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法學概論課程考前串講筆記四


第四章 憲 法
一、憲法:是明確禮教中政治力量對比關系,規范國家重大原則事項的根本法,是對國家民主制度的確認。
二、憲法的性質及地位:國家根本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三、舊中國的憲政運動和憲法:
三種不同的勢力所要求的三種不同的憲法:
第一種憲法是中國大地主、大買辦階級所炮制的偽憲法。如清朝政府的《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袁世凱的《中國民國約法》和曹錕的《中國民國憲法》,蔣介石國民政府的《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以及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等。
第二種憲法是中國民族資產階級所向往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如孫中山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臨時約法》實際上是一紙空文。
第三種憲法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憲法。它包括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抗日戰爭時期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實踐證明,只有這種類型的憲法,才適合中國的國情,才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1.憲法發源地:英國,不成文憲法。
2.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
3.歐洲大陸第一部成文憲法:法國。
4.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蘇俄。
五、憲法的特點:
1.效力具有最高性:
①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②是其它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和基礎。
③任何其他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內容具有綱領性。
3.程序具有嚴格性。
六、《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我國歷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資產階級進步意義的憲法。
七、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臺灣的現行憲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1.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制定了《中國家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即《共同綱領》),它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3.1975年憲法,特定時期憲法(嚴重左傾錯誤)。
4.1978年憲法,撥亂反正,但仍有錯誤,“堅持兩個凡是”,因而1978年憲法既有正確的一面,又有錯誤的一面。
5.1982年憲法,我國現行憲法,一共經歷了四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九、為什么說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定是我國國家性質的確認。
1.工人階級的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
2.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基礎。
3.人民民主專政是民主和專政的結合。
4.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①無產階級的領導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根本標志。
②工農聯盟時針產階級專政的基礎和最高原則。
③從政權的職能來看,人民民主專政具有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鎮壓和改造敵對分子,組織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抵御外來侵略和保衛國家的獨立與安全的職能,這與無產階級專政也是一致的。
④人民民主專政擔負著消滅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改造生產資料私有制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建成社會主義,并為最終實現共產主義創造條件的歷史任務,這也正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任務。
十、1999年第三次修憲時,把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指導地位寫進了憲法。
十一、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是現行憲法的指導思想。
十二、現行憲法由序言及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等四章組成,共138條。
十三、國家性質:國家的階級本質,又稱政權性質,或稱國體,指的是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
十四、決定一國國家性質的首要因素是該國的社會經濟制度。
十五、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已由過去四個階級的聯盟發展成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中國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聯盟。
十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十七、政權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所采取的用以實現其國家權力的形式,即統治階級為了反對敵人、保護自己而組織起來的車家政權機親,政權組織形式又稱政體或根本政治制度。
十八、政權組織形式與國家性質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二者的關系是內容(國家性質)與形式(政權組織形式)的關系。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反映內容。
十九、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是因為: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國的國家性質。
①從人民代表大會的構成來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②從人民代表大會擁有權力來看,是代表人民全權行使權力的機關。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產生不以任何制度為依據,它一經確立之后,就成為其他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
二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由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來行使國家權力,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
二十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群眾管理國家。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夠保證國家權力的統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二十二、選舉制度:是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應遵循的各項制度的總稱,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資格的確定。它直接體現國家的階級本質,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二十三、我國第一部選舉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是1953年頒布的。
二十四、選舉制度的民主性:
1.選舉權的普遍性。凡年滿18周歲的我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選舉權的平等性。選舉權的平等性有兩重含義:一是每個選民在選舉時和其他
選民有同等的投票權;二是說所有的選民都在同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
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
4.無記名投票。
5.代表向選民或原選舉單位負責并受其監督。
6.從物質上和法律上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
二十五、國家結構形式:是調整國家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的形式,即調整國家整體與其所屬區域之間的有關系的形式。
二十六、現代世界各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基本上有兩種,即:
1.單一制國家:以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劃分其內部組成。
特點是:
①全國只有一個憲法,一個中央機關體系;
②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均受中央的統一領導;
③不論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達到何種程度,地方的權力均攤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規定。
2.聯邦制國家:以成員國形式劃分其內部組成。
特點是:
①除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中央機關體系外,每個成員國也都有自己的憲法和中央機關體系。
②聯邦的權力遍及全國,它和成員國之間的權限劃分由憲法加以規定。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表明,我國采取的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1.從我國的民族成分和民族頒布的情況來看。
2.從我國民族關系的歷史發展情況來看。
3.從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需要來看。
4.從我國所處的國際環境來看。
二十八、民族平等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和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
1.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互助的基礎和前提。
2.實行民族平等,首先必須實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
3.實行民族平等,必須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二十九、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內容:
1.凡是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有權實行區域自治;也只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實行區域自治。
2.在民族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自治機關。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負責人主要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各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
6.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
三十、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我國領土內,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遵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事務。
三十一、目前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鎮;
4.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5.自治州為分縣、自治縣、市。
注: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我國憲法中關于設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是根據“一國兩兩制”的方針提出的。
三十二、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形式。
三十三、公有制經濟不僅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應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
三十四、在我國,除了兩種形式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外,還存在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
三十五、我國的經濟制度:
1.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
2.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3.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
5.發展國民經濟的基本方針:
①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②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③企業依法享有自主權和實行民主管理。
三十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包括思想道德建設和教育科學文化建設兩個方面
三十七、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
三十八、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三十九、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社會主義性質,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民權利的廣泛性。
公民權利的廣泛性有兩層含義:
①公民享有的權利的范圍是廣泛的;
②享有權利的人即權利主體也是廣泛的。
2.公民權利的真實性。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權利和義務是互為條件、相互依存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表現在:①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主體的統一。
②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關系。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四十、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大體可概括為:
1.政治權利和自由: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②政治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①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既有信仰這種宗教、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教派的自由;
③既有過去不信仰宗教,現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仰宗教,現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人身自由: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
5.社會經濟權利:
①公民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②勞動者的休息權;
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④物質幫助權: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6.文化教育權利和自由:
①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②有進行科研、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7.婦女的權益和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①國家保護婦女的權益;
②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保護。
8.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四十一、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看,宗教本質上是反科學的,那么,社會主義憲法為什么要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呢?
1.宗教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它的消滅和它的產生一樣,有其自身的規律。
2.宗教信仰具有群眾性。民族性和國際性等特點。
四十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四十三、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為實現國家權力而建立起來的一整套國家機關干部體系的總稱,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重要工具。國家機構和國家一樣,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四十四、我國國家機構的體系由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組成:
1.國家權力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2.國家主席。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3.國家行政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
4.國家軍事領導機關。即中央軍事委員會。
5.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上級國家審判機關與下級國家審判機關之間的關系為監督關系。
6.國家檢察機關。即人民檢察院。上級國家檢察機關與下級國家檢察機關之間的關系是領導關系。
四十五、我國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為人民服務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精簡的原則。
四十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代表全國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其他最高國家機關均由它產生,并受它監督。沒有任何國家機關的權力可以超越它或與它相等。
四十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大致概括為:
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領導人;(最高正職和四個副職:主席,總理,軍委副主席,委員長)
4.決定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常委會也有該權力])
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四十八、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大致可以概括為:
1.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
2.立法權;
3.監督權;
4.任免權;
5.對外事工作和國家重大問題的決定權;(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決定特赦)
6.榮典權;
7.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十九、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應遵循的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2.公開審判;
3.回避制度;
4.兩審終審;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6.合議制度;
7.審判委員會制度。
五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原則:
1.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正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忠實于法律,實行于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于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3.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五十一、憲法實施的保障:
1.憲法自身的保障:
2.①規定了憲法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強調了憲法的權威性。
②規定了監督憲法實施和解釋憲法的機構。
③規定了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審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黨的領導是保證憲法實施的關鍵。
五十二、依照憲法的規定:
1.全國人大有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規定;
2.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3.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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