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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知識產權法”名詞知識匯總

更新時間:2011-06-16 09:09: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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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始版權保護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國宋朝――“禁擅鐫”。 $lesson$

  2.15世紀末,威尼斯共和國授予印刷商馮-施貝葉為期5年的印刷出版專有權,被認為是西方第一個由統治政權頒發的保護翻印之權的特許令。

  3.歐洲第一個要求享有“作者權”,以及對印刷商無償的占有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提出抗議的是德國宗教改革的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4.1690年,英國哲學家羅克在他的《論國民政府的兩個條件》中提出,作者創作作品花費的時間和勞動,與其他勞動成果的創作人的花費沒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應當像其他勞動成果一樣,獲得應有報酬。

  5.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法令》。

  6.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

  7.1990年9月7日,通過《著作權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全面、系統保護作者權利的法律,也是我國著作權法制建設的里程碑。

  8. 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9.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10.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一個創新:規范網絡時代著作權)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1.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92年,中國正式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并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12.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13.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14. 著作權法: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15.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6.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17.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18.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19. 著作權法: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20.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1.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22.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律制度,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

  24.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限為自然人終生及死亡之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辦、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開發完成后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25. 著作權法: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26. 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7.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5淖髕Bw;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28.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9.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0斜匾?母畝???欽庵指畝?壞猛崆?鄹腦?髕貳?/P>

  30.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8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31. .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的保護期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2.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4. 著作權法: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35. 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36.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

  37.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對于作者主動投給圖書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應當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簽訂合同的,6個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還原稿和給予經濟補償。該6個月期限,從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計算。

  但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不需簽訂書面出版合同,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取到報社決定刊登的通知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受到雜志社決定刊登的通知的,可以將用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8.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9.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0.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刪去原的四十一條)

  41.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

  42.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43. 著作權法:(原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44.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45.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46.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47.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48.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51.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52.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53.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4. 著作權法: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55.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56.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57. 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爾多市一市民以15年制作各種色布的壟斷權,這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種專利。

  58.現代專利制度鼻祖――英國1623年頒布的《壟斷法規》。

  59. 專利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60.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61. 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62.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63.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64.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65.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66.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67. 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8. 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69.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70.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71.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72. 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又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即《專利合作條約》)。

  73. 專利法: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74.美國于1836年首創了審查制度,規定具有新穎性又符合實用性的發明,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是專利制度的一大改革。

  75.到20世紀50年代,國際上形成了兩大專利體系:審查制和不審查制。

  76. 1963年荷蘭創立了“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度。

  77.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78. 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79.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80. 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8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82.專利法: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83.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其權利。

  84. 根據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限適用原《專利法》,即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的15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的5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續展3年。

  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后的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權,其保護期限適用修訂后的《專利法》,即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的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的10年。

  1992年12月31日(含當日)前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其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20年。

  85.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86. 專利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87. 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專利維持費或者交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交納金額為該年度數額的25%的滯納金。

  88.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89.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90.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91.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92.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9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94.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十七章商標制度概述

  95.我國于1996年7月發布《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可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

  96.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97.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98.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99. 商標法: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100. 1803年法國制定的《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標保護的早期法律。1857年法國制定的《關于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商標法。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國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標法規,即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1963年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1982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商標法》(1993年重大修訂,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

  10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新中國第一部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

  103. 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104. 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105. 商標法: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106. 商標法: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107. 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108. 商標法: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109. 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110.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111. 商標法:第46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注銷之日起1年內,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被核準。

  112. 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113.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114.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115.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116. 商標法: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117.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118.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119.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120.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121.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122.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123. 商標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124. 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予以修正。

  對于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申請人可自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25. 商標法:第30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126.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27.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129.凡經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或撤銷。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申請撤銷不受5年時間限制。

  對偽稱馳名商標的處罰: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30.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131.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132.申請爭議裁定的時間為5年。

  商標注冊人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時間為自被爭議的注冊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商標異議的時間為自該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133.美國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20年,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則規定為10年。

  134.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135.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136.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37. 商標法: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138. 商標法: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139. 商標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140.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141.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142.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43.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144.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45.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146.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7.商標法: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148. 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已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149. 20世紀60年代,國際商會(ICC)率先將商業秘密視為知識產權。

  150.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151.我國于1997年3月20日由國務院發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并于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152.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153.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或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4.申請人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該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利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并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理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

  15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品種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對經初步審查合格的,審批機關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繳納審查費。對經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審批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

  156.申請人對天審批機關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請求書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7.品種權人或無效宣告請求人對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58.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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