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學重點知識(3)


第三章法的概念
第一節視角和方法
[名詞解釋]法:是為社會主體提供行為標準的,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司法機關辦案依據的,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者意志并最終決定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各種社會規范的總稱。
[論述]理解法的概念的視角和方法。
(1)我們要全面認知和把握法的概念,需要從觀察實際生活中真實的法出發,結合對法的價值、法的理想的探索,完整地揭示法的概念。要在堅持真實與理想相統一而以真實為主導、應然與實然相統一而以實然為主導的原則基礎上揭示法的概念。
(2)法首先是具體的。不同的人眼里有不同的法。但法不僅是具體的。作為這些具體的法的總和而存在的,還有個一般的法。理解法的概念,更需要研究這種一般的法,需要跳出具體的法的圈子而抓住它們所折射出來的帶有普遍意義的東西,即一般的法據以構成的要素。法的概念應當是由具體的法出發而提煉升華的一般的法的概念。
(3)科學地認知和把握法的概念,也需要注意視角的完整性,即注意在全面把握法的外延和內涵的基礎上界說法的概念。法的外延是指適合于法這個概念的一切對象。法的內涵是法的本質屬性的總和。
(4)要達到對于法的概念的科學而完整的認識,還要全面把握法的本質和形式,在堅持法的本質和形式相結合的基礎上揭示法的概念。不能只注意本質、以本質代替形式,或者相反。
第二節法的基本特征
[簡答、論述]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為主體提供行為標準的社會規范。這是法的首要的基礎性的特征。由于具有這一特征,法才同上層建筑中的國家、軍隊和其他種種現象區別開來。
(2)法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存在的社會規范。這是法的又一個重要的特征。一方面,法是由國家政權產生和變動的;另一方面,法也是以國家政權的強制力為后盾來保證實施的。
(3)法是作為司法機關辦案主要依據的社會規范。這也是法的一個重要特征。一種社會規范,不能作為司法機關的辦案依據,不能在辦案中加以適用,就不是法。
(4)法是普遍的、明確的和肯定的社會規范。這是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又一個重要特征。
(5)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規范。從法的內容構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規范性內容和非規范性內容構成,其中規范性內容是主要的。規范性內容就是法所確定的為主體提供行為標準的那些規則。在這些規則中,權利和義務又是主要內容。所以,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規范。
第三節法的本質
[多選]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和法學家關于法的本質的重要論說主要有:神意論、正義論、理性論、自然論、權力論、規范論、歷史論和社會論等。
[單選]邊沁、奧斯丁以及他們開創的分析法學派是秉持權力論的典型代表。
[多選、簡答]法的本質所在:
(1)法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段意志;
(2)法最終決定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3)法受歷史傳統、國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觀念、風俗習慣以及國際環境的影響。
第四節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釋義
[單選]我國法理學近年來歸納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是規則、原則、概念三要素模式。
二、規則
[多選、簡答]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
(1)成文法的法律規則是需要以法律條文為載體的,但是,法律規則不等于法律條文。法律條文多數是法律規則的載體,有的則不是法律規則的載體,例如有關原則和名詞術語解釋這樣的條文就不是法律規則的體現。
(2)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概念是法律條文的內容,而法律條文則是它們的表現形式。法律條文在表現這些內容時,情形往往是復雜的。一個法律規則可以表現在一個法律條文中,也可以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條文甚至不同的法中。但是,根據“一條一義”規則,一個條文只能規定一個法律規則而不能規定多個法律規則。
[多選]依據教材中的觀點,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包括:行為模式和后果模式。
[多選、簡答]法律規則的一般分類:
(1)按照法律規則所設定的行為模式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規則分為權利規則、義務規則和權義復合規則。
(2)按照法律規則的效力強弱或剛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規則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兩類。
(3)按照法律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將法律規則分為確定性規則、委托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三類。
三、原則
[名詞解釋]法律原則:是指稱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那些綜合性、指導性和穩定性的原理和價值準則。
[簡答、論述]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
原則和規則都是法的要素,兩者主要的區別有:
(1)調整的方式不同。原則一般不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行為模式和后果模式,而是較為抽象、籠統,通常是設定基本精神或準則,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原則是具體的,如確立任何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審判者的原則。規則通常是明確和具體的,它是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規則的明確性和具體性,有助于防止法的適用上的隨意性。
(2)適用的范圍不同。原則是從廣泛的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概括出來的行為標準,具有宏觀指導作用,適用范圍比規則廣泛。規則具有具體調控的作用,只適用于某個或某類行為或事項,只在這種特定范圍內有效。
(3)發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原則發生效力時未必有具體的針對性,往往在相同場合涉及多種原則的效力,或是在多種場合涉及多種原則的效力交錯。在這些場合,適用了一個原則,并不意味著與之發生沖突的別的原則便是無效的。規則發生效力的情形則不同。當同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規則并且它們之間存在沖突時,只能選擇一個規則適用,被選擇適用的規則是有效的,未被選擇適用的是無效的。
四、概念
[名詞解釋]法的概念:是人們對法、法的現象進行分析、歸納、抽象而產生的范疇,是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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