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審計學》輔導資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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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提要
通過本章學習,了解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明確審計的職能、任務和作用,掌握審計的本質屬性。本章主要內容:一、審計的產生和發展;二、審計的職能、任務和作用;三、審計的本質
重點與難點
審計的職能、任務和作用、審計的對象、目的、獨立性。
內容講解
一、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一)審計產生的客觀基礎
首先,私有制是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財產所有者與財產經營者的分離是審計產生的另一個客觀條件。
(二)官廳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它產生于奴隸社會的末期。我國是世界上最早產生審計的國家之一。職位,宰夫。
官廳審計在我國一直延續到清末。
(三)社會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社會審計是股份制的產物。
世界上第一位社會審計人員是1720年受英國議會委托,負責清查南海公司破產事件的查爾斯?斯內爾。1853年在蘇格蘭成立的愛丁堡會計師協會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審計執業團體。
中國,第一位注冊會計師――謝霖先生;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謝霖創辦)――“正則會計師事務所”
(四)審計工作在我國的必要性
1、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當分離,決定了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2、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治和經濟的特點,決定了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3、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決定了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4、提高經濟效益的要求,決定了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5、對外開放政策,決定了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二、審計的職能、任務和作用
審計的職能是審計的本質屬性,指的是審計所具有的固有功能,審計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能力。審計的職能是客觀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在正確認識審計職能的基礎上,根據當時社會需要,對審計提出一定的要求,就構成了審計的任務。審計的任務是人們賦予審計去完成的,因此是主觀的產物。完成了審計任務,就發揮了審計的作用,可見,審計的作用是完成審計任務后的結果。
(一) 審計的職能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的職能。
1、經濟監督
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指的是,通過審計,監察和督促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規定的范圍內,在正常的軌道上進行。
要發揮其職能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監督必須由權利機關實施。
(2)要有嚴格的客觀標準和明確的是非界限。
2、經濟評價
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指的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價被審單位的經營決策、計劃和方案等是否先進,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是否切實執行,財政財務收支是否按照計劃、預算和有關規定執行,各項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經濟效益是否較優,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等。
3、經濟鑒證
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指的是,通過鑒別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和有關資料的性質,然后作出書面證明。
需要指出的是,審計的職能客觀地存在于審計之中,但審計職能并非一成不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審計固有的職能可以逐步被人們所發現、所認識。
(二)審計的任務
審計的任務是人們在正確認識審計職能的基礎上,根據當時社會需要,對審計所提出的要求。在我國當前經濟建設中,審計的基本任務,就是要為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促進企業微觀搞活,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總目標服務。其具體任務分述如下:
1、審核檢查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揭露打擊經濟領域中的犯罪活動,以鞏固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
2、監督財政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制定和執行,保證國民經濟穩步和協調發展;
3、審核檢查會計和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為宏觀調控和微觀搞活提供有用信息;
4、審核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進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5、評價經濟活動的效益性,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6、鑒證經濟活動和有關資料,為改革和開放服務。
(三)審計的作用
審計的作用是完成審計任務后的結果,完成了審計任務,就能發揮如下作用:制約作用、促進作用、證明作用。
制約作用:對于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錯誤和舞弊,制止違反法規制度、違背財經紀律和侵犯資財等行為,可以起到制約不合規、不合法經濟活動的作用。
促進作用:對于經濟活動所實現的經濟效益進行評價,指出潛力所在,以便挖掘利用。對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省和有效性進行評價,以便堵塞漏洞,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證明作用:能證明被審計單位某些經濟情況、經濟行為、經濟事實真相的作用。
如上所述,審計的職能、任務和作用是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審計職能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被人們所發現、所認識,審計的任務和作用也就相應地隨之變化和發展,這是由于三者的因果關系所導致的必然結果。
三、審計的本質
(一)審計的對象
審計的對象是指審計所要審核檢查的客體。根據主體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以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財政預算的執行及其結果,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為主要內容;
2、以中央銀行及金融機構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信貸計劃的執行及其結果為主要內容;
3、以企業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為主要內容;
4、以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單位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經費開支、財政補貼情況為主要內容;
5、以基本建設項目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為主要內容;
6、以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這些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
7、以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為審計對象,并以審查這些項目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為主要內容。
(二)審計的目的(重點)
審計通過審核檢查要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以及反映經濟活動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出判斷。
真實性指審核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有關資料是否客觀、恰當地反映了它所應反映的客觀經濟活動。
合法性指審核檢查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要求,有關資料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財務法規。
效益性指審核檢查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有較高或較低的經濟效益。
(三)審計的獨立性(重點)
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自始自終不受外來或內在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進行審查和做出審計結論的保證。
審計人員要保持其獨立性,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不參與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
2、與被審單位在經濟上沒有利害關系;
3、與被審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倫理上沒有親密關系。
也就是說,審計要保持其獨立性,必須做到組織獨立、經濟獨立和工作獨立。
組織獨立指審計機構應獨立于被審單位之外,與被審單位在組織上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經濟獨立指審計機構經濟應有法定來源,不受被審單位的牽制。
工作獨立指審計人員秉公、秉正原則進行審核檢查,獨立編制審計計劃,獨立取證,獨立作出審計結論。
(四)審計的定義審計是由獨立的專職機構和受委托的專業人員,以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對象,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確定其實際情況,對照法規和一定的標準,以判斷被審單位經濟活動以及反映經濟活動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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