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復習資料(3)
第六章合議制度: $lesson$
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實行集體審理評議的制度。
合議制度特點:
A廣泛的適用性
B較強的適應性一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原則上是合議制二審和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一律實行合議制。
合議制度的內(nèi)容: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A合議庭的構成
B合議庭的權限
回避制度的概念: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
法定回避情形:
1. 審判人員對案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在執(zhí)行其職務時只能是一種身份,如果同時又是案件當事人,那就只能依法行使訴權,而不能以審判人民的資格行使審判權。
2. 民事關系錯從復雜。
3. 審判人員生活在一定社會環(huán)境之中,與一定社會成員存在某種特殊的關系。
回避的范圍:
記錄工作,翻譯工作,鑒定人,勘驗人為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jù)材料。
回避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由審判長決定。獨任制,由審判員決定。
兩審終審制度:
一個民事案件,經(jīng)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
兩審終審的內(nèi)容:
1. 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
2. 兩個審級不同的裁判。
3. 兩個審級之間的銜接。
第七章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民事訴訟中的主管:
人民法院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理一定范圍內(nèi)民事糾紛的權限亦即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
管轄;
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的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管轄與主管的關系:
區(qū)別:主管解決的是法院同有關機關之間處理民事糾紛或者其他糾紛的分工和權限的問題管轄解決的是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處理等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問題。
聯(lián)系: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 管轄是主管的體現(xiàn)和落實。
管轄權與審判權:
審判權: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權力。
管轄權:法院系統(tǒng)內(nèi)某一級人民法院或某一個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審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權限。
確定管轄原則:
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訴訟。
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3. 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執(zhí)行。
4. 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案件審判,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利。
5.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管轄按不同標準分類;
1. 法院管轄和裁判管轄。
2. 專屬管轄和協(xié)議管轄。
3. 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
級別管轄: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 重大的涉外案件。
2. 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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