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老妇人XXXX-天天做天天爱天天爽综合网-97SE亚洲国产综合在线-国产乱子伦精品无码专区

當前位置: 首頁 > 自學考試 > 自學考試備考資料 >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考前復習筆記(8)

自考《婚姻家庭法(一)》考前復習筆記(8)

更新時間:2011-09-09 09:10:11 來源:|0 瀏覽1收藏0

自學考試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填寫圖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第八章 收養$lesson$

  一、收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收養。 一是指收養行為,是就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而言的;二是指收養關系,是就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本身而言的。

  收養,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己之子女,使本無親子關系的當事人間發生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收養的法律特征。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收養行為的身份性。通過收養,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發生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雙方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因收養的成立消除。

  子女為他人收養后,消除的只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自然血親有關的法律規定,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等,仍然適用。

  2.收養關系主體的限定性。收養關系只能發生非直系血親的自然人之間。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權利主體不可能收養或被收養。

  3.收養關系的可變性。收養行為創設的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這是由收養行為的性質決定的,也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相區別的重要特征。

  國家對孤兒、棄嬰和兒童的收容、養育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行為,是由有關機構(在我國,這些機構由各地民政部門主管)依法實施的。收養變更親屬身份,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發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國家對孤兒、棄嬰和兒童的收容、養育不變更親屬身份,收容、養育機構和被收容、養育人之間不發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收養與寄養也是不同的。所謂寄養,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法直接履行撫養義務,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撫養子女。受托人和被寄養的上述子女間,并無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在寄養的情形下,撫養子女的具體形式雖有變化,親屬身份并未變更,權利義務并未轉移。

  (三)古代法中的收養制度

  收養制度早在父系氏族社會就為當時的習慣所確認。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規定,自由民得收養被遺棄的幼兒為子。羅馬法中的親屬制度將收養分為自權人收養和他權人收養、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并對其規定了相應的收養條件、程序和效力。歐洲中世紀的日耳曼習慣法,將被收養作為加入另一個血族團體的重要途徑。在許多基督教占統治地位的國家里,收養關系主要是由教會法(寺院法)加以調整的。

  在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養的一種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為了承繼宗桃,它同近、現代的收養有著嚴格的區別。

  1.按照禮、法的規定,無子者得擇立同宗近支的卑親屬為嗣子,以便傳宗接代,保證父系、父權、父治的家統的延續。所以,只有男子無后才能立嗣,同時所立者也僅限于男子。

  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種收養的被收養人。嗣子可依禮、法取得嫡子的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

  3.立嗣行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進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長代為立嗣。

  4.立嗣的條件是很嚴格的。立嗣的對象必須由近及遠;立異性男為嗣是被禮、法嚴格禁止的。

  此外,中國古代還有其他的收養形式,收養人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而且一般不以無后作為收養的條件,被收養人有同宗撫養子和異姓養子(義子)的區別。前者指以同宗卑親屬為養子而不立其為嗣子,后者則大多是自幼收養的。至于收養異姓女子為養女,禮、法均不作限制。

  二、我國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收養法》第2條和第3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薄笆震B人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收養法》中的體現:(1)收養法將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列為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特別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在《收養法》中的體現:(1)被收養人一般應為不滿14周歲的處于特殊生活狀況下的未成年人;(2)收養人一般須年滿30周歲,無子女,并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眉頭;(4)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違背。

  (三)平等自愿的原則。在《收養法》中的體現:(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

  (2)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3)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分證。

  (四)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在《收養法》中體現:(1)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2)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養子女的收養關系。(3)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襝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五)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收養法)特別規定:(1)收養人一般應為無子女者。(2)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3)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三、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

  (一)被收養人的條件。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孤兒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棄嬰和兒童,系指被父母遺棄的初生兒和其他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嬰兒和兒童的,一般為生父母,也可能是養父母。棄嬰和兒童,應以其父母查找不到為必要條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一般說來,如父母出于無經濟負擔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以致無法或不宜撫育子女,均可視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二)送養人的條件。我國(收養人)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在我國,孤兒的監護人的選定,適用<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具體說來,孤兒以具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姊或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此外顯然是指其父母生前的朋友)為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以本人自愿和有關單位同意的為限。沒有上述監護人的,可由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包括父、母的所在單位,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民政部門。

  監護人送養受其監護的孤兒,須受我國<收養法)第13條規定的限制。該條指出:“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贝颂幩f的有撫養義務的人,系指我國<婚姻法)第28條、第29條中所說的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姊。

  2.社金福利機構。我國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容、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社會福利院。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關于以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問題,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相關規定:

  第一,(收養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爆F實中,單方送養主要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明或生父母一方已失蹤等?;谕瑯拥睦碛?,生父母一方已死亡的,另一方自可為單方送養,但須受<收養法)第17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收養法)第18條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丈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边@里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是生存的另一方的公、婆或岳父、岳母,即被送養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我國(收養法)第12條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P>

  當代西方國家多用契約說去解釋收養行為,視送養人為被收養人的法定代理人,故一般均以親權人或監護人為送養人。

  (三)收養人的條件。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我國<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詳后)。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一般應不低于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

  4.年滿30周歲。這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于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我國(收養法)中還有下列幾項規定:

  第一,(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關40歲以上?!边@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從公平的角度說,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也應有相當的年齡差距。

  第二,<收養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此外,(收養法)還對收養人作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第8條)。

  關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許多國家的規定均小于我國的規定。

  (四)當事人的收養合意。有下列要求: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雙方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有關成立收養的一致協議。有配偶者送養或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進養或共同收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棄嬰和兒童,應當征得該社會福利機構的同意。

  2.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對收養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無此要求。

  (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寬收養條件的特別規定

  1.關于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規定。根據我國(收養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在收養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時,條件放寬之處有四:

  第一,其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子女,亦可為被收養人;第二,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亦可為送養人;第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須有40周歲以上年齡差的限制;第四,可以收養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收養法)第7條第2款還指出:“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關于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法)第8條第2款指出:“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按此規定,收養一名或數名均可。

  3.關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收養法)第14條指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按此規定,繼子女的生父母即使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繼父或者繼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撫養教育的能力、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不滿30周歲,繼子女即使是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仍得成立此種收養關系,而且可以收養一名或數名。在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能力不足的情形下,作為收養人可以與其配偶(即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共同努力,承擔撫養教育的責任。

  外國收養法中也有一些放寬收養條件的特別規定,主要適用于收養非婚生子女、繼子女以及事實收養等情形。

  四、收養關系成立的程序

  綜觀各國收養制度的立法例,有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收養須依司法程序而成立;二是收養須依行政程序而成立。我國《收養法》規定成立收養關系的法定程序是收養登記程序,同時以收養協議及收養公證為補充。

  (一)收養登記。我國(收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我國民政都于1999年5月25日發布了<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又可分為:(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登記的具體程序

  (1)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首先,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其次,送養人為公民的,須送養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送養人為社會福利機構的,須由其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最后,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必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

  申請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第一,收養人情況;第二,送養人情況;第三,被收養人情況;第四,收養的目的;第五,收養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

  收養人應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不同情況送養人還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

  第一,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第二,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第三,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第四,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收養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收養人條件以及其收養的目的是否正當。第二,被收養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被收養人條件。第三,送養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送養人條件。第四,當事人申請收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登記。經過審查后,收養登記機關對申請人證件齊全有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的,應為其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F行<收養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钡?款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P>

  1.收養協議。是收養關系當事人之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訂立的,關于同意成立收養關系的協議。訂立收養協議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要求:

  (1)訂立收養協議的當事人即收養人、被收養人與送養人均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成立的條件。

  (2)收養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收養的目的,收養人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以及雙方要求訂入的其他內容。

  (3)收養協議的形式,應當為書面協議。自收養關系當事人正式簽訂之日起生效。

  2.收養公證。是根據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證機關對其訂立的收養協議依法作出的公證證明。

  (1)辦理收養公證并不是成立收養關系的必經法律程序。只有在收養關系當事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情況下,才依法予以辦理。

  (2)辦理收養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對申請收養公證的當事人的條件和收養協議的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后,認為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收養協議的內容合法有效,才能給予辦理收養公證證明。

  (3)公證機關對收養公證的文件應當妥善保管。

  五、與收養關系成立相關的其他規定

  (一)子女由親朋代為撫養不適用收養關系。(收養法)第17條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边@種不具有收養性質的撫養,并不變更親子法律關系;撫養人和被撫養人間,是不發生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

  (二)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超計劃生育。(收養法)第19條規定:“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P>

  (三)嚴禁買賣兒童或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收養法)第20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或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收養秘密知情人的保密義務。(收養法)第22條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卑凑赵摋l法律規定,收養人、送養人有權要求保守收養秘密,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泄露該收養秘密的義務。

  六、收養的效力

  <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法)則進一步明確規定,收養的效力不僅及于養父母與養子女、養子女與生父母,還及于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

  按照我國<收養法)第23條的規定,可將收養的全部效力分為:

  (一)收養的擬制效力。是指收養依法創設新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故稱為收養的積極效力。

  1、對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擬制效力。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1款指出: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例如,(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等規定,(繼承法)中有關父母與子女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規定,均適用于養父母與養子女。

  收養的擬制效力,同樣也表現在養子女的稱姓上,養子女的姓隨養親,是當代各國親屬法的通例。我國<收養法)第24條指出:“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别B子女的姓既可隨養父,也可隨養母,這同<婚姻法)第22條有關子女稱姓問題的規定完全一致。

  2、對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的擬制效力。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1款還指出: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具體說來,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間,有祖孫間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子女間,有兄弟姐妹間的權利和義務。上述近親屬間的撫養和贍養適用<婚姻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法定繼承適用<繼承法)第10條及其相關規定。養兄弟姐妹、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的遺產。

  關于養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我國現行法中未設明文。根據收養法理和群眾的習慣,應當肯定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已超過近親屬范圍的除外。

  (二)收養的解銷效力。是指收養依法終止原有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故不妨稱其為收養的消極效力。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均屬于完全收養的性質,收養的解銷效力不僅及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也及于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

  1、對養子女與生父母的解銷效力。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2款指出,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按此規定所消除的,僅為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而非自然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間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緣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通過法律手段加以改變。因此,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對養子女與生父母是仍然適用的。

  2、對養子女與生父母其他近親屬的解銷效力。

  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2款還指出,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亦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按此規定,子女被他人收養后,與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孫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間,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婚姻法)中有關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對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也是仍然適用的。

  (三)無效收養行為。

  1、無效收養的概念和原因。無效收養行為是欠缺收養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養行為,這里所說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這種行為不具有收養的法律效力,是一種無效民事行為。

  我國<收養法)第25條第1款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在我國,判斷一收養行為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只能以<民法通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要件的規定和(收養法)有關收養關系成立要件的規定為依據。

  有的國家對欠缺法定要件的收養行為兼采無效和撤銷兩種制度。我國(收養法)對欠缺法定要件的收養行為采用單一的無效制,不作無效和得撤銷的區分。

  在我國收養法中,收養無效的原因和收養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對應的。這里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均須具備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養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要件。具體說來,收養因收養人、送養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因違反法律(被收養人、送養人和收養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因欠缺收養的合意(包括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因不符合收養成立的法定方式而無效。當然,不符合法定方式也是違反法律規定。

  2、確認收養無效的程序和無效收養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收養無效的程序有兩種,即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確認收養無效和收養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確認收養無效。

  在審判實踐中,依訴訟程序確認收養無效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確認收養無效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收養無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無效收養行為,在有關判決中確認收養無效。

  我國民政部頒行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指出:收養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應宣布該項收養登記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回<收養證)。至于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能否依行政程序申請確認收養登記無效的問題,并無規定。

  我國<收養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笔震B行為經收養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確認無效,同樣也是自始無效的。

  無效收養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致使當事人不能實現其預期的目的。根據不同情形,無效收養有時還會發生并非當事人預期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后果,包括行政法上的和刑法上的后果。當然,這是在無效收養的責任主體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情形下發生的。

  七、收養關系的解除

  收養關系終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死亡,因主體缺位而自然終止;二是收養關系依法解除,通過法律手段而人為地終止。就法理而言,因死亡而終止的,以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親屬關系并不終止;因依法解除而終止的,以該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親屬關系隨之終止。

  當代各國對收養關系的解除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國家采取禁止主義或部分禁止主義,有些國家則采取許可主義。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態度,收養關系的解除可經由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

  (一)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贝送猓凑胀ǖ?7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也是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單方解除收養,是出于穩定收養關系,保護養子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出現某種重大事由致使收養關系確實無法維持,收養人和送養人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解除收養的協議的,自當依法準許。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的問題上,自應尊重雙方的共同意愿。

  1、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1)在養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養須得收養人和送養人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征得本人同意。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對解除收養的意義和后果,是有一定的識別能力的。是否解除收養,事關該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2)在養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養關系須得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該養子女的同意,雙方在解除收養的問題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無須以原送養人的同意為解除收養關系的必要條件。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應就解除后的財產和生活問題一并達成協議。

  2、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我國(收養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1、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按照我國(收養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但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

  2、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應當經由訴訟程序辦理。人民法院審理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案件,應當查明有關事實,根據(婚姻法)、(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正確處理收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未成年養子女的權益。在養子女已經成年,養父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生活困難的情形下,應當依法保護養父母的利益。

  一般說來,首先應對此類糾紛做好調解工作,促使原、被告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保持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依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收養關系自準予解除收養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

  在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解除收養關系的,其性質亦為協議解除。但是,訴訟程序中達成的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不同于訴訟外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人民法院已將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載入調解書,當事人無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也無須再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或公證證明。已生效的準予解除收養關系的調解書,是收養關系業經解除的法律依據。

  (三)收養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擬制血親關系的解銷。我國<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親關系的恢復。(收養法)第29條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如果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恢復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子女與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隨之恢復。

  3、解除收養后的財產問題及其處理。我國<收養法)第30條對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補償請求權作了明確的規定。

  (1)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該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關于生活費的數額,應視養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成年養子女的負擔能力而定。一般說來,應不低于當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費用標準。

  2.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該條還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2011年7月自學考試成績查詢時間及方式匯總

?2011年下半年各地自學考試報名匯總

更多信息請訪問:自學考試頻道    自學考試論壇    自學考試博客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自學考試資格查詢

自學考試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自學考試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環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