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法理學”復習資料五


第四章 法的歷史發展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lesson$
(一)法的起源與未來法的起源主要是指原始社會中人類的社會組織和行為規則有什么特征;在什么條件下產生了法;法與原始社會的習慣有什么區別等問題。
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法的產生和發展是多種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但這些因素又是在經濟因素最終起決定作用的條件下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也就是說,法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產物。
除了以上講的經濟根源外,法的產生也是當時階級劃分、階級斗爭的結果,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社會分工以及生產與交換發展的同時,社會也出現了私有制、國家與階級。從此也就產生了奴隸與奴隸主的劃分以及兩者之間的斗爭。作為統治階級的奴隸主,利用國家和法律來維護自己的統治,這是法律產生的階級與政治根源。
再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公共事務也比以往原始社會愈益復雜和增多。為了處理這些事務,原始社會中的極為簡單的習慣已不再適應,因而就需要一種新的行為規則,即法律。還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的獨立意識的成長也促進了法的產生。總之,法的產生,除了經濟、階級根源外,還有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響。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原始社會轉變為階級社會的具體形式必然存在差別。
(二)1、法的產生的共同規律雖然不同的原始社會轉變為階級社會的具體形式各有特點,但法的產生存在著一些共同規律。
首先,對人們行為的個別調整逐步發展成為規范性調整,即不是對特定人、特定事的調整,而是對一般人、一般事的調整。其次,法的產生經歷了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再發展成為成文法的過程。再次,法律、道德和宗教規范混為一體,逐漸分化為各個相對獨立的、不同的社會規范。
2、階級社會的法與原始社會習慣的主要區別是:首先,階級對立社會的法代表統治階級意志,原始社會的習慣代表該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其次,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原始社會習慣一般是自發形成的。它雖然有強制力,但在性質和形式上與法律的強制性不同。再次,法的內容,一般地說,是原始社會習慣中不可能有的。當然,最初出現的法的內容中包含餓與原始社會習慣類似的內容(如同態復仇等)。又次,法適用于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所有居民,原始社會習慣僅適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緣關系成員,不以地域為劃分標準。
(三)我國法理學對法的歷史發展,一般都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歷史唯物論――-社會發展史的理論,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折中以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統稱為法的歷史類型。
(四)法的借鑒于吸收之所以成為法的歷史發展的一個共同規律,主要理論根據可以參見我國現有法理學教材在這一問題上一般提出的一些論證:
1、人類物質生產的歷史延續性;
2、法的相對獨立性;
3、法作為人類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4、法的歷史發展事實的證明。
(五)當代中國法的現代化的目標――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㈥、法的發展過程的一個共同規律是:在創制本國法律時,主要依據本國國情與經驗,同時也要借鑒與吸收外國或其他地區法律中對本國有用的因素。這種借鑒與吸收是我國近20年來立法所強調的一個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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