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1年10月自學考試法律文書寫作試題


全國201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lesson$
法律文書寫作試題
課程代碼:00262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2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法律文書大都有固定的結構,法律文書的首部要寫明( )
A.案件事實 B.處理決定
C.附注說明 D.制作機關
2.不予受理、駁回管轄異議和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在尾部要交代( )
A.上訴權 B.抗訴權
C.申請權 D.復議權
3.有權制作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是( )
A.人民檢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機關 D.司法局
4.公安機關制作逮捕證的依據是人民檢察院的( )
A.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 B.立案決定書
C.批準逮捕決定書 D.起訴意見書
5.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處理民事案件,根據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達成的協議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 )
A.民事調解書 B.民事裁定書
C.民事決定書 D.民事判決書
6.人民法院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尾部應當寫明( )
A.上訴權利 B.判決的法律效力
C.抗訴權 D.判決結果
7.監獄在收押新入監的罪犯時必須填寫( )
A.罪犯獎勵審批表 B.罪犯評審鑒定表
C.罪犯入監登記表 D.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
8.法律文書的理由中,除應當論證認定事實及證據的理由外,還應當論證( )
A.證據使用的依據 B.適用法律的理由
C.認定證據的步驟 D.事實確認的基礎
9.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重新審理后,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書面決定的文書是( )
A.再審行政裁定書 B.再審行政決定書
C.再審行政判決書 D.再審行政調解書
1O.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在辦理訴訟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情和核實證據,依法向了解情況的人進行調查、詢問時所作的文字記載稱為( )
A.偵查實驗筆錄 B.訊問筆錄
C.偵查筆錄 D.調查筆錄
11.監獄依法在對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時制作的文書是( )
A.監獄起訴意見書 B.提請處理意見書
C.提請假釋建議書 D.提請減刑建議書
12.第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 )
A.住所地 B.經常居住地
C.祖居地 D.單位所在地
13.仲裁機關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仲裁糾紛的文書是( )
A.仲裁協議書 B.仲裁調解書
C.仲裁裁決書 D.仲裁申請書
14.第一審行政判決書中,應當寫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是( )
A.被告 B.申訴人
C.起訴人 D.自訴人
15.評議筆錄的正文應當記明( )
A.評議的方式和方法 B.參加評議的人員和人數
C.評議的地點和時間 D.評議的情況和結果
二、簡答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6.法律文書依文種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哪幾類?
17.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18.什么是法庭審理筆錄?
19.行政裁判文書按照裁判案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哪幾類?
20.什么是仲裁裁決書?
三、寫作主題(本大題30分)
21.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起訴書。被告人周中厚,大學畢業,××省××市人,原系××海關關長,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證號碼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張盾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張盾介紹李騰龍同周中厚相識。張盾和李騰龍都是中國香港居民(均另案處理),李騰龍是中國香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盾是該公司執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騰龍在××市成立了××貿易有限公司。應張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違反有關規定,批準該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關對符合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進口貨物實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稅的一項措施)的優惠待遇。同年7月,××貿易有限公司代理報關進口汽車配件36個集裝箱,海關人員發現箱內全部為汽車車身總成而非汽車配件。對這批涉及走私的車身總成,本應該依法查處,但被告人周中厚卻應張盾的要求,同意作罰款退運處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騰龍、張盾代理報關進口的貨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關和×××海關查扣。應李騰龍、張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關關長的身份與上述兩海關交涉、說情,要求放行被扣貨物。2004年6月,海關總署通報即將有一艘運載25000噸原糖的走私船??俊痢粮?,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將情報內容透露給張盾。同月,25000噸原糖(貨主是李騰龍)在××港務局碼頭卸貨后被××海關查扣。海關總署派人前往調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應付海關總署的調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職務之便,在為李騰龍、張盾獲取非法利益的過程中,前后5次在中國香港收受李騰龍賄賂的港幣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中國香港、廣東等地先后7次收受張盾賄賂的人民幣2,000,000元、港幣30,000元、美元50,000元、勞力士牌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12,000元)、奧林巴斯牌C-1400L數碼照相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840元)。到案發時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000,000元、港幣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兩塊、照相機一部。案件發生后,偵查機關查獲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賄所得的手表、照相機等贓物。應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華主動退出人民幣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張、港幣200,000元、手表兩塊、照相機一部。
2005年4月,××市××實業有限公司經理林小鋒和當時任××實業集團公司(××實業有限公司的上級公司)董事長的楊新立密謀以“少報多進”的手段走私進口小麥、油菜籽,決定先由楊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說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給其人民幣2,000,000元。之后,楊新立在被告人周中厚的辦公室將走私計劃告知周,見周未加制止,第二天,楊新立帶著林小鋒來到周的辦公室,由林小鋒詳細介紹了有關走私活動的準備情況,請求周中厚同意在走私貨物入境后海關予以放行,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會去查處他們的走私犯罪活動。2005年4月24目,25998噸小麥運抵××港,林小鋒向××海關申報納稅的數量僅為5999.5噸,另19998.5噸沒有申報,偷逃稅款45,078,224元。同年5月6日,30848噸油菜籽運抵××港,林小鋒僅申報了2960噸,另27888噸未報關納稅,偷逃稅款15,332,414元。兩批走私貨物共偷逃稅款60,410,638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6月初,楊新立將一個存有人民幣2,000,000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辦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該存折。
被告人周中厚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準逮捕,羈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周中厚是漢族人,住××省××市海河小區30號1棟402室。周中厚作為受黨教育多年的國家工作人員,不顧國家利益,收受賄賂,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波和武小龍承辦此案,以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賄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于2005年1O月15日制作了第21號起訴書。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寫作輔題(本大題15分)
22.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擬寫一份代理理由提綱。
李靜,女,30歲,漢族,大專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機關工作。王國軍,男,32歲,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靜與王國軍經朋友張東介紹相識,兩人認識不到三個月即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國軍原系××市毛紡廠技術人員,2006年由于該廠經濟效益不好,王國軍辭職南下廣州做服裝生意,在此期間,王國軍認識了做服裝生意的劉紅。兩人認識后,由于生意關系接觸頻繁,逐漸發展成不正當的關系。王國軍與劉紅同居后,將近兩年多的時間不回家,不盡丈夫義務,也不給家寄錢撫養孩子。李靜曾多次打電話給王國軍,勸說王國軍回心轉意,但都無濟于事。后來,王國軍拒絕接李靜的電話,最后把手機號都換了。鑒于此,李靜認為與王國軍再拖下去已沒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不如早點解脫,遂于2009年3月向××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靜起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決她與王國軍離婚;女兒王小惠歸她撫養,王國軍每月給付女兒撫養費800元,直至女兒獨立生活為止:位于××市××區××街26號,現由李靜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歸李靜和女兒所有,并要求王國軍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2萬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李靜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萍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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