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五章簡答題要點


一、簡答題
1.簡述犯罪構成的意義。
答:犯罪構成作為法律規定,對刑事司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犯罪構成為區分罪與非罪提供了法律標準。犯罪構成為區分一罪與數罪提供了法律依據。犯罪構成為區分重罪與輕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2.簡述犯罪構成的要件。
答: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構成的組成要素,即要件的總和形成犯罪構成。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分為具體要件與共同要件。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是指具體犯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等)的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是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志。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共同要件是從具體要件中抽象出來的。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犯罪構成有四個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要件。
3.簡述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客觀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答:成立不作為犯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
第一,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第二,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
第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第四,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4.簡述危害結果的意義。
答:危害結果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義。
(1)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 (2)是區分犯罪形態的標準之一;
(3)是影響量刑輕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結果對量刑的影響作用表現為三種情況:
①作為選擇法定刑的根據;②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③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
5.簡述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相似之處和區別。
答:無論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間接故意,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都不抱希望的態度。但它們又是兩種根本不同的心理態度,表現為:
⑴ 兩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認識程度不同。間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有較清楚、肯定的認識;而過于自信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認識較模糊,只是一種非現實可能性的認識。
⑵ 兩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于自信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完全持否定的態度。
⑶ 兩者的行為特征不同。過于自信的情況下,行為人總是希望憑借或運用一些有利條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既不采取也不依靠任何條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6.簡述犯罪目的的意義。
答:(1)在某些犯罪中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2)在某些犯罪中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之一;
(3)影響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同,因而導致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產生差異,進而影響量刑。
7.簡述直接故意的內容。
答: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
(1)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一,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危害性質。
第二,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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