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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學考試語言學概論復習資料

更新時間:2011-06-01 09:53: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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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語言和語言學 $lesson$

  1. 為什么語言和種族沒有必然聯系

  答:語言能力和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有關,但語言不是一種生理現象,也不是一種心理現象,不是遺傳的,而是一種社會現象。語言完全是在一種語言環境中后天獲得的,所以語言和種族沒有必然聯系。

  2. 簡答語言符號的特點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答:(1)符號和語言,“能指”和“所指”。能指是能夠指稱某種意義的成分,所指是給符號所指的意義內容創制了一個專門術語。(2)語言符號的“任意性”。符號的物質實體和表示的意義之間沒有必然的理據關系,語言符號的物質實體和表示的意義之間也沒有必然的理據關系,完全是任意的,約定俗成的。(3)語言符號的強制性和可變性。在同一社會、同一時代,對使用同一種語言的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是強制性的,而語言又是發展變化著的。(4)語言符號的離散特性和線性特性。話只能一個字一個字,一句話一句話地說,因此語言符號是離散的,而且在時間這根軸上是成線性排列的。

  3. 組合關系和聚合關系的關系

  答:組合關系體現在一個語言單位和前一個語言單位或后一個語言單位,或和前后兩個語言單位之間的關系,是橫向關系。聚合關系是在組合的某一個位置上能夠相互替換,有共同的特點,故能聚合歸類。組合是橫向的結構關系,聚合是歸類規則,有了組合、聚合關系,便展現出了整個語言平面,聚合關系是組合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或者說是從組合關系中分析出來的,而組合關系又表現為聚合類的線性序列。所以組合關系和聚合關系是有機地統一,不可分割。

  4. 解釋“符號”

  答:符號指根據社會的約定俗成使用某種特定的物質實體來表示某種特定的意義而形成的實體和意義的結合體。

  5. 解釋“語言”

  答:語言是言語活動中同一社會群體共同掌握的,有規律可循而又成系統的那一部分,語言是均質的,是言語活動中的社會部分。語言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具有鮮明的地區性、民族性和歷史性。

  6. 口語和書面語的關系

  答:語言的客觀存在形式首先是口語,第二種客觀存在形式,是書面語。書面語是在口語的基礎上產生的,口語是第一性的,書面語是第二性的。書面語是經過加工、提煉和發展了的口語的書面形式??谡Z和書面語中基本的語言成分也就是基本的語匯和語法結構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基本一致的。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7. 語言與言語的區別

  答:語言是言語活動中同一社會群體共同掌握的、有規律可循而又成系統的那一部分;而含有個人要素或個人雜質的說話行為和說出來的話只能屬于言語。

  8. 解釋“普通語言學”

  答:語言學界把研究人類社會的語言這種社會現象的一般理論稱為普通語言學。它以一般語言學為研究對象,探索各種語言所共有的特性、共同的規律、結構上的共同特點和一般原理。

  9. 解釋“應用語言學”

  答:把語言學的理論和具體成果用來為社會實際生活中的某個領域服務,這是廣義的應用語言學;狹義的應用語言學指專門研究語言教學中的理論和方法。

  10. 解釋“傳統語言學”

  答:一般泛指20世紀以前的語言學,特別是指索緒爾開創的結構主義語言學以前的語言學。

  11. 解釋“內部語言”

  答:第一,內部語言是語言的一種形式;第二,內部語言的交際對象是說話者本人,且沒有出聲。因此,內部語言是沒有說出口的內心的話。

  第二章 我國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稱和涵義

  在不同的時代和國家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的名稱不盡相同,在古代羅馬私法中稱其為親屬法。當代各國有稱為親屬法的,如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的親屬編,有稱為婚姻家庭法的,如原蘇聯各聯盟共和國的婚姻家庭法典,有僅稱為家庭法的,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和現俄羅斯聯邦的家庭法典。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由不同名稱的單行法組成。

  一般說來,親屬法調整的范圍是稍廣于婚姻家庭法的,除以婚姻家庭法規范為主要內容外,還有一些不屬于婚姻家庭事項的規定。我國的《婚姻法》就其內容而言,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規范比較簡略。

  在法制史和比較法的領域中,婚姻家庭法一詞有各種不同的涵義,如非純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純粹的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非純粹的婚姻家庭法多見于諸法合體的古代法,其中有許多刑事法律規范。近現代的婚姻家庭法是純粹的婚姻家庭法,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構成的。

  從羅馬法到近現代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婚姻家庭法(親屬法)均被認為是民法即私法的組成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將婚姻家庭法規范體系作為民法典的一編,英美法系國家各種調整婚姻家庭的單行法也是被歸類于民法的。十月革命后蘇聯首創以婚姻家庭法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立法例,后為一些社會主義國家所采用。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民法的組成部分,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過去是有歧見的。按照《民法通則》第2條有關調整對象的規定,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當然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我們認為:婚姻家庭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民法部門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組成部分。

  所謂形式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類似的名稱)為名的規范性文件,它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所謂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國家中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的總和。學習和研究婚姻家庭法,應當面向全部的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規范體系,不能僅以形式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為限。

  (二)我國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

  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借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一概念是就實質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而不是僅就形式意義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

  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規范,又包括家庭法規范?;橐黾彝シㄊ峭ㄟ^規定婚姻家庭關系借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通過規定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實現其調整作用的。這是婚姻家庭法特有的調整方法。這與其他法律中的調整方法有明顯區別。

  二、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一)調整對象的范圍相當廣泛

  就縱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關系、其他近親屬關系發生和終止的全過程;就橫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體間、其他近親屬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說來:

  在我國列入婚姻家庭法調整范圍的主體,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孫(雙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況下,還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兒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列入婚姻家庭法調整范圍的事項,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規定、具有法律意義、法律后果的問題。法律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那些不具有法律意義、法律后果的問題,毋須由法律加以規定,可由道德、習慣等加以調整。

  第三章 親屬關系原理

  一、親屬的概念和親屬制度的沿革

  (一)親屬

  系指人們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一經法律調整便在相關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橐鍪怯H屬之源,血親是親屬之流。血親也可依法擬制,通過收養而形成。姻親則是以婚姻為中介而發生的。

  1、親屬關系與親屬法律關系的區別:親屬網絡極為廣泛。作為現實存在的親屬關系,縱向的關系須受人們壽命的限制,不可能超過若干代,橫向的關系卻是由此及彼、漫無邊際的。只有為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才是親屬法律關系。其他未為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主體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僅具有倫理上、傳統習俗上的意義,。

  2、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親屬組成的,家庭成員一般均為近親屬,例外的情形極為罕見。有親屬關系的人,甚至是有近親屬關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員,而是分屬于不同家庭的。兩者的區別在于,家庭成員間不僅有親屬關系,還有以家庭為單位的共同經濟和共同生活的關系。

  3、親屬與家屬的區別:家屬是家長的對稱,從歷史上來看是家長制家庭的產物。我國歷代封建法律中所稱的家屬,除家長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親屬外,還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屬不以親屬為限。1930年的國民黨政府民法親屬編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未設家制。現實生活中雖有家長、家屬的稱謂,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按照親屬關系確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長家屬關系確定的。

  (二)我國親屬制度的沿革

  親屬制度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個體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導致古代型親屬制度的確立。從古代型的親屬制度到近、現代型親屬制度的轉變,是宗法社會崩潰的必然結果。

  中國古代的親屬制度以宗法為本,最初將親屬分為宗族和外姻兩大類別。

  宗族亦稱宗親、本親或內親,在古代親屬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為主體;還包括在室女和來歸之婦,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外姻亦稱外親,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親屬,以及己身之女、孫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妻族(或稱妻黨)原來也列為外親,這種傳統一直延續到唐、宋時代。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類,在禮與律中確立了宗親、外親、妻親三分法的體制。

  關于配偶在我國古代親屬制度中的地位,由于來歸之婦已列入宗親,故毋須將其另列一類。出嫁從夫,妻是夫方宗族的成員,夫之族即妻之族,只有在婚姻離異后,妻才脫離夫之族回歸父之族。

  近現代以來,從清末到北洋軍閥政府統治時期,民律草案中均將夫妻單獨列為親屬類別之一。后來隨著國民黨政府民法親屬編的問世,才按照近現代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將宗親改為不包括配偶的血親。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一)意義

  婚姻的成立亦稱結婚,是婚姻法律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律事實?;橐龅娜糠尚ЯΓ际且曰橐龅某闪榍疤岬?。

  婚姻的成立在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別。從廣義上來說包括訂婚和結婚。古代法多采廣義說,以訂婚為結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的成立是合訂婚和結婚為一體的。從狹義上來說,婚姻的成立僅指結婚。近現代法多采狹義說,不以訂婚為結婚的必經程序。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法中,亦無有關訂婚的規定。

  就婚姻成立的法律意義而言,婚姻一旦成立便在相關領域導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這些后果的總和被稱為婚姻的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及于夫妻雙方的直接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間接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結婚是一種創設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應當符合民法中有關民事法律行為要件的一般規定,以及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專門規定。

  婚姻成立的條件有以下的分類。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如當事人須達到法定婚齡,雙方須有結婚的合意,須非重婚,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須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當代各國的結婚法多采用要式婚制。如有的要求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或戶籍申報,有的要求當事人舉行公開儀式并有證人在場證明等。在我國歷來是將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稱為結婚條件,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稱為結婚程序的。

  2.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必備條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如結婚須出于雙方合意,當事人須達到法定婚齡等。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如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等。

  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之分適用于實質要件。從廣義上來說,也可將形式要件稱為必備條件。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之分有時僅具有相對的含義。例如,可將符合一夫一妻制作為必備條件,亦可將重婚作為禁止條件(婚姻障礙)。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公益要件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如禁止重婚、禁止近親結婚等;私益要件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如結婚須有當事人雙方合意、未成年人結婚須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適用于法定婚齡低于成年年齡的國家)等。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例中,以違反公益要件為婚姻無效的原因;以違反私益要件為婚姻得撤銷的原因。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

  二、結婚制度的沿革

  結婚制度是個體婚制的產物,它在歷史上經歷了長期的發展變化。

  (一)早期型結婚方式舉例

  這里早期是指個體婚制形成時期。當時主要有掠奪婚、互易婚、勞役婚、買賣婚、贈與婚等。掠奪婚亦稱搶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奪女子為妻,這種結婚方式大致出現于對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時期?;ヒ谆橐喾Q換婚,指雙方父母互換其女為子婦,或男子互換其姐妹為已妻。勞役婚指男方須為女方家庭服一定時期的勞務,以此作為與女方成婚的代價。買賣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給付金錢或其他等價物,以此作為與女方成婚的代價。贈與婚指有主婚權的父母、尊長將女贈與他人為妻,并不索取代價。它不同于買賣婚,但女子仍處于贈與標的物的低下地位。

  其中,掠奪婚、贈與婚可稱為無償婚,互易婚、勞役婚、買賣婚可稱為有償婚。

  (二)中國古代的聘娶婚

  這是中國古代最主要的結婚方式,盛行于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男家娶婦(男子娶妻)須向女家依禮聘娶。所謂“六禮”,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六禮備,謂之聘;六禮不備,謂之奔”。

  “納采”反映男家遣媒人攜帶禮品赴女家提親?!皢柮敝改屑仪裁饺瞬槊髋拥纳桨俗忠约芭由傅男彰詡湔疾贰!凹{吉”是指男家在此項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慶賀?!凹{吉”亦稱文定,一般均在此時寫立婚書。“納征”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財。女家收納聘財后,婚約即告成立?!罢埰凇敝改屑蚁蚺艺堃酝昊橹?在男家處于強勢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淪為“告期”?!坝H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歸后行“合巹”之禮以示成妻。

  此外,女子嫁入夫家后還須行成婦之禮。經“廟見”后,始得成為夫方宗族的成員。“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登于禰,成婦之義也?!比绻游唇洀R見而死,只能“歸葬于女氏之黨”。

  “六禮”之制歷代數有變遷,后世不及早期嚴格,漸有簡化之勢。宋代改“六禮”為四,即“納采”、“納吉”、“納征”、“親迎”。<朱子家禮)中將“納吉”并入“納征”。元代增“議婚”一項。明、清時期基本上沿用(朱子家禮)。歷代的戶婚律均以寫立婚書、收受聘財為定婚條件。在實際生活中,王公、高官等上層人物多行古禮,庶民百姓的嫁娶程序則較為簡略。

  (三)古代各國的宗教婚

  宗教婚盛行于古代各國,許多宗教經典都有關于結婚方式的要求。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羅馬的一種宗教婚,婚禮由神官主持,結婚當事人共食祭神的麥餅后,婚姻始得成立。印度教的(摩奴法典)規定了八種結婚方式,分別適用于不同種姓的人。其中類似買賣婚姻的,被稱為阿修羅的結婚方式。按照伊斯蘭的教義,結婚是穆斯林應盡的宗教義務,但不得與異教徒結婚。結婚以前,男方須向女方之父交送“麥爾”或“沙對”。成婚之日,舉行由阿訇主持的宗教儀式。

  歐洲中世紀是基督教的全盛時期。許多國家以基督教為國教。按照寺院法對形式要件的要求而成立的宗教婚,是當時最主要的結婚方式。結婚被視為七項圣典(亦稱宣誓圣禮)之一。結婚須向當地教會申請,事先經教會公告?;槎Y由神職人員主持,當事人須宣誓并接受神職人員的祝福。中世紀以后,基督教的宗教婚逐漸為民事婚所取代,但至今仍有相當的影響。

  (四)近現代的共諾婚

  共諾婚亦稱合意婚,依男女雙方的結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諾婚制是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到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過渡的時期中逐步形成和確立的。

  在結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選擇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紀的尼德蘭(即今之荷蘭)。所謂選擇民事婚,是指依宗教的方式結婚還是依民事的方式結婚,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經上述兩種方式而成立的婚姻均為有效。1787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六也在敕令中肯定了選擇民事婚制度。法國大革命后,1791年的憲法指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規定:“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贝撕?,歐洲各國在立法上相繼進行了結婚方式的改革。但是,這種改革是漸進的。從世界范圍來看,隨著共諾婚制的確立,民事婚成為普遍通行的結婚方式。

  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共諾婚,在價值觀上是同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則相一致的,是以契約說為其理論基礎的。婚姻既為契約,當然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條件。這同無視或漠視當事人結婚自由的古代婚姻相比較,無疑是重大的歷史進步。但是,這種形式上的自愿并不能消除社會條件對結婚自由的限制。

  20世紀以來,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對結婚法作了修改,法定的結婚方式趨于簡化。原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均以依法辦理登記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五)中國百年來結婚方式的演變

  中國結婚法的近代化始于20世紀之初。清朝末年和北洋軍閥政府統治期制定的民律草案,既有對資本主義國家婚姻制度包括結婚方式的模仿和借鑒,又有對本國舊制的沿襲。由于均未施行,北洋軍閥時期對結婚的法律調整,仍然是以《大清現行刑律》中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的。當時的大理院還作過解釋和判例,如訂婚須寫立婚書,依禮聘娶,結婚須有合法的主婚人主婚等,使傳統的結婚方式得以延續。1930年公布、1931年施行的國民黨政府民法親屬編,以儀式婚為法定的結婚方式,結婚須舉行公開儀式,并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明。實際生活中傳統的聘娶婚仍然流行,只是在方式、程序上有所簡化。

  中國的新民主義婚姻制度發端于解放前的革命根據地。當時婚姻制度的改革也包括結婚方式的改革。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法、婚姻條例均規定,男女結婚須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以結婚登記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這種首創的結婚登記制度,在建國后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我國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規定,結婚當事人須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此作為結婚的法定方式。從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原內務部和民政部在不同時期都頒行了婚姻登記辦法或條例,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第五章 語義

  1. 簡答語言的理性意義和非理性意義

  答:語言是交流思想和感情的工具,語義也就必然包含這兩方面的內容,即一是思想,就是所謂的“理性意義”,二是情感,就是所謂的“非理性意義”。理性意義也叫邏輯意義或指稱意義,是對主客觀世界的認識。在詞語平面上,它是與概念相聯系的那一部分語義,在句子平面上它是與判斷和推理相聯系的那一部分語義。理性意義是語義的基本要素。非理性意義是說話人的主觀情緒、態度以及語體風格等方面的內容,它一般總是附著在特定的理性意義之上。

  2. 解釋“語義”

  答:語義是同語言形式結合在一起的意義,同語言形式的結合是語義的基本特征。

  3. 解釋“語言意義”

  答:語言意義是一般的、穩定的意義,是語言形式本身表達的意義。

  4. 解釋“語境意義”

  答:語境意義是個別的、臨時的意義,是語言形式在特定的交際場合、知識背景等語境音素作用下所表達的意義。

  5. 解釋“詞義”

  答:詞義是同詞的語音形式結合在一起的人們對一定對象的概括反映和主觀態度。

  6. 解釋“詞的理性意義”

  答:同詞的語音形式結合在一起時,對一定對象的區別性特征的認識就是詞的理性意義。

  7. 解釋“義素”

  答:義素是從義項中分析得到的詞義的語義特征。

  8. 解釋“義項”

  答:義項是詞典釋義的最小單位,是從詞語的各種用例中概括出來的共同的、一般的、穩定的意義。

  9. 簡答義素和語素之間的區別

  答:義素和語素不是同一個概念,它們是兩種性質上根本不同的單位。義素是對一個詞的語義特征進行分析后所得到的最小語義單位;語素則是最小的音義結合體。義素是一種從理論上分析出來的語義單位,就不是一種自然語言的單位,義素不直接與語音相結合。語素不僅有一定的意義而且有一定的讀音,是人們可以直接感受到的自然語言的單位。

  10. 簡答義素和義項之間的關系

  答:一個詞可以同時有幾個理性意義,其中一個意義在語言學上叫一個義項。現代語義學把分析音位的區別特征原理用于詞義分析,把義項進一步分析為若干語義特征,這些語義特征就是義素。

  11. 簡答詞的通俗意義和科學意義的區別

  答:詞的理性意義由于概括深度上的差別而分為兩類:一種是人們對事物所具有的一組非本質特征的反映,這種詞的理性意義可以稱之為“通俗意義”;另一種是人們對事物的本質特征的反映,這種詞的理性意義可以稱之為“科學意義”。

  12. 簡答義素分析的作用

  答:義素研究在語義研究和語法研究中被廣泛使用,在許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義素分析可以清楚間接地說明詞義的結構,便于比較詞義之間的異同,揭示近義詞、反義詞等詞義關系,有利于詞義的研究、學習和掌握。(2)義素分析有助于說明詞語組合的語義條件。

  13. 解釋“單義詞”

  答:單義詞即一個詞的意義可以概括反映一類現象,單義詞只有一個義項。

  14. 解釋“多義詞”

  答:多義詞即一個詞的意義可以概括反映相互關聯的幾類對象,也就是包含幾個互相聯系的義項。

  15. 解釋“本義”

  答:多義詞的多個義項中,最初的那個意義叫本義。

  16. 解釋“引申義”

  答:由本義直接或間接衍生出來的意義。

  17. 解釋“同義詞”

  答:同義詞指一種語言或方言中意義相同或相近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

  18. 解釋“反義詞”

  答:反義詞指一種語言或方言中意義相反或相對的兩個詞。

  19. 解釋“上位詞、下位詞”

  答:語言中有些詞所代表的范圍大,有些詞所代表的范圍小,如果后者所代表的事物可以完全包容在前者所代表的事物范圍內,那么它們之間就具有上下位關系。其中所代表的范圍大的詞叫上位詞,所代表的事物范圍小的詞叫下位詞。

  20. 簡答多義詞和同音詞的關系

  答:多義詞和同音詞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是以一個語音形式來表示多個意義。區別在于:多義詞的各個意義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同音詞的意義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多義詞是一個詞兼有幾個互相聯系的意義,是詞義的一種聚合方式,而同音詞則是兩個或幾個不同的詞,與詞義的聚合沒有直接的關系。

  21. 為什么多義詞在交際中一般不會造成歧義

  答:一個詞雖然可以有幾個意義,但在使用中一般不會產生歧義。(1)詞語總是在一定的上下文中使用的,特定的上下文會使多義詞只體現一個意義;(2)人們的言語交際總是在一定環境中發生的,特定的交際環境也可以使多義詞只體現一個意義。

  22. 簡答近義詞之間的差別

  答:(1)詞的理性意義。有的近義詞詞義所概括反映的對象只是基本相同,但它們所指的范圍不完全重合。有的近義詞的詞義所概括的對象雖然相同,但在強調的重點、方面或達到的程度都有所不同。(2)詞的非理性意義,即附加色彩。有些是感情色彩不同;有些是語體色彩不同。

  23. 簡答語義場的層次性和系統性

  答:層次性是語義場的一個顯著特點,事物本身的分類是有層次的,因而反映事物類別的語義場也就形成了有層次的結構,若干較小的語義場可以集合成較大的語義場,若干較大的語義場可以集合成更大的語義場。系統性也是語義場的一個重要特點。一個語義場就是一個局部的語義系統。在這個系統中,類屬義劃定的意義領域,被劃分為若干塊并分配給不同的詞語,這些詞語以一種互補的方式來對同一意義領域進行反映。系統中某個詞語的意義會受到系統中其他詞語的制約,系統中某個詞義的變化或詞語數量的增減,會導致意義領域的重新劃分和分配,從而引起系統中其他詞義的變化。語義場的系統性的特點反映出語言的詞匯具有一定的系統性。

  24. 解釋“關系意義”

  答:詞語在組合時都要形成一定的結構關系,由這些結構關系所賦予的意義就叫做關系意義,包括語法關系意義和語義關系意義。

  25. 解釋“語氣意義”

  答:反映說話人使用句子的目的和說話人情緒的意義,包括陳述、疑問、祈使、感嘆等不同的意義。

  26. 解釋“述謂結構”

  答:從語義結構上看,一個句子包括“情態”和“命題”兩部分,情態包括時態、語態、語氣等方面的意義,情態以外的部分即命題。一個命題在語義結構上可進一步分析為一個“述謂結構”。一個述謂結構由一個“謂詞”和若干個“變元”組成,謂詞一般就是句子中的謂語動詞或形容詞,是處于支配地位的核心成分。

  27. 解釋“語義指向”

  答:句子某個成分在語義上指向哪兒,或者說同哪個成分或哪些成分發生語義聯系,就是這個成分的語義指向。

  28. 解釋“歧義”

  答:歧義是指同一形式的語言符號序列可能表達不同意義的現象。

  29. 解釋“變元”

  答:變元又稱“題元”、“項”等,是與謂詞有直接關系并受謂詞支配的語義成分。變元一般都是名詞性的詞語,在句子中經常充當主語或賓語。

  30. 解釋“語義角色”

  答:根據謂詞和變元之間不同的關系,可以把變元分為若干個類型,這種變元的類型一般稱之為“語義角色”。常見的語義角色有施事、受事、與事、工具、結果、處所等。

  31. 解釋“蘊含”

  答:蘊含是句義之間的關系的一種,就話語本身所表達的意義而言,如果有句義甲就必然有句義乙,就說甲蘊含乙。在一般情況下,蘊含的規律是含有下位概念或局部概念的句義蘊含有上位概念或整體概念的句義,而不是相反。這種蘊含關系通常可以從句子本身的意義推知,而不必以來特殊的背景關系。用公式表示為甲乙。

  32. 解釋“預設”

  答:預設是句義之間的一種關系,預設是就話語本身表達的意義而言的,有句義甲就必然有句義乙。蘊含包含在句子的斷言范圍內,是句子的基本信息;預設不在句子的斷言范圍內,是句子的背景信息,用公式表示為甲乙。

  33. 為什么謂詞是處于支配地位的核心地位

  答:一個述謂結構可以有多少變元以及可以有何種性質的變元,都是由謂詞的語義決定的。因為謂詞語義規定了述謂結構的內容,從而也就規定了句子的語義框架,有了這個語義框架,在用符合謂詞語義要求的變元把這個框架填滿,就產生了句子的命題。因此,在述謂結構中,謂詞是處于支配地位的核心成分。

  第六章 文字

  1. 解釋“字符”

  答:字符即文字符號,是文字的最基本的單位,是直接跟某種語言單位相聯系的符號。

  2. 解釋“他源文字”

  答:他源文字是在已有的別的文字的基礎上創制的文字。

  3. 解釋“復合字符”

  答:復合字符是由單純字符組合而成或由單純字符和復合字符再組合而成的字符。

  4. 解釋“表意文字”

  答:表意文字即全部字符都是意符的文字。

  5. 解釋“意音文字”

  答:意音文字即一部分是意符,一部分是音符的文字。

  6. 所有的書寫符號都是文字嗎

  答:文字是用來書寫某一種語言單位的符號,如果不是用來書寫某一種語言單位的符號,即使表示一定意義,也不是文字。如紅綠燈不直接與哪個語言單位對應,所以是一種符號,但不是語言符號,因而也不是文字。旗語、莫爾斯電報代碼則不同,它們直接代表文字符號,可以說是文字的符號,所以是語言的符號。

  7. 什么是文字的作用

  答:文字的作用可以從三方面來認識:(1)從交際層次看,文字作為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它克服了語言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局限性,擴大和完善了語言的交際功能。(2)從文化遺產和科學知識層次來看,文字是人們積累文化遺產和傳播科學知識的媒介。(3)從整個人類的發展歷史看,文字的產生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的標志。

  8. 現代漢語中的“文字”含有那些義項

  答:(1)書寫或記錄評議的符號,也說“字”或“字母”。如漢字,英文字母。(2)語言的書面形式或書面語,如中文、英文等。(3)文章(多指形式方面)。

  9. 解釋“楔形文字”

  答:楔形文字是公元前4000多年前,蘇美爾民族用蘆管在泥版上“壓印”出來的文字。它們的筆道像一個個楔子,所以后人就叫這種文字為楔形文字。楔形文字是一種詞語文字,同時也是意音文字。

  10. 簡答“文字的創制”含義

  答:文字的創制指現代社會里為沒有文字的語言創制文字,特別是政府或語言學家為沒有文字的民族創制文字,不涉及歷史上各種民族語言的文字的創制過程。

  11. 簡答文字改革的類型有哪些情況

  答:文字改革的類型有三種情況:(1)整個文字類型和字符類型不變,只是對正字法的個別規則和個別字符進行調整。(2)整個文字類型不變,但是字符類型變了,如1928年土耳其進行的文字改革,幾個月內,用拉丁字母拼寫的新土耳其文全面替代了用阿拉伯字母拼寫的舊土耳其文。(3)整個文字類型和字符類型都變了。如越南原來使用漢字作為他們的表意文字,現在改用拉丁字母的表音文字。

  第七章 語言和社會

  第一節 語言的起源和發展

  一、語言的起源

  1、研究語言起源問題的目的在于探索人類是怎樣在其進化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創造了語言,是如何實現從沒有語言到能夠開口說話的歷史性跨越的。

  2.研究語言起源問題包含兩個不同的問題:

  (1)語言產生的條件問題,即語言在什么條件下產生的。

  (2)人類語言的前身問題,即人類語言是從什么交際手段發展而來的。

  3.關于語言的起源,大致可以分為神授說和人創說兩種。

  4、“神授說”的內容及評價:

  (1)概念:認為語言是上帝或神賜予人類的學說。

  (2)代表觀點:①印度婆羅門教《吠陀》中:語言是神賜予人類的一種特殊能力。②基督教《圣經》中:耶和華創造了亞當,亞當創造了語言。③我國苗族傳說:山神創造了人,并傳授了語言。

  (3)實質:在當時科學文化水平極其低下的條件下,人們無法解釋語言這種奇妙的現象是如何產生的,因此只得歸之于神的恩賜。

  5、“人創說”的內容及評價:

  (1)概念:認為語言是人自己創造的,不是上帝或神賜予的。

  (2)代表觀點:

  ①摹聲說:語言起源于人類對外界各種聲音的摹仿。這種觀點只能解釋摹聲詞的產生,無法說明人類語言的起源問題。

  ②社會契約說:語言起源于人們的彼此約定。這種觀點注意到了語言的社會屬性和語言符號的任意性,但無法解釋沒有語言的情況下人們是如何彼此約定的。

 ?、凼謩菡f:在人類使用有聲語言之前曾經歷過-個手勢語言的階段,這種觀點無法解釋手勢語言是如何發展為有聲語言的。

 ?、芨袊@說:人類的有聲語言是從抒發感情的各種叫喊聲演變來的。這種觀點無法解釋嘆詞是如何發展成具有理性意義的其他詞語的。

  ⑤勞動叫喊說:人類的有聲語言從人的勞動叫喊聲發展而來。這種觀點注意到語言起源和勞動的關系,但無法解釋勞動號子是如何發展為語言的。

  (3)實質都是主觀思辨的產生,缺乏科學的依據。

  6.恩格斯關于語言起源的觀點:恩格斯說:“語言是從勞動中并和勞動-起產生的……”勞動提出了產生語言的社會需要;為語言的產生提供了心理和生理上的條件。勞動也改善了原始人的發音器官,為語言的產生提供了必要的生理條件。應該說恩格斯對語言起源問題的論述已經相當全面了。

  7.與語言起源有關的現代科學研究:

  (1)研究的領域涉及動物學、古人類學、心理學等方面,在這些基礎上形成了現代對語言起源問題的新認識。

  (2)經實驗,黑猩猩沒有像人類一樣的喉頭和大腦結構,因此它不能像人一樣的說話。

  (3)從已有的研究成果看,晚期智人已經具備了產生語言的能力。

  (4)語言的起源必須具備三方面條件:

 ?、偃祟惖乃季S能力要發展到一定的水平。

 ?、谌祟愐邆湟欢ǖ纳項l件。

  ③人類社會有了產生語言的必要。

  (5)聲音不受距離、光線的限制,不妨礙肢體勞作的優點使人類最終選擇了有聲語言。

  8.語言的起源為什么必須具備心理、生理和社會三個方面的條件:

  (1)心理條件:人類的思維能力要發展到一定水平,應該能夠對客觀世界的事物進行分類和概括,并具有一定的記憶和想象、判斷和推理的能力,只有具備了這種心理條件,才有可能產生語言。

  (2)生理條件:人類的喉頭和口腔聲道必須進化到能夠發出清晰的聲音,才有可能產生有聲語言。

  (3)社會條件:人類社會的發展必須到“彼此間有些什么非說不可的地步了”,具備了這樣的社會條件,才有必要產生語言。語言起源的這三個必要條件缺一不可,而創造這三個條件的是人類的勞動。

  二 語言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

  1.從嚴格意義上說,發展和演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發展是一個從簡單到豐富,從低級到高級的過程:演變只是一個單純的變化過程,這種變化并不一定是從簡單到豐富,從低級到高級。

  2、語言的發展演變體現在哪些方面:語言的發展演變在語音、語匯、語義和語法等語言內部的各個組成部分中緩慢地進行著。

  3、語言演變的例子:

  (1)語言演變使英文單詞的拼寫法和實際讀音發生了偏差。

  (2)用現代語音讀中國古詩,有韻律不合的現象。

  (3)老年人和年輕人之間存在語音差異。

  4.語匯、語義和語法的發展演變通過古今語言及不同時期語言的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到。

  (1)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日益活躍使詞匯日益豐富。

  (2)語義的發展演變在詞義指稱范圍的擴大、縮小上表現明顯。

  (3)通過對比可以看出語法的發展演變。

  5.語言發展演變的原因:

  (1)語言依存于社會,社會交際活動的需要是語言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2)社會的進步推動社會的發展。

  (3)社會的分化和統一推動語言的發展演變。

  (4)社會之間的接觸也會推動語言的發展演變。

  (5)從根本上講,語言的存在和發展是受社會制約的,社會交際的需要是語言存在發展的基本條件,但并不意味著一種語言中的每一項具體演變和發展都有其直接的社會根源。有些語言的演變現象要從語言中各種因素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中去尋找原因。

  6.語言發展演變的兩大特點:

  (1)漸變性:語言中逐步發展演變的,不允許有突飛猛進的變化。

  (2)不平衡性:語言內部的不同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在不同的地域之間,語言發展的速度和方向是不一致的。

  第二節 語言的分化和統一

  一、語言隨社會的分化而分化

  1.舉例說明語言分化的產物有哪些:語言隨著社會分化而分化。當一個社會集團由于某種原因而分化為幾個社會集團時,語言也會出現分化。同時,社會分化程度的深淺也直接決定著語言分化的程度。

  (1)語言的分化首先表現為地域方言,即同一種語言的各種地方變體的產生上。地域方言是與社會的半分化狀態相適應的。一個統一的社會,由于封建割據,交通阻隔等原因,有時分化為若干半獨立的社會單位,它們之間的聯系不多,關系疏遠,交際減少,但整個社會并沒有完全解體。這種社會分化導致語言社會功能的變化,從而引起語言體系中差別的擴大,一種語言分化為不同的方言。如漢語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先后形成了七大方言:北方方言、吳方言、湘方言、贛方言、客家方言、閩方言和粵方言。

  (2)其次,語言的分化表現在有共同歷史來源的親屬語言上。一個統一的社會,由于國家的解體、分治等原因,有時分化為幾個獨立的社會單位。語言便在不同方言的基礎上繼續分化為幾種獨立的親屬語言。例如,蒙古帝國瓦解后,原來的蒙古語便分化為許多獨立的語言:蒙古語、東鄉語、土語、達翰爾語、保安語以及蘇聯的希里亞特語等。

  (3)同一種語言還可因社會的社群分化而呈現出種種特色,這就是社會方言。

  2.語言隨社會分化為兩種類型:

  (1)地域方言和親屬方言。

  (2)社會方言。

  3.地域方言和親屬方言:

  (1)概念:同一種語言由于語音、語匯和語法等方面的差異而在不同的地區形成的地域分支或變體叫地域方言。從同一種語言中分化出來的各個語言叫親屬方言。

  (2)方言的產生是社會的不完全分化和語言的發展演變共同作用的結果。

  (3)方言下又可分為次方言、土語。

  (4)方言之間的差別主要表現在語音上,語匯、語義、語法上也有一些差異。

  (5)方言間總會有些共同點,比如語音對應關系涉及的就是成批的詞語,因而證明方言間有共同的歷史淵源。

  (6)親屬語言之間的歷史同源關系叫做親屬關系,它的重要標是語音對應現象。

  4.為什么說方言的產生是社會的不完全分化和語言的發展演變共同作用的結果,即地域方言是怎樣產生的:地域方言是隨著社會的分化和語言的發展演變而形成的。

  (1)居住和活動的地點分散,不同地區人們之間的言語交際頻率很低,他們使用的原本相同的語言共同點就會不斷減少,不同點將不斷增多,久而久之,不同的方言就會形成。

  (2)一個疆域較大的封建社會,因生產、貿易不發達,交通、通訊不便利,很難保持完全統一的局面而處于不完全分化狀態,這也會促使方言的產生。

  (3)大規模的集體遷徙也會形成社會的不完全分化,而使-種語言內部出現方言分歧。

  5.語言的譜系分類:可分為語系、語族、語支、語群四個層次。

  6.世界上的語言按親屬關系可分為九大語系,漢藏語系和印歐語系是使用人數量多的兩個語系。

  7.社會方言:

  (1)概念:語言或方言內部同一定的社會特征和社群相關聯的變體和特點被稱之為社會方言。

  (2)社會方言和地域方言在結構系統上不是同的。地域方言有自己獨立的語言系統,它們之間的差異可以大到互相不能理解的程度,而社會方言沒有獨立的語言系統,不會妨礙交際。

  (3)造成語言差異的原因:

  ①階級和階級的差別。

 ?、诼殬I的差別。

 ?、勰挲g的差別。

 ?、苄詣e的差別。

 ?、菸幕潭鹊牟顒e。

 ?、拮诮绦叛龅牟顒e。

  (4)從根本上說,社會的社群分化是語言產生社會方言分歧的根源。

  二、語言隨社會的統一而統一

  1.隨著社會的發展,一個原來被割據的社會可以統-起來,幾個原來完全獨立的社會也會統一為一個社會,社會的統一迫切地要求語言的統一,語言就會隨著社會的統一而逐步統一。

  2.語言的統一不能采用消滅現有方言的方法,只能用推廣民族共同語逐步取代方言的方式來實現。

  3.通用語:是指作為各方言區之間的交際工具的一種方言。

  4.通用語和共同語的區別:共同語和通用語的性質不同。共同語是-種高級形式,旨在引導方言的發展,吸引方言向自己靠攏,并最后取代方言。

  5.作為一種語言的共同語產生基礎的某一方言叫做基礎方言。共同語的語音、語匯、語法系統都來自基礎方言?;A方言的確定并不由人們的意愿決定,而由客觀社會條件決定。

  6.共同語從形成到普及需要一個過程。

  7.一個國家內各民族所共同使用的語言叫國語,它是各民族間的共同語。

  8.為什么推廣、普及共同語過程實際上就是逐漸縮小方言差別使語言趨于統一的過程:推廣、普及共同語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逐漸縮小方言差別使語言趨于統一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共同語可以在兩個方面對方言產生強烈的影響。

  (1)引導方言的發展方向,吸引方言向自己靠攏。如新中國建立以來,漢語各方言都出現了明顯的向普通話靠攏的趨勢,許多方言色彩較濃的語匯已經或正在被普通話語匯所取代。

  (2)共同語會逐漸擴大自己的使用范圍,而方言的使用范圍將隨之不斷縮小。如我國方言區的許多學校普通話日益普及,正在取代方言而成為教學語言。在許多行業和機關內部,普通話也正在成為工作語言。

  (3)同時應該看到,共同語的形成和發展雖然可以使地域方言的分歧逐漸縮小,但語言的統一通常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第三節 語言的接觸

  一、語言成分的借用和吸收

  1.語言成分的借用最常見最突出的是詞語的借用。借詞也叫外來詞,它指的是音和義都借自外語的詞。

  2.意譯詞是用本族語言的構詞材料和規則構成新詞,從外語中某個詞的意義翻譯過來,即意譯詞的詞義來自外語,而詞的語音形式和構詞方式都是本族語言的。

  3.仿譯詞是用本族語言的語素逐個對譯外語原詞的語素造成的詞,這種詞不僅把原詞的詞義翻譯過來,而且保持了原詞的內部構成方式。

  4.漢語在吸收外采詞匯方面有什么特點:

  (1)不同的語言對借詞的接受程度可能有所同。這種接受程度除了社會、文化等因素外,同本族語言自身的結構特點以及人們的語言習慣有很大關系。

  (2)由于在漢語中語素、音節、漢字基本是一致的,使得說漢語的人在習慣上認定漢語的每個音節和每個漢字都是有意義的,因而在吸收外來詞匯成分時,不習慣只把漢語的音節和漢字當作沒有意義的記音符號來使用,也就是不習慣完全借音的形式,而總是喜歡用意譯詞和仿譯詞的形式來吸收外來成分。具體表現有:

  ①音譯詞被后來的意譯詞取代。如“電話”取代“德律風”;

  ②音譯時想方設法帶上意譯成分,例如,音譯加義類,如“啤酒”(beer);

  ③選用與原詞意義相關的漢字,如“基因”(gene),等等。

  5.由于社會、文化以及漢語自身的結構特點和人們的語言習慣的關系,漢語對外來詞有較大的抗拒性,致使許多漢語外來詞都最終向著意譯詞的方向發展。

  6.在詞語的借用過程中,還有可能出現借出去的詞再借回來的現象。

  7.借詞的歷史層次是民族交往和語言接觸歷史的反映。

  8.借詞雖然音義都借自外語,但在語音、語法上一般都要順應借入語言的結構規則。

  9.除了詞語的借用現象外,還有語音和語法的借用。語音的借用包括音位的借用和音位組合形式的借用;語法的借用包括詞綴的借用、虛詞的借用和語法規則的借用。語音和語法的借用一般不及詞語的借用常見,而且這些借用成分在產生之初只在借詞的范圍內使用,而后才可能逐漸將使用范圍擴大到本族語言的詞語上。

  二、雙語現象

  如何理解雙語現象的含義:

  (1)概念:某一語言社團使用兩種或多種語言的社會現象。

  (2)雙語現象是一種社會現象,不指個人使用雙語的現象。個人雙語只是社會雙語現象的具體體現。

  (3)雙語現象和雙語制是不同的兩個概念。雙語制指一種以法律形式規定兩種語言或多種語言并用的制度。從實際看,雙語制和一個社會的雙語程度沒有必然的聯系。

  (4)產生雙語現象的社會原因:①使用不同語言的人雜居。②外語教育。

  三、語言轉用

  1.如何理解語言轉用的含義:

  (1)語言轉用的概念:隨著不同民族的接觸和融合而產生的一種重要的語言現象,指的是一個民族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放棄使用本民族語言而轉用另一民族語言的現象,也叫語言替換。

  (2)語言轉用不是指兩種語言互相滲透,相互融合,最后混合成一種新語言,而是指一種語言取代其他語言而成為不同民族共同的交際工具。

  2、語言轉用的兩種形式:

  (1)一個民族的全體成員換用另一種民族的語言。

  (2)一個民族的一部分成員換用另一種民族的語言。

  3、語言轉用與哪些社會條件有關:

  (1)與民族融合密切相關,但語言的融合并不等于民族的融合。

  (2)同數量占優勢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地區形成雜居的局面,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保持密切的關系。只有在這種條件下,語言轉用才有可能發生。

  (3)在民族融合的過程中,哪一方發生語言轉用,哪一種語言能夠代替其他語言而成為不同民族共同的交際工具,主要取決于語言使用者在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人口數量上的優勢。

  4.語言轉用是-個從單語到雙語,再由雙語到單語的相當漫長的過程。語言轉用必然會經過一個雙語階段,但雙語現象并非都會導致語言的轉用。

  四、語言混合

  1.概念:在不同語言頻繁接觸的地區,各種語言成分混合在一起產生的交際工具的現象。

  2.語言混合的形式:(1)洋涇浜語。(2)克里奧耳語。

  3.洋涇浜語是如何產生的:

  (1)是母語不同的人在相互交往時所使用的由兩種或多種語言混雜而成的交際工具。它是在某一外語基礎上進行簡化,并經過當地語言的適當改造而形成的產物。

  (2)特點:①從語言功能上看,只有口頭形式沒有書面形式;使用范圍狹窄,沒有人把它作為母語。②從語言系統上看,語音結構經過當地語音系統的改造;語匯成分有限;語法也是不同語言的混合,語法規則減少到最低程度。

  (3)發展前途:①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而消亡。②發展為克里奧耳語。

  4.克里奧耳語:

  (1)是作為某個社會群體的母語來使用的、由兩種或多種語言混合而成的語言。實際上是母語化的洋涇浜語。

  (2)克里奧耳語在結構、功能上較洋涇浜語完備,使用范圍上也比洋涇浜語寬,因此在得到充分發展后,最終會變得和其他語言同樣完備。

  (3)非克里奧耳化:克里奧耳語向著基礎語言的方向發展,甚至克里奧耳語變為基礎語言的一種變體。

  第四節 語言規劃

  一、語言規劃

  1.語言規劃:

  (1)概念:社會對語言文字問題所作出的有組織有意識的管理、調節和改進。

  (2)主要內容:確定官方語言;確定民族共同語并加以推廣;對有方言分歧的民族語言進行規范化;為沒有文字的語言創制文字;對已有的文字進行改革;在多民族的國家中制定正確的民族語言政策等。

  (3)特點:是對語言的人為干預,同社會的經濟、政治生活關系密切。

  2.語言政策:具有法律、法令或政令形式的語言規劃。

  二、官方語言的選擇

  1.官方語言的選擇是語言規劃的重要內容。

  2.官方語言的選擇應該充分考慮到本國、本民族或本國各民族的長遠利益,應該選用國內多數人使用的語言,或者是國內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較高因而較有影響的民族的語言。也可以同時選用幾種語言作為官方語言。

  三、民族共同語的推廣和規范化

  1.語言規范化:對語言中產生的變化,既不能一概接受,也不能全盤否定,而是必須對它們作出評價和選擇,這就是語言規范化。

  2.語言規范化的目的:向全社會推廣一種標準語,消除由種種語言變異造成的分歧混亂現象,保障社會交際的正常進行,維護民族共同語的統一性,使其更好地為社會發展服務。

  3.語言規范化應該遵循什么原則和標準:語言規范化應該在認識了解語言發展演變規律的基礎上進

  行,從語言社會功能的角度去分析各種語言變化的利弊,而且還要遵循“約定俗成”的原則。

  4.語言規范化一般不是或主要不是一個強制性的過程,而是一個通過倡導、宣傳來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的過程。

  5.沒有一成不變的規范。

  四、民族語言政策

  1.民族語言政策是多民族國家語言規劃中的重要內容。

  2.概念:主要是關于一個國家內部少數民族語言的政策,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對待少數民族語言、如何規定少數民族語言的社會政治地位的政策。

  3.內容:(1)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2)少數民族的語言教育。

  第八章 語言和心理

  1. 簡答語言與思維的關系

  答:在語言和思維的關系中,思維起主導作用,思維決定語言。語言雖然對思維活動有一定影響,但不能無限度地夸大這種影響,語言也不能最終決定人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活動。人類生活所在的客觀世界是基本一致的,人類的大腦機制可以說是完全一致的,而思維是人類對客觀世界的主動的認識過程和認識的成果,所以思維的過程和思維的結果也是基本一致的,思維決定語言。

  2. 簡答語言和抽象思維的關系

  答:語言和思維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現象,他們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范疇。(1)功能上說,思維和語言有各自的內容和形式,各自功能的外延也不完全等同。思維的內容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形式是概念、判斷、推理等。而語言的內容是意義,形式是語言的聲音和詞、詞組、句子等。(2)范疇上說,思維要用語言形式來進行,概念和詞語、判斷與句子、推理和復句等也不完全一一對應。語言是抽象思維最重要的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

  3. 什么是臨界期

  答:臨界期指,不管是大腦的單側化,大腦左半球的分區,還是語言的遺傳機制,都只是提供人具有語言能力的潛在可能性,但這些潛在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被一定的語言環境激活才可能起作用,否則大腦的語言功能就會失效。

  4. 簡答語言與民族文化意識的關系

  答:語言與民族文化意識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認識:(1)語言是重要的民族標志,可以體現民族的精神;二是語言有鮮明的民族特點,可以反映民族的文化。

  第九章 語言學的應用

  1. 解釋“應用語言學”

  答:應用語言學指研究語言學應用問題的語言學分支學科。

  2. 解釋“第一語言教學”

  答:第一語言教學即母語語言教學,通常指在中小學階段進行的語文教學。

  3. 解釋“第二語言教學”

  答:第二語言教學主要指外語教學,另外還包括雙語地區的語言教學和民族語言地區的標準語教學。

  4. 解釋“中介語現象”

  答:中介語現象指在外語學習過程中,學習者建立的一種既不同于母語又不同于外語而只屬于個人的語言系統。

  5. 解釋“語言遷移現象”

  答:在外語學習的過程中,作為來源語的母語會對作為目標語的外語產生影響,這就是語言遷移現象,其中積極的影響叫正遷移,消極的影響叫負遷移。

  6. 解釋“詞典”

  答:詞典是解釋詞的意思和用法的工具書。詞典分為:(1)主要結實某個詞語所代表的事物的概念知識,即所謂百科知識,這種類型的詞典叫做知識詞典或百科詞典。(2)主要解釋某個詞語本身的意義和用法,也就是詞語的語言知識,這種類型的詞典叫做語言詞典或語文詞典。

  7. 為什么母語教學既有利于外語教學又干擾外語教學

  答:從母語知識可能有利于外語學習這一點看,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就語言的內部知識來說,母語和外語都會有一些相同的現象和規則,外語學習者可以利用原來的基礎很快接受外語中類似的語言現象和規則;另一方面就語言的外部知識來說,母語和外語都會反映一些相同的客觀事物和思想認識。外語學習者可以利用原來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很快理解外語中類似的意義內容和表達方式。從母語對外語的干擾看,也表現在兩方面:(1)外語學習中含有對母語的依賴性和語境的破壞性。(2)母語思維和母語文化對外語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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