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四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18 09: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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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四章名詞解釋:追訴時效、特赦等
第十四章
1.刑罰消滅: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實的原因,致使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
2.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3.行刑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被判處刑罰的人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執行刑罰;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執行刑罰。
4.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
5.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6.赦免:是國家宣告對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大赦與特赦。
7.特赦:一般是指國家對較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執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8.放火罪:一般主體主觀故意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9.交通肇事罪:一般主體主觀過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0.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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