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備考復習資料(4)


第四章 公證執業區域
★公證執業區域:是指各公證機構之間,根據規定,在不同的區域內辦理公證事務的分工和權限。
公證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執業區域不同,律師事務所可以不限地區地接受來自任何地區的當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務,而公證機構,根據我國《公證法》及上述公證法律規范的現行規定,則不可在允許區域范圍之外受理本應歸屬其他公證處受理的公證業務。
公證執業區域與法院訴訟管轄不同,由于各公證機構之間地位平等,沒有上下級之分,互相不隸屬,所以公證執業區域沒有執業區域級別的規定;而訴訟管轄中的級別管轄是法院行使管轄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法院訴訟管轄相類似的是,公證執業區域有地域范圍之分。
★★確定公證執業區域的原則
1、便于當事人就近申請公證原則。
2、便于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的原則。
3、平等原則。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4、均衡原則。
★劃分公證執業區域的意義
1、要求公證機構在各自執業區域范圍內受理公證業務。
2、避免各公證機構之間不正當競爭。
★公證事項與公證執業區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提出。
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公證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公證執業的例外規定的特征
1、這種機構非國家的公證機構,這種特定人員非國家公證員;
2、這些公證事項具有國際性或者特殊性;
3、根據特別規定履行公證職能的非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書與公證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證執業的例外規定的情形:1、使(領)館公證、2、按照國際慣例由特定機關或特定人員出具證明
★按照國際慣例由特定機關或特定人員出具證明包括:1、檢商機構證明2、管理機構證明3、商標管理機構證明4、特定情況下公職人員的證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負責人,對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遺囑、委托書等出具的證明書。
b、在野外的勘探隊或者考察隊隊長及其野外工作組織的負責人,對其勘探隊員或考察隊成員在野外工作期間的遺囑、委托書等出具的證明書。
c、執行剝奪自由刑罰場所的負責人,例如監獄、勞改場所,對其管理的依法被剝奪自由的人員的遺囑等出具的證明書。
d、部隊的軍官或政治機關對其所屬軍職人員的遺囑、委托行為等出具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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