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新聞倫理與法規》考試大綱第八章


第八章 中國新聞法制歷史
一、學習目的和要求
本章回顧概括了中國新聞法制歷史,并對清末報律、民國時期的新聞法狀況作了重點論述。要求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同時,客觀地認識相關問題。
二、考核知識點及考核要求
第一節、清末的新聞法
1、清末報律(識記)
清末的新聞法律主要是規范報刊等印刷出版物的活動,所以又被稱為“報律”。清末的報律主要指先后頒布的這樣幾項法律:《大清印刷物件專律》(1906年)、《報章應守規則》(1906年)、《報館暫行條規》(1907年)、《大清報律》(1908),以及1911年的《欽定報律》等項專門性法規。其中1911年2月頒布的“欽定報律”名稱并沒有統一、固定,各報刊有時還用“修正報律”、“修訂報律”等。?
2、清末各報律立法條款的變化及特點(識記)
(1)清末報律關于公民辦報條款呈寬松趨勢?
(2)報紙發印前須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聞從業者及媒介的義務條款,如不得損人名譽、涉及陰私、有錯誤須更正等,使報律在內容上更趨完整?
(4)懲處條款刑罰的量刑程度不斷減輕,民事化色彩漸濃?
3、清末報律在實施方面的特點(理解)
在實踐中,清政府還是竭力想用新聞法來統轄報業秩序的。(1)清末報律從總體上說還是被接受認可;(2)對因報道內容違法者尚能依報律懲處,且處罰漸趨輕緩?
4、清末新聞法的作用(理解)?
清末報律還是起到了進步的作用。(1)促進了近代新聞事業的發展;(2)是近代中國對新聞媒介及從業人員實行法制化管理的開端。
第二節、民國時期新聞法
1、國民黨政府時期頒布的新聞出版方面的法律(識記)
國民黨政府時期頒布了諸多關于新聞出版方面的法律、規定,但主要的是1930年12月16日《出版法》;1937年《修正出版法》及《新聞記者法》。國民黨內政部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細則》
2、國民黨政府新聞法制特點(理解)
(1)壓制進步言論,檢查令迭出;(2)多元的報業結構已經形成,迫使其新聞政策有所轉變。
第三節、新中國的新聞法制
中國現行新聞傳播法律體系特點(理解)
中國是單一的成文法國家。就法的創制形式而言,法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并不是同等的,不同等級的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是不相同的。我們從法的淵源的角度切入來考察中國新聞傳播法,中國法律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上在全國有效)、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以上在一定區域內有效)、中國參加或與外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其中許多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新聞傳播活動密切相關,有的法律或法規某些條款還專門就新聞傳播活動的某些方面作出規定。此外,近年來國家也頒布了若干規范新聞傳播活動和新聞媒介的專門性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所有這些法律性文件構成中國新聞傳播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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