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新聞倫理與法規》考試大綱第十章


第十章 新聞傳播與民事侵權
一、學習目的和要求
本章概括歸納了新聞傳播活動中的民事侵權成立要件,著重探討了新聞傳播與公民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問題,并就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進行說明。要求全面了解掌握這方面的知識。
二、考核知識點及考核要求
第一節、新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1、新聞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識記)
中國許多學者認為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一樣都須具備四個要件,即要有損害事實、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的違法性。?
2、在新聞侵權中,行為人過錯主要包括方面(識記)
過錯是指行為人具有一種應受責罰的心理狀態。過錯要依據客觀標準來衡量并通過外部行為體現出來,但過錯并不是行為本身。?
依行為人心理狀態的不同,可將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另外還可進行過失的推定。
3、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損害結果(理解)
違法是指客觀的行為或結果,判斷行為的違法性要看行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正當利益。就新聞侵權而言,只要行為違反了法律對人格權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當然違法行為只是責任構成要件之一,其身并不當然帶來責任,還要和過錯等要件相結合才能最終確定責任。
由于行為的違法性可能帶來損害結果,而損害結果也是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之一。一般認為,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損害結果包括三個方面,即名譽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
4、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系(理解)?
新聞侵害名譽權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的必然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只要有行為就必然要造成損害,如名譽損害的發生;另一方面,如果沒有行為則必須不會產生損害結果,如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
第二節、新聞傳播與名譽權
1、侵害名譽權的對象(理解)?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對象,也就是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名譽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兩者都有可能成為新聞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都有權對新聞侵害名譽權行為提起權利主張。具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死者。
2、在民事侵權中,新聞誹謗的特點(識記)
第一,陳述虛假事實。?
陳述事實的主要方式是語言、文字。圖像,包括靜態的照片和動態的錄像,也可以表現事實,多數情況下圖像表現事實要有語言、文字的配合,而純粹的圖像當然也可以表現事實。判斷圖像性新聞的真實性,主要不是看圖像本身是否真實而是應當看圖像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實。如果圖像是真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思卻不符合實際情況,那么這樣的圖像新聞仍然是虛假的。?
陳述是否虛假應該以多數人對內容的理解為準,而不在于陳述人是否真的要表達有關意思。
第二。構成誹謗的言論必須在陳述事實方面有虛假的內容,所謂虛假,就是同實際情況不相符。事實是正確審判的基礎。證據是記錄了過去的事實所留存的真實信息、從而能夠證明真實情況的事實。在法律上,只有有證據支持的事實才能確認為真實的事實。而在訴訟案件中,不同的訴訟參加人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責任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公訴人和自訴人有責任證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沒有責任自證無罪。在民事案件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是當事人對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這就是所謂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3、侮辱(識記)
依照中國法律,侮辱是另一種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在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也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分為誹謗和侮辱。侮辱是從語義上說,就是使人蒙受恥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這里的書面,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圖像。
侮辱和誹謗的侵害客體是不同的。誹謗是貶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會評價,造成名譽減損。侮辱則是貶損他人的整個人格和人格尊嚴。
4、侵害名譽權排除的抗辯理由(理解)
全面抗辯最有力的理由就是“真實”―― 嚴重失實和基本內容失實是構成新聞誹謗的一個要件,新聞的真實性得到證明,誹謗自然不存在:“公正評論”―― 評論就是對于某一特定事實所發表的意見。任何事物,一旦進入社會公共領域,必定要受到公眾的評論。評論的對象,可以是人,即所謂“公眾人物”,也可以是事,包括各種與公共利益相關因而受到公眾關注的事項;也可以是物,包括各種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后者如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等;新聞報道的“特許權”―― 新聞報道的特許權主要是指報道官方文書和行為、報道公共組織及其會議的特許權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許權。也是可*的免責理由。局部抗辯理由有:業已更正;消息源具有相當權威度,原告名譽原本不佳,原告也有錯等。
5、“公正評論”含義(理解)?
(1)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真實的,有可*的事實來源(包括報章的報道);事實是評論的基礎,如果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虛假的,自然不會得出客觀結果、公正的推論。(2)評論者主觀上應出于誠意,是誠實的(相信自己正確)。評論意見是評論者在態度莊重、立場公正的情況下作出的結論,并非出于偏袒、諷刺和嘲弄。(3)評論的事項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4)可識別為評論(意見和事實分開)。?
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誹謗性的評論,也不應追究法律上的責任。西方媒介法理論認為,“公正評論”的抗辯理由體現了在輿論和公民名譽之間,應對與社會公益有關的評論予以優先的保護。涉及評論作品的誹謗訴訟,一般都可以適用“公正評論”抗辯。?
6、我國“特許權”的特點(理解)
1998年《解釋》明確規定了新聞單位報道國家機關行為的“特許權”:“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新聞報道的依據是國家機關的文書和行為,必須是該機關職權范圍之內的,是予以公開的,
第三節、新聞傳播與隱私權
1、、隱私及隱私權概念(識記)
隱私,是指個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而不愿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擾的私人事項。隱私權,就是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民對于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人事項,有權要求他人不打聽、不搜集、不傳播,也有權要求新聞媒介不報道、不評論以及不非法獲得。二是公民對于自己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生活,有權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擾,包括自己的身體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區域不受侵入、窺探。
中國現行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隱私事項予以保護。二是對單項屬于隱私的事項以專門立法予以保護。三是明文規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揚他人隱私。
2、隱私權是一項不同于名譽權的獨立的人格權(理解)
隱私權是一項不同于名譽權的獨立的人格權。?
首先,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保護客體不同。
第二,隱私權與名譽權保護的范圍不同。
第三,侵害隱私權行為與侵害名譽權行為構成要件不同。
第四,侵害隱私權行為與侵害名譽權行為承擔責任方式不同。
第五,從新聞傳播活動的角度說,保護名譽權的核心問題是確保傳播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避免各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虛假的事實和評論。保護隱私權的核心問題是傳播內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必須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應該擅自公開的私生活領域。?
3、、侵害隱私權的方式(識記)
新聞傳播活動中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傳播內容中公布、宣揚隱私,(1)報道與“性”有關的話題而對當事人不作諱避;(2)報道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時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認的資料;(3)披露他人婚姻戀愛家庭情況;(4)披露信件、電話等通信的內容;(5)披露其他各種個人資料。?
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動中侵入私生活區域。?
主要有:(1)侵入住宅;(2)竊聽電話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3)侵入公共場所的私人場合;(4)侵入互聯網私生活區域;(5)騷擾。就是通過不斷地打電話,或者以追逐、跟蹤、監視等方式對他人糾纏不休,嚴重地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安寧。?
4、侵害隱私權排除的抗辯理由(識記)
(1)公共利益――?指凡是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或者出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受隱私權保護。首先,新聞傳播媒介不應揭發與社會和政治生活無關的一般個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這種個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礙了社會生活,或者這個人處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個人的活動就不屬于不應公開的個人私事,而成為新聞報道的對象。政府官員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謂“公眾人物”,由于他們的行為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隱私的范圍就比普通人要小。(2)當事人同意――隱私權具有自主性的特征。當事人只要自愿或者親自將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眾,這一私事就成為非隱私,他就不能再對所有傳播此事的行為主張隱私權。(3)使不可辨認――有一些私人事件確有報道的價值,但當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個變通的辦法就是使公眾不可能從新聞中辨認或推斷有關當事人,如略去當事人的姓名、模樣與當事人的身份等。
?
第四節、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
1、新聞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理解)?
新聞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包括作者、表達者;新聞單位;重述者;新聞源;內參;印刷者;發行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2、新聞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方式(識記)?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上述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1)更正與答辯?(2)精神撫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3)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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