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串講筆記(21)


第二節 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框架
國際技術貿易法的淵源:國內立法、法院判例、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一、國內法
(一)技術引進的國內法律管制。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對技術引進的管理主要體現為兩種方式:一是制定管理技術引進工作的法規,主要是頒布技術轉讓管理條例;二是將管理技術引進工作的內容作為外國投資法或工業產權法的一部分。
根據各國立法的具體實踐,政府對技術引進的管理與管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⑴對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與審批;⑵對技術轉讓合同的管理。
(二)技術輸出的國內法律管制。各國政府一般都鼓勵本國成熟的技術出口。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于本國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履行所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各國也禁止或限制某些技術出口,尤其是發達國家。政府對技術引進的管理較寬松,普遍采取自由化政策,而將政府對技術轉讓的干預重點放在技術輸出上。此外這些國家為保持本國技術在世界的領先地位和壟斷地位,對比自己后進的國家出口高技術也時有限制。
各國對技術出口的法律管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⑴對出口技術實行類別管理,制定特別的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禁止或限制某些技術的出口;⑵對出口技術實行國別管制,即禁止或限制技術向某些特定的國家或地區出口。
(三)其他調整國際技術貿易的國內法律規范。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總體大都沒有直接管理國際技術貿易的法律,主要通過工業產權法、反壟斷法等加以管理和控制。此外,合同、公司、破產、外商投資、外匯管理、銀行、稅法等直接或間接與國際技術貿易活動關聯,也屬于其國際技術貿易法的重要國內法淵源。
二、國際條約。一般認為,目前在國際上并不存在全面的、專門調整國際技術貿易法律關系的世界性公約。
(一)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序言。序言申明了制定行動守則的宗旨為:確立普遍的和公平的標準;促進當事人及其政府間的相互信任;鼓勵各種技術轉讓,尤其是涉及發展中國家的當事人的技術轉讓,防止強勢一方濫用權利,達成含苞欲放主和受方共同滿意的協定;增進技術信息的國際流動,使得各種技術在各國,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得到應用;增進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科學技術增強其參與國際生產和貿易的能力;有利于技術貢獻在解決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社會和經濟問題中的作用;通過對于技術轉讓涉及的各種因素,如對轉讓主、制度和金融方面的評價,以防止不必要的一攬子交易。
(2)定義和適用范圍?!妒貏t草案》對技術轉讓的定義如下:“技術轉讓”是指轉讓一項產品,應用一項工藝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知識,但不包括只涉及貨物出售或出租的交易。《守則草案》對該守則的適用范圍規定為:技術轉讓越過國境將其技術轉讓給技術受讓方的交易。
(3)目標和原則?!妒貏t草案》明確規定,行動守則的目標是制定普遍,平等的標準,作為技術轉讓鐺事方之間和有關各國政府間關系的基礎,既考慮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適當承認發展中國家實現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特殊需要;鼓勵在交易中各方當事人的談判地位均等、任何一方不濫用其優勢地位的條件下,進行技術轉讓交易,特別是涉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交易,從而達到滿意的協定。為達到上述目標,《守則草案》規定了如下幾項基本原則:
第一,各國有權采取一切促進和管制技術轉讓的適當措施,共方式應符合其國際義務,考慮到所有有關當事方的合法利益,同時鼓勵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條件進行技術轉讓。
第二,尊重各國的主權和政治獨立(尤其包括對外政策和國家安全的需要),各國主權平等。
第三,各國應在國際技術轉讓方面加強合作,以促進世界的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
第四,技術交易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必需與不作為當事方的政府國家的責任明確劃分,嚴格加以區分。
第五,技術轉讓方和技術受讓方必須互利互惠,以便維持和促進技術的國際交流。
第六,促進和增加以同意的公平合理條件取得技術的機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種機會。
第七,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
第八,技術轉讓方在技術受讓方國家里的經營活動,應尊重該國的主權和法律,適當地考慮到訪國所宣布的發展政策和優先次序,努力為技術受讓方國家的發展作出實際貢獻。
(4)國家對技術轉讓交易的管制?!妒貏t草案》
首先說明各國有權制訂和修改有關調整國際技術轉讓關系的法律、條例、規則以及政策。
其次,敘述了在制訂和修改國家法律、條例、規則和政策時需要考慮的一般性標準。
其三,每個國家在制訂有關保護工業產權的法規時,應考慮到本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并應保證其國家法律授予的工業產權及其國家法律確認的其他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 (轉于自考365網 zikao365.com)
其四,列舉各國的管制技術轉讓交易方面可能采取的各種具體措施。
(5)關于管制限制性商業條款問題。經過談判各方反復磋商,基本達到一致,初步同意將下列14種限制性商業條款列入守則草案加以管制:單方面的回授條款;對技術有效性不允許提出異議;獨家經營;對研究和發展的限制;對使用人員方面的限制;限定價格;對改進轉讓技術的限制;附帶條件的安排(搭售行為);出口限制;包銷或代理的限制;共享專利或互授許可協定及其安排;對廣告或宣傳的限制;工業產權保護期滿后的付費和其他義務;技術轉讓協定期滿后的限制。
(6)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妒貏t草案》規定了在技術轉讓協定的談判階段和合同階段,當事人各方應共同承擔的擔保、責任和義務。
(7)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妒貏t草案》要求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必須配合它們在經濟和社會不同發展階段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特別注意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問題和條件。
首先,要求西方工業發達國家通過一般的政府政策,由本國政府和本國企業或機構采取各種具體措施,幫助發展中建立和加強符合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技術能力。其次,要求西方工業發達國家政府應把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作為其實施發展援助與合作計劃的一部分,并為響應發展中國家的具體要求采取行動。其三,要求西方工業發達國家政府鼓勵并設法獎勵本國企業和機構,在發展中國家內作出特別的努力。
(8)國際協作。《守則草案》要求各國承認:各國政府、各政府機構、聯合國系統內各組織和機構,包括依本守則建立的國際性機構,彼此間有必要進行適當的國際協作,以促進更多的國際技術交流以,加強各國的技術能力。
(9)國際性體制機構?!妒貏t草案》要求建立一個專門的國際性體制機構,來負責審議守則的法律拘束力,更好地適用和執行守則的各項條款等問題,并規定了國際性體制機構的各項職責。當某一項交易的當事方發生爭端時,訪國際性體制機構應避免卷入。
(10)法律適用和爭端的解決。這一部分的主要內容有:關于適用法律的條款、解決爭端的司法、行政及仲裁途徑等問題,但長期以來談判各方在有關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一直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
(二)與國際技術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0年的《專利合作條約》、1961年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1年的《國際專利分類的斯特拉斯堡協定》、1977年的《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達佩斯條約》、1968年的《建立工業口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條約》、1886年的《保護文字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1989年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等。這些國際條約也與國際技術貿易有著間接的關系。
三、國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行為規則,它只有經過當事人明示或默示認可,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國際慣例作為國際技術貿易法的一項法律淵源,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只有當某項具體的國際技術貿易的雙方當事人都一致承認并以某種方式明示或默示地采用某一國際慣例時,這一國際慣例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采用的國際慣例的具體內容可以由國際技術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的協定加以增刪或修改。
此外,在某些國家,國際慣例除了作為解釋與補充合同的工具之外,還有法律疏漏補充工具的法律意義。在另一些國家(瑞士、法國等),國際慣例為一種獨立自治的法律體系,故當事人可以選擇國際慣例作為合同準據法。在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不得訂立限制性商業條款是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重要國際慣例。在一些政府間及民間國際組織起草的建議性文件中的規定,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也常被作為國際慣例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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