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九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20 09: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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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九章名詞解釋:故意殺人罪等
第十九章
1.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4.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6.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7.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8.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名是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
9.誣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10.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1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2.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3.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14.聚眾斗毆罪:是指組織聚集多人結伙毆斗,或者積極參加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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