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票據法》考前復習筆記(一)


要點$lesson$
現代票據法主要發源于歐洲
本票和匯票最初式作為異地貿易中的匯兌工具而在意大利和法國發展起來的
支票源于荷蘭,17世紀中葉傳到英國
支票的最初功能,是作為支付工具產生的
我國是世界上最早產生票據的國家
票據法歸屬于商法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頒布,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匯票、支票、本票都可以有背書關系
持票人分:完整權利持票人、無權利持票人、瑕疵權利持票人
票據基礎關系主要有三種: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預約關系。
狹義的票據行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據行為)、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我國無)
票據解釋原則為:外觀解釋原則、客觀解釋原則、有效解釋原則
票據行為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類要件
在票據上簽章者,應承擔票據責任,不再票據上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越權代理可分為兩種:增加金額的越權代理,其他越權代理
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的,應當就超過代理權限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法上權利可分為兩種:票據行為的相關權利和票據利益的相關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三項要件:持有票據 向票據債務人行使 請求一定金額支付
票據權利的二重性:支付請求權 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發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繼受取得
票據法上的對價概念和對價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客觀對價為等值,主觀對價為不等值
對價和善意是取得票據權利的實質要件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不能于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由票據權利人到票據債務人的所在第進行
保全手續主要為:依期進行承兌提示,依期進行付款提示,依其作成拒絕證明
票據金額、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掛失止付僅為票據喪失后的票據權利或票據金額的保全方法
票據權利的恢復方法有兩種:公示催告、確認票權之訴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可背書轉讓票據的最后持有人,但并非限于票據權利人
公示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票據法學將票據抗辯一般區分為兩大類: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的對人抗辯主要為:直接惡意抗辯
我國票據法對票據時效采取“差異主義”
利益返還請求權時非票據權利時效2年
為了保障票據交易安全,我國票據法采取嚴厲態度,不許匯票、本票發行空白票據,僅許支票發行有限空白票據
我國不允許發行融通票據
付款人和出票人直接要有資金關系
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其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代理付款的所在地并非付款地,僅為付款場所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不可免除
我國票據法上并不承認空白背書
我國不可能發生票據的交付轉讓,只有背書轉讓
背書應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進行
在回頭背書被背書人未該票據的被背書人時,無論票據是否已經到期,只能對其背書前的背書人或出票人進行追索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設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為委托收款而進行背書,不能進行轉讓背書,也不能再行設定質押背書
在我國目前使用的匯票中,需要進行承兌的主要為商業匯票
我國僅規定法定提示承兌時間,未規定指定提示承兌時間
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追索保全的效力上
匯票的承兌應該載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進行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我國票據法規定,部分承兌、附條件承兌(不單純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從而發生拒絕承兌的效力
過期承兌與到期承兌具有同一效力
保證人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票據保證也必須具備書面要件,且必須在票據上進行
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一次付款為票據付款,二次付款為票據償還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付付款人
我國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時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未認真進行附帶審查而發生重大過失,使當事人因他人冒領票款而受到損害時,付款人只能依其過失程度,相應的承擔票據外的過失賠償責任
對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應當成立有效付款,從而免除其向真實權利人進行二次付款的責任
各被追索人均應對追索人承擔全部償還義務,相對于追索人來說,各被追索人無任何承擔責任上的先后,也不存在責任的分擔
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僅為銀行本票
本票的特別規則為:出票人資格的限制(銀行)、出票規則的限制、提示見票的規則(2個月內)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因而,持票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提示見票期限內,向出票人請求支付。
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內提示付款,對于異地適用的支票,則依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名詞解釋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境內票據:一張票據上所有的票據行為,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
涉外票據:一張票據上的行為既有發生在我國境內,又有發生在我國境外
銀行票據:以銀行為出票人的票據
商業票據:以銀行以外的其他人為出票人的的票據
票據關系:基于票據行為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特有的債權債務關系
匯票關系:依據匯票而成立的票據關系
本票關系:依據本票而成立的票據關系
支票關系:依據支票而成立的票據關系
票據債權人:依據票據關系可以享有票據權利的人
票據債務人:依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債務的人
非票據關系:雖然與票據關系和票據行為有關,但是不是基于票據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稱為非票據關系。
票據基礎關系:雖然與票據有關,但卻不是基于票據行為,而是作為產生票據行為的基礎的法律關系
票據原因關系:票據當事人之間發行、轉讓票據,必有一定的原因,作為票據轉讓的原因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票據的原因關系,簡稱為票據原因
票據預約關系:票據授受的當事人之間,在發行票據之前,對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等票據事項所達成的合意,或在背書前對背書事項所進行的約定等,稱為票據預約合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為票據預約關系。
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匯票、支票的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有關票據付款的資金基礎關系
票據行為:具備票據法規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夠發生、變更、消滅票據法律關系的行為,統稱為票據行為
票據法上權利:是根據票據法的特別規定,與票據行為或票據關系有關,但又并非票據權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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