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保險法》復習筆記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保險公司(重點)
主要內容概述
保險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的設立;保險公司的分設,變更和終止;保險公司的撤銷、解散、破產及清算
一。保險組織形式
保險組織形式即保險的組織形態,指以什么樣的組織形式從事保險業。
保險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1.個人保險形態:最主要的是英國倫敦勞合社
2.合作保險形態
3.公司組織形態: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股份有限保險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設立原則
1.準則主義:指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準則即可設立而無須經過批準,但須向公司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2.許可主義:指公司的設立除須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準則外,還必須經主管機關的批準,并經注冊機關注冊登記。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保險公司的設立適用許可主義。即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監督感里部門的批準。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即中國保監會。
三。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1.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有具有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四。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及其法律地位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其經營活動的后果由本公司承擔的分公司,支公司或辦事處。
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1.不能獨立于保險公司的名稱。
2.不能有獨立于本公司的資產。
3.不能有獨立于公司的組織機構。
4.保險公司的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五。我國對保險保證金的規定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是用于清償債務外,其他不得動用。
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是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
六。保險公司的變更的主要是由:
1.保險公司法人名稱的變更
2.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
3.保險公司法人或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變更
4.保險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的調整
5.保險公司的合并
6.保險公司章程的修改
7.出資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的變更
8.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此外,更換董事長、總經理的,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
七。保險公司終止的事由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而終止
2.保險公司因違法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3.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
保險公司的終止應注意的問題:
1.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八。保險公司的破產與清償
保險公司的破產,首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險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后,應由人民法院組織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算: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3.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進行分配。
最新資訊
- 2025年10月自考開考科目清單公布!新版教材這樣買才不會錯2025-09-21
- 倒計時!2025年10月自考考前沖刺,這些資料必須有2025-09-20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歷史事件時間點梳理2025-09-19
- 考生必看!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必背考點2025-09-19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習概(15040)》歷年高頻簡答題匯總2025-09-19
- 2025年10月自考報名全結束!后續備考要點、資源合集、考試須知一文看全2025-09-18
- 江蘇2025年10月自考時間敲定!10月25-26日,考前真題資源整理速領2025-09-18
- 10月25日開考!2025年10月自考《習概》全書高頻考點10頁紙更新速領2025-09-17
- 最后一月!2025年10月自考如何復習高效提分?附高頻考點整理2025-09-15
- 2025年10月自考教材目錄更新!這些科目已調整,附購買指南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