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復習資料(5)
第九章民事訴訟當事人; $lesson$
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調解書約束的人。
原告:
導致訴訟程序開始的人。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被告:
傳喚應訴的人。
訴訟權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訴訟活動中,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訴訟行為能力:
也稱訴訟能力,就是能夠親自從事民事訴訟活動,具有獨立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
當事人的更換: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訴訟權利承擔:
在訴訟進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來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轉讓給新的當事人,新的當事人享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承擔其訴訟義務。
第十章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種類的,在辦案過程中合并審理的訴訟。
共同訴訟的特點:
1. 一方為兩人以上。
2. 共同訴訟人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
3. 共同訴訟人不同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訴訟:
多數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厲害關系。
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訟標的屬于同一法律原因而產生的。
特點:
1、共同訴訟5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2、共同訴訟行為的一致性。
3、訴訟中止的共同性。
一人的訴訟行為必須全體同意,一般應以明確表態也有默示,要看是否有利共同訴訟人。
普通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人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宜于合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
必要與普通訴訟差異:
1. 訴訟標的的共同性與同類性。
2. 相關性與獨立性。
3. 審判方式與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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