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經濟法(法律類)”中名詞解釋(二)


34) 外資企業: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它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lesson$
35)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36) 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宣告后,可以依法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37)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債權。
38)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9)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40)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爭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41) 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42) 折扣:亦稱讓利。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價款上給對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
43)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因產品質量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關于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損害賠償及處理質量爭議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44)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
45)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活動。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
46)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國家指定的產品質量專門機構,根據正式產品標準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企業產品質量所進行的監督性檢驗。
47) 國家監督:指國家對產品質量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
48)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和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造成買主、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49) 產品質量義務:是指產品質量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為一定質量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質量行為,以滿足對方利益需要的責任。
50) 產品質量糾紛:是指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的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
5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
52) 消費者:就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居民。
53)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55) 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56)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57) 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58)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者有權按其所載取得相應的權益的憑證。股票、公司債券、公債券、票據、提單、本票、匯票、支票、保險單等都是證券。
59)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試圖獲利的行為。內幕交易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原則,侵犯了投資者的利益。
60)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按票面所載文義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61)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2)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3)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其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64) 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實施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本身包含兩個行為:一是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章;二是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
66)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作成背書,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68)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69)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依據票據法所賦予的可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70)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一定的事實和理由對于票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71)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于房屋建設、買賣、租賃、修繕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72) 土地所有權: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73)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74) 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專有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
75) 工業產權法:是調整因確認、保護和使用工業產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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