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保險學原理》輔導資料(3)


第五章 保險合同
本章共分四節:
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又稱為保險契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1.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險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
保險人承保及賠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和保證事項為依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不履行保證事項,會影響到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人單方面擬訂的,投保人可能對保險合同的專業術語及相關內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展業宣傳及承保時,如果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如免責條款),勢必損害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人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3.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體現為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
4. 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則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是充分協商合同的重要內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決定而訂立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并統一印制出來,投保人對其內容若同意則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沒有修改其中的某項條款的權利。對于保險人單方面制訂的保險合同內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決定,因此,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所謂射幸,就是僥幸、碰運氣的意思。
保險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或者說是因為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建立在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上的。
6.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需要簽證、公證或經有關機關批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險合同的成立標志著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關系到責任的認定,因而如果保險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投保人應填寫投保單,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因此,保險合同應該是要式合同。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在保險合同中,通常約定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
1.投保人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還應該具備兩個條件:
(1)投保人應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指與保險合同的訂立間接發生關系的人。在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被保險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有何特點?
法人能否成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概念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是否還享有受益權?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輔佐、幫助保險雙方當事人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在我國一般又將保險合同的輔助人稱為保險中介人。
1.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表的利益主體
我國的保險代理人有三種形式: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業務范圍
法律責任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代表的利益主體
法律責任
業務范圍
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立場
法律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內容,是保險利益的載體,而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會失去客體要件而無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一)保險條款
1.保險條款一般分為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
(1)基本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是指規定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基本事項的條款。
(2)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是由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特殊需要,共同約定的條款。特約條款可以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會條款。
附加條款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基礎上,約定的補充條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附加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特定事項進行保證,以確認某項事實的真實性或承諾某種行為的條款。保證條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遵守的條款。
協會條款是指保險行業為滿足某種需要,經協商一致而制定的條款。如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的有關船舶和貨物運輸的條款。
2.根據合同約束力的不同,保險條款還可以分為法定條款與任意條款。
(1)法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指根據法律必須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的條款。也就是說,法定條款是法定的必須載明的事項……
(2)任意條款
任意條款,又稱為任選條款,是指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需要約定的條款。
(二)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限
6.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財產保險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適用險種
7.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三種關系:
足額保險
超額保險
不足額保險
8.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
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合同的時間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本節的內容有: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一) 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1. 要約
要約是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進行的意思表示。
一般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的行為被視為要約。
2. 承諾
承諾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向要約人表示愿意完全按照要約內容與其訂立合同的答復。
保險人根據投保單的內容簽發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行為通常被視為承諾。
(二)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保險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三)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要約。
2.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證明。
3.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為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一種書面憑證。
4.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為臨時保單,是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出立前發出的臨時性的保險單證。暫保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對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保險人一般不會變更。
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以標的的轉讓為前提
(1)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2)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1)投保人的變更。
(2)被保險人的變更。
(3)受益人的變更。
(二)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主動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同意后,應在原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解除的主體: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由于保險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因而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隨時提出解除保險合同。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按照各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險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付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5)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人身保險的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保險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復效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保險雙方約定解除保險合同
這種情況簡稱為約定解除或協議注銷。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事實發生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
(二)保險合同的其他終止
1.期滿終止
2.履約終止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而終止
解除的方式: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
爭議處理的方式:協商、仲裁和訴訟
爭議處理條款:仲裁條款和訴訟條款
二、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就是指對合同條款的文字應按照其通常的含義并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同一個合同中出現的同一個文句,前后的解釋應當相同;條款中出現的專業術語,應按照其所屬行業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在保險合同中,對一般條文的解釋,應該按照該文字通常的含義并結合合同的整體內容來解釋;對保險專業術語、法律術語及其他專業術語,可以依據保險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行業慣例等進行解釋。
(二)意圖解釋
意圖解釋就是指解釋保險合同條款應遵循簽約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以當時的客觀情況為出發點來進行解釋。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保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的,因此,解釋時應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圖。在雙方對合同條款有歧義而又無法運用文義解釋原則時,應通過分析背景材料等方式,對簽約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進行邏輯上的推斷。
(三)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對保險條款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時解釋時,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因?
復習思考題:
1. 名詞解釋:
保險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公估人 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 保險金額
2.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投保人?作為投保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4.簡述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說明保險合同訂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5.保險合同的變更有哪幾種情況?保險合同的變更應該采取什么形式?
6.保險合同終止有哪幾種情況?
7.簡述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及程序。
8.簡述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
9.簡述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說明為什么保險合同的解釋要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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