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串講筆記(22)
第三節 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
一、綜合來說,國際技術貿易主要分兩類:
一是以獨立的與技術有關的權利的轉讓或實施許可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即供方向受方按商業條件轉讓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及有關權利,受方按約定方式供方支付技術轉讓費或使用費或報酬。這又分為權利轉讓、許可證貿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等。
二是以技術為出資或投資等方式所進行的技術轉移,即投資者將技術作為在東道國資本投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投資者是技術的供方,它獲得轉讓技術的收益不是以提取技術使用費而是以企業利潤分成的方式,而且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共同承擔所轉移的技術在使用中的風險,這正是技術投資和技術許可證貿易的不同之處。這主要是由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共同投資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生產等。
二、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
1、國際技術許可。這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貿易方式,也被稱為“許可證貿易”。技術許可,是指技術供方以技術許可協定的方式,將自己有權處置的某項技術許可技術受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并以此獲得一定的使用費或者其他報酬的一種技術轉移方式。跨越國境的的技術許可為國際技術許可。技術許可包括專利技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等非專利的專有技術實施許可。
2、國際技術咨詢服務。這是指當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術和勞務,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咨詢服務工作,并以此獲取一定報酬的活動。其中,提供技術、勞務或者派遣老師,完成服務任務或者提供咨詢意見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供方、受托方或咨詢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受方或委托方。如果這種咨詢服務是跨越國境提供的,則構成國際技術咨詢服務。
國際技術咨詢服務主要適用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或技術改造。受托方所提供的通常是某種技術性勞務,特點是:一是它不是普通勞務而是具有相當技術水平的勞務;二是所涉及的技術通常是享有知識產權保護或以保密措施維護的專有技術以外的一般技術。
一般來說,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幾項主要內容和條款:
(1)供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清單,包括技術咨詢服務的項目、目的、范圍、內容、履行技術咨詢服務的條件等;
(2)供方派遣工程師、老師、專門技術人員的級別、人數、具體的專業、工作量、應完成的工作條件丿、驗收標準、工作地點、工作期限、日工資標準以及其他待遇等;
(3)人員的培訓;
(4)供方對完成技術咨詢服務項目的擔保和保證;
(5)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報酬的計算和支付;
(6)與其他合同的關系;
(7)驗收條款;
(8)其他條款,如違約補救和索賠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等。
3、國際技術投資。這是指營業地或國籍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技術作為資本相互進行跨國投資。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在引進外資中,主要采用合營企業或者獨資經營企業二種方式,其中,合營企業又可以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二種。
(1)合資經營。主要法律特點是投資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負盈虧。國際技術貿易中的合資經營方式有二:一是技術的資本化,即供方將技術作為出資,以技術使用權益折價作為其投資資本的一部分,可以參與利潤分成。但在合資雙方股份比例已確定的情況下,外方以這種無形資本投資,相應減少了資金和有形資本的投入,其實際承擔的經營風險也就減少了。并且折算和評估復雜以及標準難統一;此外無論是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往往具有法定有效期或難以避免的泄密風險以及一定技術價值周期。因此有些國家法律不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技術折算成投資股本,或者限制技術出資的占資比例。二是以投資者(一般是外國)為供方、以合資企業為受方的技術轉讓。外國投資者既具有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一方當事人(即合資經營企業投資者)又具有技術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技術轉讓供方)的雙重身份。
在外國投資者單獨作為第三方向合資經營企業另行轉讓技術的情況下,技術供方要簽兩份合同:A、作為外方投資者于當地投資者成立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主合同);B、合資經營企業成立后,作為獨立的技術供方與合資經營企業的技術許可合同(附合同)。
(2)合作經營。主要法律特征是合營各方是按照合同約定來確定各自參與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虧損的比例,而不是按各方投資折算的股份。此外,合作各方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這種方式實現的國際技術貿易,一般是以合作經營合同中的技術條款來體現。
(3)獨資經營。即全部資本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而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往往是外國母公司在東道國設立的子公司。以這種方式實現的國際技術貿易,僅表現為由外國母公司所有或持有的技術在設在東道國的子公司使用或實施。
4、國際合作生產。它通常是指兩國企業通過相互提供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術和產品部件,由另一方或者雙方共同生產組裝某種機器、設備或產品。國際合作生產是國際化分工深化的產物,其主要表現為產品原材料或零部件供應等生產環節以及產品銷售上的合作,合作各方依照合作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一般不設立獨立或非獨立的經濟實體和財務上的“聯合”,因而與合作經營存在實質性區別。
國際合作生產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完全獨立的本國企業與完全獨立的外國企業,依照雙方共同簽訂的合同,各自制造同一產品的不同部件,然后由一方或雙方共同組裝為某種產品。另一種是由各自獨立的雙方按照合同各自制造對方所需要的部件,然后各自組裝為不同產品。
涉及技術實施問題的,一般在合作生產協定中訂有技術許可條款,或在合作生產協定這一主合同以外再另行簽訂技術許可合同。在雙方相互提供零部件及有關技術的情況下,還會出現相互許可實施技術的交叉許可協定。在合作生產項目涉及合作研究開發時還會出現合作進行技術研究的協定。除合同另有特別約定外,合作研究所獲得技術成果屬于共同合作研究的各方共有,并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和使用。
5、國際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承包人)以承包方式為另一方當事人(業主或發包人)完成某項工程建設任務,而由另一該當事人向其支付一定價款的行為。跨越國境而提供的工程承包稱為國際工程承包,國際工程承包主要適用于大型的新建項目。按照承包人承擔責任的不同,分為分項工程承包和“交鑰匙”工程承包合同。
6、國際補償貿易。補償貿易,是指一方(設備出口方)向另一方(設備進口方)提供先進的機器設備或技術,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內的使用該設備或技術而生產的產品或收益償還設備價款或技術使用費的一種貿易方式。跨越國境的補償貿易,稱為國際補償貿易。這種貿易方式是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及信貸業務相結合的產物。
補償貿易可以分為“產品返銷”(又稱“回購”)和“抵償貿易”(又稱“互購”)。以這種方式進行的國際技術貿易有兩個特點:
一是補償貿易是技術供方與需方用設備或技術與該設備或技術生產的產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換,具有易貨貿易屬性,但一般易貨貿易是一次性同時發生的,交易的完成或清結迅速,而這種補償貿易方式其特殊性在于從設備進口、技術引進到產品或收益的償還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
二是補償貿易具有延期支付性質。需方對供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在使用該設備或技術而生產出產品或產出收益后支付的。需方除了需要償還設備價款或技術使用費外,還需按照約定支付一定利息。
7、國際BOT.意即“建設-經營-移交”。它是國際私人資本直接投資于基礎設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種綜合性國際投資方式。這種投資方式的基本內容是:由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的機構通過與私營部門簽訂特許協定,將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經營的基礎設施或公共工程項目交由私營部門的項目公司籌資、建設,并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經營和維護該項目以獲得投資回報,特許期限屆滿后,該項目所有權無償移交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的機構。
以這種方式進行的國際技術貿易主要體現為以國際投資方式所進行的技術引進。表現有二:一是在BOT建設或運營過程中發生的技術服務、咨詢和培訓;二是協定期限屆滿后包含于建設項目有關的技術在內的整個基礎設施項目向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的機構移交。
這種技術貿易一般不以單獨的技術許可合同體現,而是包含在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的機構與項目公司之間的特許協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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