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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稅法》復習筆記第一章:導論

更新時間:2013-03-09 10:49: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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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稅法》復習筆記第一章:導論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本質和特點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

  (二)稅收的本質

  稅收的本質反映了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它表現在:

  1、國家征稅憑借的是政治權力。

  2、稅收體現一定的社會產品分配關系。

  (三)稅收的特征(即三性)

  稅收的本質既然是以國家為主體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關系,表現為國家占有一部分社會剩余產品,必然要求稅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強制性、繳納上的無償性和征收比例或數額上的固定性。

  二、社會主義社會稅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一)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對剩余產品進行“社會扣除”的手段之一。

  (二)多種經濟成份的并存,需要通過稅收來正確處理國家與它們之間的分配關系。

  (三)通過稅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

  (四)稅收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濟杠桿。

  第二節 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及特點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規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表現形式有法律、條例、決定、命令、規章等。

  (二)稅法的特點

  1、稅法具有相對穩定性和在執行過程中又具有相對靈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確定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一種不對等性。

  3、在處理稅務爭議所適用的程序上,稅法與其他部門法不同。首先要分清爭議的性質,納稅人對征稅發生一般稅務爭議時,必須先履行納稅義務,以保證國家稅款征收任務不受影響,不存在其他部門法所規定的協商、調解程序。

  二、稅法的調整對象

  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參與稅收征納過程的主體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機關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分配關系。

  2、稅務機關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征收過程中的征納程序關系。

  3、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國家機關與下級國家機關之間,因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所產生的具有責權性質的行政管理權限關系。

  三、稅法的作用

  稅法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它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上。

  (一)稅法是國家取得穩定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二)稅法能夠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是經濟運行中搞活微觀經濟、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稅法對經濟領域中的各種違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發展國際間經濟和貿易往來。

  第三節 稅法原則

  大家要記住稅法三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合理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一、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應包括以下內容“以法治稅”是指稅務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一方面國家要依法征稅,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納稅。

  二、稅收公平合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稅收負擔的分配,對于納稅人應當公平、合理。

  三、稅收效率原則

  這是指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并通過稅收分配活動促使資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

  第四節 稅法的分類和構成要素

  一、稅法的分類

  (一)根據稅法所規定的征稅客體性質不同劃分

  可以把稅法劃分為流轉稅法、收益稅法、財產稅法、資源稅法和行為稅法。

  1、流轉稅是以流轉額為征稅對象,選擇其在流轉過程中的特定環節加以征收的稅,包括商品銷售收入額,也包括各種勞動、服務的業務收入額;在附加性質的稅中,還以主稅的稅額為征稅對象。流轉稅主要是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發揮調節作用。

  我國現行的流轉稅法主要有: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關稅法。

  2、收益稅法是以納稅人的純收益額或者總收益額為征稅對象,增減法定項目后加以征收的稅。

  收益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后,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我國現行的收益稅法主要有: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農業稅法。

  3、財產稅法是以法定財產為征稅對象,根據財產占有或者財產轉移的事實,加以征收的稅。

  財產稅對限制財產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時對獎勵居民自建房屋和保護房產主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合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國現行的財產稅法包括:房產稅法和契稅法。

  4、資源稅法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國有資源開發,就資源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我國資源稅的主要特點是,只對稅法規定的資源征稅,對未列入的不征稅;只限于對因資源的貧富及開發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稅。資源稅法就目前情況而言,主要包括:資源稅法、土地增值稅法、耕地占用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5、行為稅法是指就特定行為的發生,依據法定計稅單位和標準,對行為人加以征收的稅。行為稅是國家利用稅收法律形式,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引導、控制和管理,是宏觀上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重要途徑。

  我國現行的行為稅法主要有:印花稅法、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法、車船使用稅法、屠宰稅法、筵席稅法。

 

  (二)根據各級政府對稅收的管理權限為標準劃分

  1、中央稅法。凡所有權和管理權歸中央一級政府的稅種,稱為中央稅,為中央財政收入。目前有: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及其投資獲取的利潤;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2、地方稅法。凡所有權和管理權歸地方各級政府的稅種稱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它包括:營業稅(不含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另外還包括筵席稅、農業稅(含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法。凡是征收的稅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稅種,都是共享稅。

  這類稅有:(1)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2)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100%歸中央,其余資源稅100%歸地方;(3)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央50%,地方50%。

  (三)根據稅法適用的納稅主體不同劃分

  1、對內稅法。對內稅法是調整國家稅務機關與國內經濟組織或公民個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稅法只適用于本國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

  2、涉外稅法。涉外稅法是調整國家稅務機關與具有涉外因素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涉外因素,有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

  3、國際稅法。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政府之間以及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關于稅收權益的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包括政府間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關稅互惠公約、“經合范本”、“聯合國范本”、國際稅收慣例、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等形式。


  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一般地說,稅法的構成要素包括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內容。其中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和稅率是稅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個稅法都必須具備這三個內容,否則,就不成其為稅法。

  (一)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

  征稅主體,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稅務機關、地方財政局和海關。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是履行納稅義務并享有相應權利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義務的承擔者,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稅客體。征稅客體又稱征稅對象,即征納稅主體所指向的對象,這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稅的直接依據。每一種稅法都有明確規定的征稅客體,如流轉稅類的各項產品的銷售收入額、收益稅類的收益額、財產稅類的財產數量或價值等等。

  (三)稅率。稅率是應征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征稅額的尺度,體現著征稅的深度,反映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稅收政策,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多少和納稅人負擔的輕重,關系到各稅種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經濟利益,從而成為稅收調節機制的一個最敏感的部分,是稅法構成內容的核心部分。稅率按照計算單位來劃分,可以分兩種形式:按絕對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對量的形式。前者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收,這種形式稱為定額稅率。后者適用從價計征的稅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為兩種形式稅率,即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

  為了達到不同的征稅要求,我國的稅率分為定額稅率、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三種

  1、比例稅率是指不分征稅客體數量多少,只限定一個比例的稅率,它通常用于流轉額的征稅。比如增值稅的稅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稅率,不因產品或銷售額數量的大小而改變,在計算上簡便,在征納上方便,同時不影響流轉額,負擔是相同的。比例稅率的缺點是不能調節收入的懸殊情況,不能貫徹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

  2、累進稅率是隨著征稅客體數量的增加所負擔的稅率也隨之增加的一種稅率。即按征稅客體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對不同等級,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征稅客體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適用于對所得額的征稅,其調節作用直接,功能強,效果明顯。累進稅率按其累進依據和累進方式的不同,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三種。全額累進稅率是對征稅客體的全部數額都按照與之相適應的等級稅率征稅。它實際上是按征稅客體的數額,分等級的差別比例稅率,它在運用中計算簡便,但其在兩個級距臨界部位上,會出現稅負增加超過所得額增加的不合理現象,所以在實踐中一般不采用這種稅率。超額累進稅率是根據征稅客體的數額的不同等級部分,按照規定的每個等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累進稅率。征稅客體數額增加,需要提高一級稅率時,只對增加數額按提高一級稅率計征稅額,同一納稅人要適用幾個級距的稅率來計算應納的稅額,可采用“速算扣除數”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只就超過各級距收入的部分多納稅,對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從對收入差別的不同調節上,它體現了合理負擔的原則。超率累進稅率是對納稅人的全部利潤,按不同的銷售利潤率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它是對征稅客體為實物時使用的稅率,是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即對一定數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數額的稅款。通常對那些價格穩定、質量和規格標準比較統一的商品征稅,例如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定額稅率的優點是計算簡便,但它不能夠反映征稅客體的不同性質。當同一種商品因質量不同,價格又相差很大時,從量征稅,稅負就極不合理。在優質優價、劣質劣價的情況下,定額稅率有利于促進企業提高商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

  第五節 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

  稅收法律關系簡稱稅法關系,它是指國家與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并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賦予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征納關系為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一種意志關系。它具有強烈的階級性。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但另一方必須是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

  2、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單方面的權利或義務性質。作為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具有按稅法規定無償地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權利,納稅人如無稅法規定的減免稅理由,就必須按時足額地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并且一般不受客觀條件的影響。

  3、稅收法律關系具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性質。納稅人只要完成了納稅義務,就意味著將一定的貨幣資金的所有權交給國家,成為國家的財政收入,由國家統一支配、使用。從法律意義來說,這是一種財產權利的單向轉移。

  4、納稅義務人一旦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和事件,就產生了稅收法律關系。稅法關系的產生不以當事人雙方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按照國家的意志和政策通過稅法的規定為前提。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參加稅收關系的當事人,包括稅務權利的享有者和稅務義務的承擔者兩方面,它們的主體資格是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1、征稅主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職能機關。

  2、納稅主體,是指納稅義務人。

  我國的納稅主體可分為以下幾大類:第一類是國有企業。第二類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第三類是私營企業。私營企業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營組織。私營企業種類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五類是聯營企業。第六類是股份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類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它們以法人名義參與某些經濟活動,從事預算外收入行為,按規定應向國家納稅時,便成為納稅主體。法律規定,這類單位繳納稅款不準用預算撥款。此外,由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附設的招待所、賓館、印刷廠、勞動服務公司等單位,按照稅法規定必須納稅時,也是納稅主體。第八類是個人。包括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個人承租、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外國公民。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和實現的目標。

  包括貨幣、實物和行為三個方面:

  1、貨幣。貨幣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客體。

  2、實物。少量的稅收是以實物的形式繳納的,如目前部分地區對農牧業稅征收的是實物。

  3、行為。行為是指在稅法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發生于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行政機關,稅務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擬訂稅收指標的行為、金庫對稅款核實報解和管理權限等行為。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征納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

  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必須根據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稅收法律事實。這種稅收法律事實,按其與納稅人的意志有關與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情況。稅收法律行為,一般指納稅人的活動,即只有稅法的實施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才能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事件,是指與納稅人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它是稅收法律關系變更或終止的直接原因。

  1、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納稅義務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應納稅的行為和事件;新的納稅義務人的出現。

  2、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出現了修改或規定新的稅收優惠;征收程序有了變動;納稅義務人的收入或財產狀況發生了變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過了免征額或者收入的減少不夠起征點;由于災害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致使納稅人難于履行納稅義務。

  3、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終止稅收法律關系:納稅義務人履行了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產生了符合免稅的條件;某些稅法的廢除或征稅對象的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消失,如企業的破產、撤銷、合并、義務人的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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