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四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18 09: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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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四章名詞解釋:追訴時效、特赦等
第十四章
1.刑罰消滅: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實的原因,致使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
2.追訴時效:是刑法規(guī)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3.行刑時效: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對被判處刑罰的人執(zhí)行刑罰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執(zhí)行刑罰;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執(zhí)行刑罰。
4.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zhí)行。
5.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6.赦免:是國家宣告對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大赦與特赦。
7.特赦:一般是指國家對較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執(zhí)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8.放火罪:一般主體主觀故意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9.交通肇事罪:一般主體主觀過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0.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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