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四章復習筆記


第四章 其他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lesson$
第一節 城市信用合作社與城市合作銀行
1.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特點
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城市信用社承擔責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城市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城市信用社實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則,社員擁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城市信用社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互利互助、自我約束、自我積累的原則展開各項業務活動。
2.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產權組織形式的不同
1)入股方式不同;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2)經營目標不同;
3)管理方式不同;
4)分配方式不同;
3.設立城市信用社的條件:
有50個以上的社員,其中企業法人社員不少于10個;
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理事長、主任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城市信用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人民幣,由社員實際繳納的股金總額構成。中國人民銀行各地分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100萬元的限制。
4.城市信用社的設立程序
設立城市信用社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階段,申請籌建城市信用社的發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業法人不于5人。發起人認購的股金額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總額的40%,其余的股金應該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法人認購。
自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籌建之日起滿6個月,仍不具備申請開業條件的,發起人的籌建工作應當終止,且自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開業階段,城市信用社的股金總額募足,并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其他繳納股金者組成。
5.城市信用社設立的限制:
不得設立分社、儲蓄所、代辦所等分支機構
6.城市信用社社員條件:具備法定條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繳納股金的個人、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法人。
城市信用社成立后應向社員簽發社員證書。社員分為個人社員、個體工商社員和法人社員。
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不得同時成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員。國家公務員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信用社的社員。
7.社員股權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額
3)社員股權的轉讓:
8.社員權利:
管理權(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知情權(社員有權查閱社員大會的會議記錄和城市信用社財務會計報告;
分配權(社員按照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城市信用社新增注冊資本時,社員可以優先認購股金;
優先權(社員有權優先獲得城市信用社的貸款服務
9.城市信用社的風險管理
城市信用社吸收的非社員存款不得超過存款余額的40%;吸收單個非社員儲戶的儲蓄存款不得超過15萬元。城市信用社貸款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滿足社員的資金需要。城市信用社對同一貸款人發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50萬。對非社員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信用社余額的40%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風險管理手段:城市信用社必須按規定繳納存款準備金和留足備付金;城市信用社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資產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二節 農村信用合作社
1.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條件
社員不少于500人;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有符合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不少于500人;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數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從業人員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經歷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的學歷;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農村信用社可根據業務需要下設分社、儲蓄所,由農村信用社統一核算。分社、儲蓄所不具備法人資格,在農村信用社授權范圍內依法、合理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農村信用社承擔。
2.農村信用社的股權設置
1)入股方式:所有社員必須用貨幣資金入股,而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2)入股限額:單個社員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農村信用社股本金額總額的2%
3)社員股權的轉讓:社員持有的股本金,經向本社辦理登記手續后可以轉讓
4)退股:農村信用社社員,經本社理事會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財務決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息紅利。
第三節 其他金融機構
1.信托投資公司
1)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財產或資金委托給他人代為管理或經營,這種法律行為是信托
2)信托法律關系
信托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通常有三方當事人,
一是信托人,或稱委托人。信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指的是把自己的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的人。
二是受托人,或稱被信托人,指接受信托財產,并按約定的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三是受益人,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財產在經營中產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
3)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受托人有占有信托財產、經營管理信托財產的權利,受托人有從信托人處取得信托報酬的權利
受托人必須按信托合同對受托事務進行善意的管理,像管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管理信托事務;受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財產變為自己的固有財產;收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當,致使信托事務遭受損失,或違反信托合同處理信托財產時,受托人應在信托人、信托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補償金;信托關系結束時,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交換信托人或受益人。
2.金融租賃公司
1)特點
融資與融物相結合。承擔者在租賃設備的同時解決了購置設備的資金;
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期內,設備的使用權歸承租人,設備的所有權仍歸出租者。但是,承租者在租期內有責任對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租賃期滿還有續租、留購、退換等選擇
以租金形式分期歸還本息。承租者先以較少的投資取得設備使用權,同時,可以用創造的價值支付租金,并可以獲取相當的收益,對承租者有利;而出租者除可收取墊付的設備價款和相應的利息外,又可以獲得一筆勞務費,所以出租者也有利可圖
此外,租賃還是擴大產品銷售的好形式。
2)金融租賃的形式
我國金融租賃有三種形式:
自營租賃。
回租租賃。
轉租賃。
3.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擔人按約定貨幣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時,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議。
1)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及法律適用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2)融資租賃合同的無效和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租賃物從境外購買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外幣支付租金,應認定為有效。
3)國際融資租賃的方式
自營租賃:我國租賃公司直接向國外生產廠家或供貨商購買設備,租給用戶,用戶向我國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介紹租賃,我國租賃公司可以介紹、見證身份組織租賃業務,是外國的租賃公司與我國的承租用戶簽訂租賃合同,我國承租用戶直接向外國租賃公司支付租金,我國租賃公司向外國租賃公司收取介紹費或見證費;
外向租賃,我國租賃公司以自營的方式,把我國制造的設備購買下來,租給外國的承租者,外國的承租者應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外國銀行的金額擔保書;
轉租賃,我國租賃公司從外國租賃公司租來設備,再轉租給我國承租企業,承租企業直接向我國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我國租賃公司再向外國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
3.證券公司
(1)證券承銷業務
主要有兩種形式:
A.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政權,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B.證券包銷,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應遵守的行為規范:
4.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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