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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復習筆記(8)

更新時間:2011-12-15 08:55: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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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辯論原則$lesson$

  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意見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應當有充分的發表意見的機會,原被告雙方還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來充分的發表自己的意見。同時,原被告雙方可以在法庭之內和法庭之外所發表的意見應當得到法官的充分的聽取,并成為法官的一個裁判的根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論原則的四項基本內容:

  一、通過立法確立當事人的辯論權。在民事訴訟法當中有明確的條文規定,辯論權已經成為訴訟當事人的一個法定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的辯論的內容是全方位的,辯論的內容既包括實體問題,也包括程序問題。如,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一個借款合同發生糾紛,于是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在法庭中,原告提出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曾經借了他一萬元,而被告說根本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并且希望原告提出借據。圍繞著有沒有借過一萬元的辯論,屬于實體問題的辯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忽然發現主審法官是被告的親戚,于是原告申請主審法官回避,而被告認為主審法官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自己根本不認識主審法官。于是原、被告就主審法官是否與被告有親戚關系,主審法官是否回避展開辯論,這就是程序問題辯論。

  三、論的形式既可以口頭的是,也可以是書面的。原告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之后,向法院提交的一個答辯狀,應是原被告答辯的第一回合,這不是用口頭來完成,而是由書面方式完成的,就是一種書而的辯論。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用口頭陳述了之外,律師可能向法官提交一份代理詞,代理詞當中詳細的陳述了觀點,原被告雙方所提出的代理詞也是辯論的內容,而辯論形式是書面形式。因此,辯論的形式是多樣的。

  四、論原則貫穿訴訟的全過程。可分為以下這幾個部分:

  一審的庭審部分;

  一審的判決部分;

  二審的立案部分;

  二審的審理部分;

  二審的判決部分以及案件有最終執行階段。

  在上述的任何階段,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充分的發表意見,展開激烈的辯論。

  第四節 處分原則

  一、處分原則概念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所特有的原則。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之間和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所發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純粹的個人私利。由于私利根本不影響國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個人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利益進行處分。可以主張利益,也可以放棄利益。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當中特有的原則。而所存在的根據是民事訴訟法所解決的是個人利益的問題,而不是公共利益的問題。

  二、處分原則的主要內容

  1.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于當事人。當事人本身就是利益主體,只有利益主體才能處分自己利益。而他人無權干涉利益主體的行為,通過這項內容要強調一點,人民法院不能通過強權來強迫當事人進行權利處分行為。

  2.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訴訟權利,而且往往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是通過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形式做出的。

  3.處分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起訴階段,原告起訴,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以及主張自己的債權。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棄自己的權利,可以申請撤訴,而在案件的最后執行階段,原告雙方仍然可以通過達成執行合解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因此,處分原則是貫穿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

  4.當事人行使處分原則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1)不能違反國家的禁止性法律規定;

  (2)不能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

  無論是公序良俗或是國家禁止性法律規定,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公共利益。處分原則的存在的根據是因為當事人處分的是私人利益。如果當事人在處分私人利益的時侵犯了公共利益,這就違背了給予處分權的初衷。所以強調,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處分是可以的,但是絕不可以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處分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系

  1.處分權要構成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只要處分行為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應當產生訴訟法上的效力,審判權要尊重處分權。如當事人的起訴和撤訴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啟動或者終止審判權。

  2.審判權應當指導、監督處分權的行使。處分權并非絕對的,要接受審判權的監督,如果法官發現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違反法律的規定,則不會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3.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

  (1)尊重處分權;

  (2)法官應當充分行使闡明權,又稱釋明權,幫助當事人理解處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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