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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十章復習筆記

更新時間:2011-09-29 08:46:5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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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lesson$

  第一節 外匯管理概述

  一、外匯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主要表現形式:(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憑證等;(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5)其他外匯資產。

  2.外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二、外匯的作用

  自由外匯在國際市場上有四種作用:價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儲備手段。

  自由外匯在外匯管制國際的作用主要是:國際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國際儲備手段。

  三、外匯管理的意義

  外匯管理是國家對進出口本國境內的外匯首府、借貸、買賣、匯進匯出、匯率、攜帶進出境等活動進行管理。

  實行外匯管理的國家,采取外匯管制的目的是:

  (1)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

  (2)減少國際收支逆差,增加外匯收入;

  (3)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4)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

  第二節 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

  1.我國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收支和轉移不予限制。人民幣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但是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仍然實行外匯管制

  第三節 1997年的《外匯管理條例》

  一、新的管理原則

  1.針對我國實現了經常項目下可自由兌換的現實,規定管理外匯的目的是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2.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3.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不得以外幣計算結算。

  4.獎勵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并為檢舉、揭發人保密。

  二、經常項目外匯

  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收支和轉移不予限制

  1.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管理:

  經常項目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項目。經常項目外匯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內?!熬硟葯C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的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巴鈪R指定銀行”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3)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使用的外匯,應按照國務院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三、資本項目外匯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的管理

  (1)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我國境內,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或者經過外匯管理機關批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需要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審批后,按照國務院關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年匯出手續

  2.從境外借款

  (1)境內機構從境外借款,應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2)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的,不需要有關部門批準,但需要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3.境外發行債券和對外提供擔保

  (1)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必須經過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2)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辦理,并經過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4.外債登記

  我國實行外債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攜帶出境。屬于中方投資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四、金融機構外匯業務

  1.特許制度:

  在我國境內經營外匯業務必須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并且還要在經營許可證批準的范圍內經營,不得超出范圍限制。未經過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

  2.按規定開戶與準備金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帳戶,辦理外匯業務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并且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以及建立呆帳準備金,并受外匯管理局監督管理

  第四節 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處罰

  一、套匯行為及處罰

  下列行為屬于套匯行為:

  (1)除經外匯管理局批準或者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以人民幣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款項的;

  (2)境內機構以人民幣為駐外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短期入境個人支付其在國內的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沒有賣給國家的;

  (3)駐外機構使用其在中國境內的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4)外國駐華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及其人員,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各種費用,而由他人以外匯或者其他相類似的形勢償還的;

  (5)未經管匯機關批準,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購買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幣償還的;

  (6)境內機構以出口收入或者其他收入的外匯抵償進口物品費用或其他支出的等。

  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并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逃匯行為

  下列屬于逃匯行為:

  (1)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中外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

  (2)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保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3)駐外機構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

  (4)除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外,派駐外國或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該項計劃使用外匯,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擾亂金融的行為

  擾亂金融的行為指:

  (1)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經營外匯業務,或者超越批準范圍的擴大外匯業務

  (2)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境內機構在國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接受外國或港澳等地區的銀行、企業貸款的

  (3)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境內機構以外匯計價結算、貸款、轉記、質押,或者以外幣流通使用

  (4)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以及倒買倒賣外匯,或者到未經批準的外匯調劑機構辦理,私自買賣外匯的

  (5)違反《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其他行為

  四、《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第五節 外匯擔保管理

  一、外匯擔保的概念:外匯擔保指我國境內機構對國外其他機構借入外債或發行外匯債券等向外國債券人提供的擔保

  1.我國外匯擔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借款擔保:既包括境內的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的擔保,也包括我國駐外企業的境外借款擔保,還包括我國過程承包公司在國外借款和外國公司提供的貸款的擔保

  投標擔保:它是我國外匯擔保認為我國過程承包公司對外國招標項目德提供的擔保,保證投標公司履行標書中約定的義務,如果投標公司不能履行其義務,擔保人負責賠償招標人的損失

  履約擔保:它指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或進口商及其銀行向對方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出口商的履約擔保是保證按期、按約定地點和約定的貨物交貨;進口商的履約擔保是保證按約定條款接貨與付款

  二、外匯擔保人的法律地位

  外匯擔保人的法律地位取決于所在國的法律

  外匯擔保人的法律地位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1.擔保人應是有代償能力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也不能對外擔保

  2.擔保人對主債務擔保的范圍與期限,應在擔保合同中寫明,如未寫明,推定擔保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一項主債務有兩個擔保人時,除約定按份擔保者外,兩者互相負連帶擔保責任

  4.被擔保的主合同如被法院確認無效后,主債務人應當返還財產或平常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擔保人仍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的一般性權利有:

  1.有向主債務人收取擔保費的權利

  2.在代主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后,向主債務人追索賠償的權利。這種追索在簽訂擔保協議時,就應當通過簽訂反擔保協議約定下來

  3.在主債權人未向主債務人要求履行義務之前,有權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的權利

  4.在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主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修改主合同,或由于債權人的過失引起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擔保人有解除擔保責任的權利

  三、外匯擔保管理及有關規定

  擔保資格的期限:只有兩類機構有資格對外擔保,一是法定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另一類是資格對外擔保的機構,是有外匯收入來源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

  第六節 金融機構代客買賣外匯管理制度

  一、即期與遠期外匯買賣

  即期外匯交易是在買賣契約成立的當天或次日交割的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是按商定的匯價訂立買賣合約,在約定的將來日期進行交割的外匯交易

  二、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的過程性規定

  1.可戶在委托之前,必須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的批準

  2.銀行和指定的金融機構接受客戶委托申請時,要審查客戶對外簽訂的貿易合同或其他經濟協議,沒有上述貿易合同或其它經濟協議的委托不予接受

  3.客戶在金融機構接受委托后,要向金融機構提供履約擔保,保證金融機構代理完成外匯交易后,客戶能夠實際履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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