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法學概論”串講第一章: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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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適用――即通常所說的執法,是指被授予專門職權的國家機關報及戡 作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實現法律對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活動。
2、委任性規范――是指沒有直接規定規范的內容,只是指出某項規范將委任特定的國家機關或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的規范。
3、準用性規范――是指直接規定行為規則的內容,而只規定在適用該規范時,準許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關規范的規范。
4、行政法律關系――中家行征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行政關系,以過行政法律規范的確認,從而個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的,就成為行政法律關系。
5、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了解決申請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給會一定款項、特定物功暫停實施一定行為的措施。
6、國家承認――是中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存國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對新國家或府的存在的認可,從而表明愿意與之建立或保持正常關系的政治和法律行為。
7、最惠國代遇――是指一國給予另一國國民的待遇,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民的待遇。最惠國待遇一般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協定中的最惠國條款給予。
8、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喪的其國際法律人格或者喪失一部分領土時,它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別國(一國或多國)的情況。被取代的國家稱為被繼承國,取代別國的國家稱為繼承國。
9、保險法――調整因保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債權人會議――是指有破產程序中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利益,表達債權人意志和統一債權人行動而由全體登記在冊的債權組成的臨時性機構。
11、臨護――是每時為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的方面的僉權益而設置的一種對他們的行為和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
12、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民外的加一類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民法通則規定,在我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務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3、民事法律行為――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即公司或法人)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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