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復習筆記(6)


第四節 訴訟標的$lesson$
一、訴訟標的的概念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確定其具有某種實體法律地位或實體法律效果的請求。
重點掌握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的區別:訴訟標的是一種法律關系,訴訟標的物是法律關系中所包含的有形物;所有的民事案件均有訴訟標的,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訴訟標的物,
如:雙方當事人因買賣房屋問題發生糾紛,這個案件的訴訟標的是指房屋買賣的合同關系。合同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是本案的訴訟標的。買賣的房屋是訴訟標的物。
如果原告起訴被告要求離婚,并沒有財產要求分割,這種單純的離婚案件有訴訟標的――婚姻關系,因為本案并沒有財產要求分割,所以沒有訴訟標的物。
二、訴訟標的的識別
經常聽到一句法諺“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個案件在經過審判,法院做出生效判決之后,當事人就不能就同一個案件再行提起訴訟。
但有個問題很關鍵,究竟有關的原告所提起的案件,與法院先前所做出裁判在案件之間是不是同一個案件,關鍵看訴訟標的是不是一樣。如果兩個案件的訴訟標的是一樣的,那么這兩個案件就是同一個案件;如果兩個案件的訴訟標的不一樣,那么就不是同一個案件。根據傳統學說,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法律關系。根據傳統上的訴訟標的的識別方法,也就是以法律關系是否相同來識別訴訟標的,會產生重復訴訟的問題。
例如:一個人乘坐公共汽車,公共汽車突然剎車,以至于這個人從汽車后排一下子滾到汽車前排,腦袋撞到了發動機的機蓋上,被撞傷頭,于是這個人提起訴訟,要求公交公司對他進行賠償。通過學習民法,他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可以選擇不同的方法,可以以公交公司侵權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賠償。也可以公交公司違反了運輸合同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假設現在原告選擇是侵權為理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經過訴訟之后,法院判決公交公司應當向原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一定數額金錢。后來原告又另外提起訴訟,以公交公司違反運輸合同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如按照訴訟標的傳統的識別方法可以認為,兩個案件當中所爭議的標的是不一樣的,這樣就會產生重復訴訟,重復賠償的問題。所以很多學者主張,訴訟標的的識別方法不應當采用以法律關系來識別的標準,而應當采用另外一種標準,以原告在訴訟當中的訴訟請求為標準來識別訴訟標的。
如:上面的第一個案件中,原告以侵權為由主張公交公司賠償醫藥費人民幣一萬元;在第二個案件中,原告以公交公司違約為由要求公交公司賠償人民幣一萬元。不管是第一個案件還是第二個案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都是一樣的――因為他的頭被撞傷,而要求公交公司賠償一萬元。如果以訴訟標的的新學說,即以當事人在訴訟當中的請求作為識別標準的話,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訴訟標的是完全相同的,至于第一起案件中的侵權法律關系和第二起案件中的違約法律關系只是作為訴訟標的理由而已。
新學說本身也有許多漏洞,由于無法解決這些漏洞,我國目前仍然采用訴訟標的識別的舊學說,即以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作為識別訴訟標的的依據。如果法律關系是同一的,就是一個訴訟標的;如果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就算是不同的訴訟標的。
第五節 既判力
既判力是我國從日本民事訴訟法中移植過來的名詞。
一、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表現為裁決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就判決確定的法律關系另行起訴,也不得在其他訴訟中就同一法律關系提出與本案訴訟相矛盾的主張,同時,法院也不得做出與該判決所確定的內容相矛盾的判斷。既判力強調的是判決的確定力。也就是說一個判決一旦發生效力,就能形成法律秩序,當事人就算對判決不服,也不能夠重新提起訴訟,更不能提出與判決想違背的其他主張。同時法院面對生效判決不能對有關事實和有關法律關系進行重復的審判。因此所謂的既判力在我國的通常表述“一事不再理”。
二、既判力的效力范圍:
1.既判力的客觀范圍
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是指判決書的主文部分,即“判決如下”后面的內容具有既判力。
法院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內容就是判決書的主文內容。而判決書主文內容之外的其它內容當事人和法院并不需要嚴格遵守。當事人在訴訟當中所提起的理由,法院裁判案件所適用的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如果當事人對法院所提出的理由不服,還可在其它訴訟中對此予以爭辯。
2.既判力的時間范圍
既判力的時間范圍是指一個判決書在生效之后,判決書的效力究竟及于什么時間之前的案件,也就是在哪個時間點之前發生的事項受判決書的羈束,而在此時間點之后發生的事情不需要遵守判決。
例如:一輛大貨車在公路上把一個行人撞傷,行人被送到醫院,經搶救診斷為左臂粉碎性骨折,后來行人經過治療出院之后,對大貨車司機提起訴訟,要求司機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經過裁判之后根據原告左臂受傷的事實,要求大貨車司機向原告承擔醫藥費,以及一些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總共3萬元。判決做出之后,雙方根據既判力理論,都應當遵守關于3萬元賠償的判決。但在判決做出之后原告突然出現并發癥,經醫院檢驗,原告在被大貨車撞傷后,其大腦內形成了血塊,最終造成原告因腦淤血而死亡。根據既判力的時間范圍,原告的近親屬可以另外提起訴訟要求貨車司機進一步賠償因為原告死亡而產生的進一步損失。
我國的老師和世界上的學者都認為既判力的時間范圍是指判決作出時,也就是案件事實辯論終結時發生的事件是受既判力的羈束的。而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后所新發生的事項不受到既判力的羈束。因為在雙方當事人法庭辯論之后,新發生的事實,法院是沒有經過裁判的,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發生爭辯,即這樣的事實是沒有經過法院審判的,當然不受既判力的羈束,但是在這個時間點前發生的事實已經進行了爭論,而法院已經進行審判,理所當然要受到既判力的羈束。所以在上面的案件中,原告因為并發癥而死亡,原告的并發癥的發生是在判決作出之后,即雙方當事人辯論終結之后發生的,對于并發癥是否存在,并發癥造成什么影響,原、被告雙方沒有進行辯論,而法院沒有進行審判,因此有關的事實是未經審判的事實,那么原告在死亡之后,他的近親屬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該事實進行審理,并且經過進一步審理要求被告承擔進一步的損害賠償責任。
3.既判力的主觀范圍
既判力的主觀范圍是指,法院和當事人應當遵守既判力,法院不能在一個案件進行裁判之后對這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而當事人也不能在判決生效之后,對相同的案件重新提起訴訟,并且在其它的案件當中提出與生效判決相矛盾的主張。法官、法院和當事人是應當遵守既判力的主體,因此,法院和當事人就成為既判力主觀范圍的約束對象。
既判力的主觀范圍包括兩種主體:一種是當事人。另一種是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論、民事訴訟目的論、訴權與訴的理論、訴訟標的理論和既判力的理論,在考試中考核的內容很少。如果要考查,重點是訴權與訴的理論,在訴與訴權中重點考大家訴的分類,除此以外,其他四種基本理論一般不會考,但是對這些基本理論的學習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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