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三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答:《刑法》第6條第l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對屬地管轄原則的規定。這里所說的“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這里所說的“法律有特別規定”而不適用“本法”事實上包括三類情況:第一類是不適用中國刑法(廣義刑法)的情況;第二類是不適用大陸刑法的情況;第三類是不適用刑法典部分條文的情況。
不適用中國刑法的情況是指,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不適用中國刑法。
不適用大陸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他僅在大陸適用的特別刑法)的情況是指,對于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不適用大陸刑法。不適用中國刑法典部分條文的第一種情況是,當刑法典頒布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特別刑法,與刑法典的部分條文出現法條競合的情況時,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適用刑法典,而適用特別刑法。
2.簡述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答: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gx.作人員和軍人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中國刑法。
其次,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以外的其他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原則上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簡述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答:我國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護管轄原則。《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據此,適用保護管轄原則受到三個條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須侵犯了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這是適用保護管轄原則的前提條件。
(2)所犯之罪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總則與其他法律的關系,當刑法典規定的最低刑沒有達到3年以上,而此后的單行刑法修改法定刑或者增加犯罪類型,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也可適用我國刑法(當然不得溯及既往)。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處罰。
4.簡述對外國判決的承認。
答: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分為積極承認與消極承認。
積極承認,是指在本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行為,受到外國確定的有罪判決時,將該犯人移至本國后,執行外國所確定的有罪判決;如果犯罪人在外國已將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外國法院雖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罰,或者對行為人作出無罪判決,則本國不再追訴。可見,積極承認意味著將外國法院的判決與本國法院的判決同等看待。
消極承認,是指外國確定的刑事判決不制約本國刑罰權的實現,即不管外國確定的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對同一行為本國可行使審判權,但對外國判決及刑罰執行的事實,給予考慮。我國《刑法》所采取的便是消極承認的做法。
5.簡述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條件。
答:根據國際條約及各國刑法的規定,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受到一定限制:
(1)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
(2)管轄國應是有關條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
(3)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
(4)罪犯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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