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學簡答知識點(8)


35、法律調整的特點。
(1) 法律調整是與國家和法同時產生的,是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系所作是帶有價值判斷的規范性和組織性的中介;
(2) 法律調整具有目的、有組織、有結果的性質,并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
36、法律調整的對象的特點。
(1) 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可以被法律確認為一定的法律事實,但自然過程不能是法律調整的對象;
(2) 法律調整的是通過人的意識和意志發生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
(3) 法律調整的是具體的社會關系;
(4) 法律調整的是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關系;
(5) 法律只調整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社會關系,并且是不運用國家權力就不能保證的那種社會關系。
37、法律調整的基本階段。
(1) 法律、法規開始生效階段。
(2) 產生法律關系的階段。
(3)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獲得實現,轉化為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行為的階段。
(4) 法的適用的機動性階段。
38、法律調整的基本方式。
法律調整的基本方式有:積極義務的調整方式、允許的調整方式和禁止的調整方式。
(1)積極義務的調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們承擔作出積極行為的義務的調整方法。
(2)允許的調整方式,指法律賦予人們行為或不行為的義務的調整方法。
(3)禁止的調整方式,指要求人們承擔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的調整方法,以上三種調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39、法律調整的對象。
法律調整的對象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意志行為,社會關系只有表現為通過人們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關系時,才能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因此,生產關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質關系,法律不能調整。生產關系只有在其表現為具體的財產關系、勞動關系和買賣關系時,才能納入法律調整的領域。
40、法律調整的兩種類型。
(1)一般允許型。一般允許型的法律調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原則進行調整。這種類型的法律調整,禁止是被明確、具體規定的,允許是一般的,具體的禁止與一般的允許相結合,人們只要不違法具體的禁止,可以作出任何行為。
(2)一般禁止型。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調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許的,都是禁止”的原則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允許是具體的,禁止則是一般的,具體的允許與一般的禁止相結合,人們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如沒有法律的允許,就不能做任何事,所以這種調整類型也被叫做批準的法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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