪人的勞動報酬不得進行限制,即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四是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
2.簡述拘役的特點及內容。
答: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l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l年,故拘役屬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簡述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及執行。
答: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掌扣fff加剝亍玖冶楓利的期限改為3干以上l0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與執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按照執行判決的一般原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并執行。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以及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即對于這類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4)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因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4.簡述有期徒刑的特點與內容。
答: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是名副其實的主刑。其特點與內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人拘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20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 E1折抵刑期l日。 其三,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
5.簡述無期徒刑的特點與內容。
答: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八終身自由,賣行誣迫勞動改遭的刑罰方法。其特點與內容如下:
(1)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人終身人身自由。正因為如此,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規定了無期徒刑,規定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于規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時將無期徒刑規定為選擇刑;二是將無期徒刑規定為最高的法定刑,在這種情況下同時將較長的有期徒刑規定為選擇刑。
(2)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也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被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3)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即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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