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西方社會學理論》講義精選(45)


(二)社會沖突的形成
他認為,社會上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程度的權威。權威不是跟著個人,而是跟著位置。他不僅對位置感興趣,而且對其中的沖突感興趣。他認為,沖突的源頭在于擁有權威位置與從屬權威位置之間的關系。對他來說,沖突分析的首要任務就是找出社會上的各種權威角色。
某個位置所擁有的權威是他分析的關鍵元素。權威總是隱含了支配和被支配。但是權威不是固定不變的。他是依附與位置的。而且,一個人在一個團體中是處于支配位置,但是在另外一個團體就不一樣了,比如,我在講課的時候,和我作為學校的一名員工的時候。
強制結合群體――受權威位置的 階層結構支配的人類社群。比如,各個系。
根據達倫多夫的觀點,強制協作聯合體中,或者說社會組織中,雖然存在著社會對立,但不是說沖突就一定發生。社會沖突的形成是有條件的。達倫多夫用“準群體”和“顯群體”這兩個概念闡述了社會沖突的條件、
達倫多夫說:“假如把群體沖突理解為關于權威關系合法性的沖突,那么,在經驗上,群體沖突也許是非常容易進行分析的。在每一個團體中,統治群體的利益都表現為一種價值,正是這種價值構成了一種有關他的統治合法性的意識形態。相反,從屬群體的利益則構成對這種意識形態以及包含著這種意識形態的社會關系的威脅。
則同時,他又指出,群體利益有“潛在”與“顯在”之別。潛在的利益是由人們所承擔的角色決定的客觀的利益,但是它處于人的無意識狀態。顯在的利益則是指為人們所意識到的,并被人們作為目標來追求助利益。當統治階級群體和被統治階級群體的利益尚處于對立性潛在利益狀態時,這兩個群體不過是“準群體”,即沒有階級意識的集合體,而不是組織起來的團體。
然而群體的潛在利益總是要向顯在利益轉化的。當群體以顯在利益為基礎時,群體中的人們便產生了共同的階級意識,覺知了共同的利益v并組織起來追求這些利益,這時,被群體也就變成了“顯群體”。顯群體是組織起來的,具有明確利益要求和奮斗目標的群體,例如,黨派、工會等。在顯群體中,曾經是潛在的利益要求變成了明確地闡述出來的斗爭綱領或意識形態。于是,沖突公開化了。
可是準群體又是如何轉變為顯群體的呢?達倫多夫認為必須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具備基本的技術保證,包括領導者、物質設置、綱領和意識形態
政治上必須有一定的政治自由,法律上必須允許結社聯盟
準群體內部之間有溝通的可能程序與正式程序。
認為一旦社會沖突形成了,企圖壓制和消滅沖突是徒勞無益的。在現代社會中,只能通過制度化來調節沖突。
(三)社會沖突的強度
達倫多夫從沖突的強度與烈度兩個方面研究了社會沖突的程度。
強度是指沖突各方面的能量消耗以及卷入沖突的程度,人們是否完全投入到一定的沖突中,沖突是大還是小,等等。
烈度則是指斗爭雙方用以追求他們利益的手段。烈度的范圍是很大的,從和平談判到公開陰暴
力行為,等等。
1、影響沖突強度的因素
達倫多夫認為,影響沖突強度的因素有三個:
(1)社團的重疊程度。社團的重疊是指,人們在多種強制性聯合體中具有相同的角色地位。社團的重疊程度越高,沖突的強度就越大。這是因為社團重疊時,沖突各方具有多種利益的對立,從而將不同場合產生的能量匯合成一體,不顧一切的利益沖突將會發生。人們經常會在勞資關系、民族關系中看到這種情況。達倫多夫指出,在工業結構中,被統治群體的成員,如果在其他權威關系中也處于服從地位,最后會導致社會分裂為兩個相互對立的陣營,使社會沖突的強度增大。
(2)權威關系與其他報酬分配的相關程度。如果統治階級成員憑借手中的權力,謀各種物質利益,就會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在報酬和獲取報酬的途徑上擴大了差距和不平等。這樣,就會加強兩大階級結構的形象和矛盾,增大沖突強度。反之,“權威地位同其他方面的社會經濟地位相關程度越低,階級斗爭的激烈程度越低。”
(3)社會流動性的程度。達倫多夫認為,社會和團體中,垂直流動的情況是很重要的c如果社會和團體不為人們的向上流動提供任何機會。統治與鉑統治群體的成員構成是剛性狀態,沖突的激烈程度就會增加。如果情形相反。階級沖突就不可能廣泛和重要。因為,“如果流動增加,組織的團結就不斷為人們之間的競爭所取代,人們投入到階級沖突的能量就會減少。”
2、影響沖突烈度的因素
達倫多夫認為,影響沖突烈度的因素主要有兩個:
①社會經濟的剝奪情況。沖突的烈度取決于被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剝奪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絕對的剝奪是指處于被統治地位的人們同時也處于社會經濟地位的最低層的現象。相對剝奪是指處于被統治地位的人們,其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水平,但同高于他們的人相比時富裕程度和社會經濟保障又較低的現象。按達倫多夫的界說,解放前中國的工人屬于絕對剝奪,現代西方工人屬于相對剝奪。如果被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剝奪是相對的,暴力沖突就不可能發生,盡管沖突的強度可能會很高。相反,如果被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剝奪是絕對的,那么階級沖突就十分可能采用暴力的形式。
②沖突的調節。沖突的調節,就是沖突的控制方式,它是影響沖突烈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沖突的調節與沖突性利益群體形成的政治條件有關。有時,占據統治地位的人往往阻止沖突性利益群體(對抗性的黨派、工會等),并認為這種做法是合理的。然而,不管壓制沖突的這種努力怎樣被證明是合理的,沖突和對抗是不能排除的。這種作法只能使沖突隱藏到表層之下,在那里,沖突醞釀著、積累著,一旦爆發,就常常采用暴力形式c假如統治者能明確地承認沖突利益的存在,并為被統治的人們提供表達和協商的機會和途徑,暴力沖突就會減少。
調節沖突需要具備三項條件:1.沖突雙方均承認對方有合法的但又相互對立的利益;2.利益群體有自己的組織,有處理爭端的公共機構;3.沖突雙方都同意遵守一些正式的沖突規則,如怎樣談判,怎樣達成協議,違規制裁及如何變更規則本身,等等。這些條件存在于開放的民主社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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