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法理學”復習資料十七


第十七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lesson$
(一)1、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或組織對法律規定含義的說明。
2、與一般解釋相比,法律解釋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①法律解釋的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
②法律解釋與具體案件密切相關。
③法律解釋具有一定的價值取向性。
④法律解釋受結實學循環的制約。
3、法律解釋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
①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法律解釋由于結實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所謂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
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出的學術性和常識性的解釋。這種解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被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
②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張解釋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釋可以分為: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三種。
限制解釋,是指在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義為廣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為窄的解釋。
擴充解釋,是指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顯然比立法原義為窄時,作出比字面含義為廣的解釋。
字面解釋,是指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字面的通常含義解釋法律,既不縮小,也不擴大。
(二)法律解釋的意義答: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①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因此需要法律解釋化抽象為具體,變概括為特定。
②由于人們的認識能力、認識水平上的差別,也由于人們利益與動機的差別,因此會對同一法律規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別是對法律規定中的一些專門術語有不同的理解。這就需要法律解釋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
③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改正、彌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
④通過法律解釋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
⑤通過法律解釋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教育。
(三)1、法律解釋的目的,就是指解釋者通過法律解釋所要探索和闡明的法律意旨。
2、在法律解釋學上有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對立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的目的應當是“探求歷史上的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和企圖和價值觀。”主觀說的理由是:
①立法行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為,立法者通過立法表示他們的看法和企圖,借助法律實現所追求的社會目的。
②立法者的意思是一種可以借助立法文獻加以探知的歷史的事實,只要取向于這種能歷史地被探知的意旨,司法機關的審判或決定便不會捉摸不定,從而可以保證法的確定性。
③依據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審判或決定,而法律則只能由立法機關來制定。
客觀說認為,法律自從頒布時起,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法律解釋的目的就是探求這個內在于法律的意旨。客觀說的理由是:
①主觀說所講的一個具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并不存在。
②法律一經制定,就確立了它的法律思想,并與立法者脫離了關系,成為一種客觀存在。
③法律與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一回事。
④堅持客觀說可以使法律解釋適應變化的現實,實現法律解釋補充或創造法律的功能,有助于提高法的確定性。
(四)法律解釋的方法是解釋者在進行法律解釋時為了達到解釋的目標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體上都包括文義、歷史、體系、目的等幾種方法。
1、文義解釋,也稱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這是指從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來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可以有以下幾種具體方法來確定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
①根據日常語言文字的含義來確定法律的含義。
②掌握法律專業術語的特定含義。
③根據語境確定字面含義。
④根據個別事項與一般性用語的連用,確定包括同一種類的所有項目。
⑤以類別中明文提及者為限。
2、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了解法律的含義。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包括:關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說明,關于審議法律草案的說明,關于討論、通過法律草案的記錄和其他有關文獻等。
3、體系解釋,也稱邏輯解釋、系統解釋。這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方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
4、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這里講的目的不僅是指原先制定該法律時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該法律在當前條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個別法條、個別制度的目的。
(五)1、法律解釋體制,是指正式解釋的權限劃分。
2、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進行的解釋也叫立法解釋。它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和對法律的解釋兩部分。這里所說的法律指狹義的法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在我國,立法解釋的主要任務是:
①闡明法律實施中產僧的疑義。
②適應社會發展,賦予法律規定以新的含義。
③解決法條沖突以及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
立法解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決定、決議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
3、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國際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也叫司法解釋,是指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這類解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審判解釋,另一種是檢察解釋。
審判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
檢察解釋是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進行的解釋。
4、司法解釋的基本作用是為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審理案件提供說明。總結我國司法解釋的經驗,這種作用具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賦予比較概括、原則的規定以具體的內容。
②通過法律解釋使法律適應變化了的新的社會情況。
③對適用法律中的疑問進行了統一解釋。
④對各級各類法院之間應如何依據法律規定相互配合審理案件、確定管轄以及有關操作規范問題進行解釋。
⑤通過解釋活動,彌補立法的不足。
5、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解釋也叫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它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對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所作的解釋。
有權進行行政解釋的機關包括:制定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以及制定行政規章的各部委。
6、地方政權機關的解釋國家地方政權機關所進行的法律解釋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對屬于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第二種,是對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所進行的解釋。
7、地方政權機關的法律解釋的特點是:
①只有法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即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才有此項職權;
②解釋只能在本地區所轄范圍內發生效力;
③解釋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國家政策,否則無效;
④地方國家政權機關無權解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六)1、法律推理與一般推理相比,有這樣幾個特點:
①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②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③法律推理的結果涉及到當事人的利害關系。
2、法律推理可以分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
①形式推理,即不是對思維實質內容而僅對思維形式的推理。一般有三種形式: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形式推理不當,會出現謬誤。
②實質推理是一種高層次的推理,即它并不是指推理形式是否正確,而是關系到這種推理的實質內容如何確定的問題。一般地說,在疑難案件的情況下,就需要進行實質推理。
(關于形式推理與實質推理請參見課本5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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