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資料


1、環境法所要保護的對象是(人類環境)。 $lesson$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和行為)。
3、對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目的的理解正確的有:(采用了目的二元論;協調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法律規定的目的可以分解為三項任務,這三項任務:①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②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③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4、“可持續發展”與我國的“協調發展”的關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實質含義完全一樣)。
5、最早提出清潔生產概念的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6、我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最基本的環境政策是(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7、被稱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許可證制度)。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這種許可證的性質是(資源利用許可證)。
9、評價環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據的環境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
10、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11、構成環境科學中常用的環境分類依據的是(環境的形成;環境的功能;環境范圍的大小;環境的不同要素)。
12、首先提出立法的變革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的文獻是(《21世紀議程》)。
13、屬于協調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機構的有:)德國的聯邦內閣環境委員會,意大利的環境問題部際委員會,澳大利亞的環境委員會)。
14、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主要體現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
15、“三同時”制度首創于(中國)。
16、自然資源保護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17、確認某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據是(污染物排放標準)。
18、 環境(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中介)。
19、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權、公民的環境權益,公民的保護環境的義務)。
20、我國立法上的“資源稅”主要是指(礦產資源稅)。
21、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實行(一小時報告制)。
22、為了彌補國家或有關單位為保護、管理自然資源所支出的費用是(保護管理費)。
23、在行政處罰中,使用最多的是(罰款)。
24、我國行政機關對環境糾紛當事人之間就賠償責任的爭議作出的處理意見的性質是(行政調解)。
25、發生在西方國家環境法發展階段的著名公害事件有:
(①比利時馬斯河谷大氣污染事件;
②美國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③日本水俁病事件;
④英國倫敦毒霧事件)。
26、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意義是:(它可以把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它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能夠減少決策的失誤;它是民事侵權法律原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里的運用)。
27、屬于咨詢性質的機構有:(①英國的皇家污染委員會;②日本的公害對策審議會;③美國的環境質量委員會)。
28、根據我國環保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限期治理責任的排污者包括:(造成環境嚴重污染者;處于風景名勝區的排污超標者;位于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的設施排污超標者)。
29、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名稱:(20世紀60年代前后,歐洲國家多稱其為污染控制法,日本稱其為公害法,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稱其為自然保護法;公害法和污染控制法,容易被人理解為只限于對環境污染的治理,不能概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全部內容;我國以前稱其為環境保護法;名稱不同,反映了各國環境立法的側重點不同,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我國教育部制定的法律院校教學計劃中的官方稱謂)。
30、關于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體制表述正確的是:(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是二級多元體制;二級是指我國專門立法機關的國家和地方兩級;多元指除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外,國務院及其部門、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權;國家級立法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
31、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包括:(①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規定;
②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③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
④環境標準;
⑤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32、國際上一般認為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包括:
(①環境恢復費用;②污染源治理費用;③損害賠償費用)。
33、用環境要素保護來劃分各部門法的優點主要在于(便于在研究上對該類部門法整理)。
34、關于大氣污染限期治理制度說法正確的有:
(①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實行限期治理的對象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
②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限期治理,而不是考慮其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標;
③對設立在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則無論其是否造成大氣嚴重污染都要實行限期治理)。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35、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有權對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進行批準的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6、被稱為“固定噪聲源”的是(工業噪聲源)。
37、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和首次進口的農藥登記的三個階段,包括:(田間試驗階段、臨時登記階段、正式登記階段)。
38、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是否可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轉移危險廢物所作的規定是(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39、我國大氣污染控制領域的主要任務是(控制煙煤型污染)。
40、為緊急處置一類廢棄物而確定海洋傾倒區是(一類傾倒區)。
41、海洋傾倒區分為(一、二、三類傾倒區、試驗傾倒區、臨時傾倒區)。
42、我國制定的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1984))。
43、《城市區域環境震動標準》將城市區域的類別劃分為(六類)。
44、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有權建立大氣污染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法的機構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45、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是(污染種類繁雜、污染擴散范圍大、污染危害持續性強)。
46、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是(有償的,要收取污水處理費用)。
47、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
48、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保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
49、在農藥管理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農藥管理條例)。
50、一類、二類傾倒區由(國家海洋局)組織選劃。
51、有權批準三類傾倒區、試驗傾倒區、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52、大氣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53、有權協商解決有關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是(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
54、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55、減量化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或能源,以盡可能地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56、資源化是指對已經成為固體廢物的各種物質采取措施,進行(回收、加工使其轉化成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過程)。
57、無害化是指對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當前技術水平無法予以再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妥善的貯存或處置,使其(不對環境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造成危害)。
58、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之間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
59、《海洋傾廢管理條例》規定,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者無毒的廢棄物,應當事先獲得(普通許可證)。
60、我國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制定的第一個專門行政法規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61、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
62、建立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條件是:
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②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惜、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③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④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的區域;
⑤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63、法律規定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區域包括:
①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
②重要漁業水域;
③海濱風景名勝區;
④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64、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廣州市、杭州市)。
65、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游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66、國務院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規定47個城市作為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到2005年6月,我國已劃定了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67、對海洋生態有影響的行為的管制措施包括:
①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多個危害;
②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③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④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⑤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68、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損害主要是防止:
①沿海地區的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所產生的廢棄物直接向海域排放;
②在海岸灘涂設置廢棄物堆放場或處理場污染海洋;
③沿海農田施用化肥農藥污染海洋;
④陸源污染物通過江河進入海洋環境。
69、我國現行的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有:
①《大氣污染防治法》;
②《水污染防治法》;
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⑤《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0、《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海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
71、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有:(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藥生產企業、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72、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
73、按照我國《水法》的規定,該法所稱的水源有(河流、湖泊水、冰川積雪)。
74、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為行使所有權。
75、禁止侵占風景名勝區的土地,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修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增建不必要的其他工程設施)。
76、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77、實施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的具體方式是制定和執行(水量分配方案)。
78、海洋大型施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
79、采礦權:
①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即可成為采礦人;
②采礦權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③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內可以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80、水土流失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制)。
81、土地的不同用途是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
82、我國《水土流失法》規定禁止在(25度 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83、退耕還林的基本原則是(生態優先)。
84、我國《漁業法》確立了漁業生產應當實施以(養殖(為主的方針政策)。
85、礦產資源按其內容可分為(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86、我國《水法》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的管理體制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87、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地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88、2002年頒布的新《水法》規定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 代表國家行使)。
89、為了及時掌握草原的變化情況,草原法還規定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
90、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是(國家所有)。
91、特殊區域環境保護的措施包括:
①劃定區域范圍,確定保護對象;
②分類分級保護,合理開發利用;
③設立保護機構,晚上保護體制。
92、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
93、國家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優先原則。
94、耗竭性資源可以分為(可更新資源和不可更新資源)。
95、我國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基本方針是(誰經營,誰防治)。
96、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的活動有(在禁漁區捕撈、使用禁用的漁具、在禁漁期捕撈、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使用禁用的捕撈方法)。
97、按照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9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的水、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資源(歸各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99、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繳納 (資源稅、資源補償稅)。
100、林業基金主要來源于:
①國家的林業投資;
②財政撥款;
③林業部門按規定提取或征收的更新改造資金;
④林業部門按規定提取或征收的育林費;
⑤單位和個人對發展林業的捐款。
101、重要放牧場、割草地、勇于畜牧業生產的人工草地、退耕還草地、草原科研、教學實驗基地(應當被劃為基本的草原)。
102、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的零星林木、農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無需申請采伐許可證)。
103、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可以分為(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重點治理區)。
104、在國際環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國際環境法最主要淵源的是國際條約)。
105、國際環境法所確定的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特殊情況和需要的原則最明顯地體現在(臭氧層)。
106、對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作出的規定最全面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07、國際環境法基本框架形成的階段是(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到1992年里約會議)。
108、國際法歷史上第一個因跨國界污染引起環境責任與賠償的案例是 (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
109、迄今為止,國家環境條約體系中出現最早、發展最成熟、內容最豐富的條約體系是(海洋環境保護條約體系)。
110、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體現的國際環境法原則是(國家主權與不損害管轄范圍以外環境的原則)。
111、國家管轄范圍內的國際環境法客體有(敦煌莫高窟)。
112、國際環境法的主體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歐洲聯盟、《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
113、第一個以保護環境為宗旨的國際組織是(國際自然保護同盟)。
114、國際社會就管理外空活動達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規范包括:
①各國因該采取措施避免外空事件對地球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②禁止任何國家對外空或者天體造成污染。
③各國對外空享有平等的收益權。
115、我國為了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而頒布的法律、法規包括: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116、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成立于(1972年)。
117、確認可持續發展原則為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的會議是(1992年里約會議)。
118、1987年向聯合國提交《我們共同的未來》的研究報告的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119、《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訂于 (1982年蒙特哥灣)。
120、第一部旨在防治海洋污染的公約是(《油污公約》)。
121、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是(《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22、為貫徹《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而制定的議定書是(《蒙特利爾議定書》)。
123、人類文化遺產(的概念最早提出于(《海牙公約》)。
124、國際環境法萌芽時期是 (19世紀中葉到1945年聯合國的建立)。
125、目前調整又船舶產生的油污民事責任的公約主要是:)《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關于設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約》)。
126、國家環境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環境關系中的當然體現,具體表現為各國對其國內環境事物的最高權和對國際環境事務的平等參與權,對國際環境主權的限制只能依據國際法,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體權利,要從整體上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必然要求對各個國家的某些環境主權權利加以限制)。
127、全球性多邊條約經常采用的模式的構成包括(議定書、附件、框架條約)。
128、國際環境法大的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輔助性淵源、軟法)。
129、屬于(軟法)的有:《內羅華宣言》、《斯德哥爾摩宣言》、《里約宣言》。
130、國際環境合作原則是(保障所有國家有效參與國際環境事務的重要途徑;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國際社會成員的廣泛參與國際環境合作;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都有權參與國際環境合作;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都應當參與國際環境合作)。
131、國際環境法中的經濟刺激措施包括:)保險、彈性許可證和聯合履約、標志、補貼、稅收)。
132、生物多樣性是指(基因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多樣性)。
133、首先提出人類環境這一概念的是(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134、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階級性的認識:(否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階級性是違背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理論的基本觀點的)。
135、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表述:(它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它歸根到底要受社會物質生產關系的制約而不是自然規律的制約;屬于上層建筑)。
136、我國第一部礦產資源保護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暫行條例》)。
137、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的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38、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首創與(美國)。
139、我國最早規定(礦藏、水流,有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的法律是(1954年《憲法》。
140、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
141、下列有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主管方面的表述,正確的是(破壞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多為故意,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為過失)。
142、我國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43、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劃定的一次性專用海洋傾倒區是(臨時傾倒區)。
144、屬于《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的是(江河、湖泊、水庫)。
145、《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146、為了防止非農業建設導致耕地減少,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
147、如果水資源規劃需要修改,必須經(原批準規劃的機關)。
148、我國的植樹節為每年的(3月12日)。
149、轉讓采礦權應當在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
150、有關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
①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②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③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51、根據我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高頻設備的周圍,按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要求劃定的規劃限制區內,不得修建(住宅小區)。
152、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除排入水體的廢水外,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應當適用的法律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53、用地單位因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在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繳納各項正常費用以后超過1年仍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閑置費)。
154、依照我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為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直接向經營企業狗奶零星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一般不超過(五百克或五百毫升)。
155、第一個以保護環境為宗旨的國際組織是(國際自然保護同盟)。
156、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是(《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57、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有(綜合性、技術性、社會性、共同性)。
158、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是(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如某種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系而進行專門調整的立法,它以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為依據,有是憲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的具體化。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一般都比較具體詳細,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單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規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中數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159、在我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法定取得、強制取得和天然孳息與自然添附三種方式。集體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和開發利用取得三種方式。個人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是開發利用和繼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強制取得)。
160、海洋是(一個整體,海洋環境保護需要統一的監督管理;海洋又是個綜合的環境系統,其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針對海洋環境保護這一特點,《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統一主管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
16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上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包括 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
162、對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予妥善安置;經批準后才可開發旅游資源;經批準才可進行資源開采)。
16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遷徙性海洋生物、海洋哺乳動物、產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魚類(做出了特殊的規定)。
164、關于我國1989年《環境保護法》,它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它對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做了全面的規定、它是在《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制定的)。
165、環境法中有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的規定所依據的生態學原理主要是(負載定額)律。
166、環境與資源管理上升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是在(環境問題成為嚴重社會公害的時期)。
167、首先提出了(預期的環境政策(的文獻是(《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
16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是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 組織進行。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它可以把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它有利于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各種活動進行事先審查和控制;它便于發證機關對持證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169、標志著在一定時期國家為控制污染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能達到的水平的環境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
170、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并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的機構是(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71、中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綜合性的專門法律是(《海洋環境保護法》)。
172、有權批準人工回灌補給地下引用水的水質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73、我國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頒布的第一個綜合性環境噪聲質量保準是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174、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
175、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176、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177、我國水資源規劃分為(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和流域規劃與區域規劃)。
178、我國草原法規定的草原所有權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179、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交納排污費)。
180、被稱為(謹慎原則)宣言的是(《卡塔赫納議定書》)。
181、人類文化遺產(的概念最早提出于)《海牙公約》。
182、國際環境合作是保障(所有管家有效參與國際環境事務的途徑;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國際社會成員廣泛參與國際環境合作;國家社會的成員都有權參與國際環境合作)。
18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適用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航空噪聲污染的防治;不適用于從事本職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
184、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185、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186、根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在立法目的上我國采用目的(二元論)。
187、世界上有名的公害案件大都發生于環境法的(發展階段)。
188、西周時期頒布了《伐崇令》,規定(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如不令者,死無赦)。
189、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的以外,由(集體所有)。
190、《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
191、在環境和資源保護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生態學依據是(物物相關)律。
192、狹義的環境管理是指(污染控制)。
193、村鎮規劃的關鍵是(布局合理)。
194、環境影響評價屬于(預斷評價)。
195、城鎮居住用地的出讓期限是(70年)。
196、根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于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
197、中國環境立法中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其本職含義可作 環境污染 解釋。
198、在我國國家大氣環境標準體系中,其核心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199、下列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是(海洋污染)。
200、城市污染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
201、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02、規定土地不同用途的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3、在已批準的農田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04、退耕還林的基本原則是(生態優先)。
205、《草原法》規定,草原防火堅持的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206、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在捕撈作業中誤捕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當(無條件放生)。
207、國際環境法最主要的淵源是(國際條約)。
208、應該是環境保護的黃金規則的是(防止環境損害原則)。
209、下列屬于國際環境條約史上的一個里程碑的是(《蒙特利爾議定書》)。
210、環境與資源法律關系的特征包括: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又通過人與人的關系體現人與自然的關系。
(2)環境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但決定這種思想社會關系除了社會經濟基礎外,還有自然因素。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具有廣泛性。
211、西方國家早期的環境立法的特點是:(主要針對大氣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圍比較狹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規定或采用治理技術、較少涉及國家對環境的管理)。
212、根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如何貫徹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如何發展的原則:(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環境保護計劃、把環境保護納入有關部門的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中去)。
21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比較普遍采用的經濟刺激的幾中形式有:(財政援助、低息貸款、稅收)。
214、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以機關為主的區域、以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215、2004年12月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從循環經濟、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固體廢物進出口方面進行了重新規定。
216、《漁業法》規定:“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
217、國際環境法實施的命令-控制措施有:(環境標準、環境影響評價、風險評估、許可證、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218、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有關以產(生物產量)定供(畜類或其他物種數量)的規定,其生態學上的依據是“負載定額”律。
219、下列屬于在環境法發展階段發生的公害事件的是20世紀40年代美國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
220、關于對公眾參與原則的理解,錯誤的有: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正確的是依據“環境公共財產”論等、我國公民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公民有通風采光權。
221、為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項目性質、規模、地點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或批準后滿五年方開工建設未經重新審批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20萬元以下罰款。
22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屬于重大環境事件。參考《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23、在環境科學里,把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生物放大。
22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具有共同性是因為環境問題是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
225、在我國環境立法上“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這種表述源于1978年憲法。
226、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生產者和消費者產生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不利影響,這被稱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
227、廣義的環境與資源管理是指污染防治與自然保護相結合。
228、我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體現了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
229、在環境與資源管理中使用量最為廣泛的管理制度是許可證制度。
230、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首創于美國。
231、在我國,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32、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在選擇入海排污口位置時,其審查批準部門應當是沿海省級人民政府。
233、《海洋傾廢管理條例規定》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者無毒的廢棄物,應當事先獲得普通許可。
234、夜間突發的噪聲,《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規定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
235、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范圍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其批準單位應當為當地公安部門。
236、違法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環保部門處以罰款。
237、我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對水土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采伐。
238、我國對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實行分部門管理體制。
239、到目前為止,中國簽署或批準70多個環境保護方面的多邊條約。
240、《人類環境宣言》中第21項原則對國際環境法產生了重要影響。
241、《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簽署于1985年。
24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區別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點有綜合性、技術性、社會性、共同性。
243、以下污染防治立法中,屬于行政法規層次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244、目前我國的環境與資源管理機構主要有 國務院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務院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國土資源部。
245、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方法是全面規劃、制定和實施具有預防性的環境管理制度、合理布局。
246、以下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說法中,正確的是:我國在1986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最早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可以把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協調起來、其是民事侵權法律原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中的運用。
247、征收的排污費應當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污染防治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項目、污染防治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
248、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包括:環境規劃與政策的制度、環境立法、環境監測與評價、日常的環境監督、日常的環境管理。
249、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規定有:排污控制、岸灘廢棄物管理、入海河流管理。
250、在環境科學中最常用的環境分類法是把環境分為 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
251、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入法治階段,也標志著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開始建立。
252、我國第一個綜合性的國家排放標準是1973年制定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253、對黃河上游的森林系統應當絕對禁止采伐,其生態學依據是時空有宜律。
254、我國設立長江水源保護辦公室和黃河水利委員會,體現了環境管理的區域性原則。
255、從20世紀初到20世紀60年代,是國家對環境管理的治理時期。
256、把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保持一定比例關系,實現協調發展的根本措施之一。
257、《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提出:各國環境政策的核心應該是預防為主。
258、在我國三同時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年《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
259、我國自然國家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強制取得、天然孳息與自然添附三種方式。我國自然集體所有權取得的主要方式是法定取得、天然孳息、開發利用三種方式。我國個人所有權的取得,基本上沒有完整意義的自然資源個人所有權,主要是 開發利用和繼承。
26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
261、進行工程建設時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262、退耕還林后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可以延續到70年。
263、根據負載有額 的生態規律,任何草原都有一定的載畜量。
264、我國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的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265、《漁業法》規定的罰款的最低限額是 1 萬元。
266、責令補辦養殖證是《漁業法》規定的行為罰。
267、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由國家統一規定,最高為4%,最低為0.5%.
268、《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是我國野生植物保護的基本方針。
269、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可以進行的活動為科研觀測。
270、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271、我國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制定的第一個專門行政法規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272、針對科學存在的不確定性,環境法上出現的新的原則是 謹慎原則。
273、被稱為《外層空間憲章》的條約是 《外空條約》。
274、日本、匈牙利的法律規定,環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護人群健康。
275、我國環境標準的主體是 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
276、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主要包括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以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突出和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277、體現預防為主原則的法律是《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
278、《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大氣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該標準將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為三類: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二類區位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三類區位特定工業區。對于上述三類功能區,依類別的不同,相應地執行一級、二級和三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79、《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生態的保護主要從兩個方面做了規定,即特殊海洋區域保護和對海洋生態有影響的行為的管制。
280、《草原法》關于草原建設的規定:鼓勵和支持草原建設投資、鼓勵、支持改善草原牧業條件、鼓勵和支持科學發展草原、保證草原建設的政府投入。
281、國際環境爭端也是國際爭端,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政治方法(又稱外交方法),包括談判、協商、調查、斡旋、和解等方法;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舊稱公斷)和司法解決。
282、1973年國務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把環境保護提到國家管理的議事日程。
283、標志著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開始建立的是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284、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一個發展趨勢是制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285、西方工業發達國家對環境管理綜合防治 時期各國環境政策的核心是防重于治。
286、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原則,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規劃和合理布局。
287、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民事侵權法律原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里的運用。
288、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佳途徑是清潔生產。
289、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290、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291、《森林法》規定,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
292、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比照濫伐普通林區林木應當從重處罰。
293、中國環境立法中環境污染與其他公害其本質可以作環境污染解釋。
294、中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有六部。
295、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的是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296、到2005年6月,我國已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有113個。
297、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減輕危害。
298、試驗傾倒區是為傾倒試驗而確定的,使用期不超過兩年。
299、超標排污費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處罰措施。
300、由于固體廢物的來源具有廣泛性的特征,因此對固體廢物實施的管理和控制也涉及到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所以在管理上采取分類管理原則。
301、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街道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
302、海洋環境領域最早的多邊國際條約是《國際防治海上油污公約》。
303、油污事故干預及應急的條約,有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1990年《國際油污設備、反映和合作公約》。不包括《倫敦傾廢公約》及1996年《議定書》。
304、屬于國際法律措施在環境的保護方面所關注的有濕地、防止荒漠化、森林問題。
305、將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方法是 經濟刺激方法、直接管制方法。
306、我國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規定的法規包括 1979《近年來保護法(試行)》、198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8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岸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
307、環境影響評價報國家環境總局審批的有 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項目、絕密工程、核設施建設工程。
308、《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關閉五中。
30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七類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調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10、根據污染的特性,污染可分為生物污染危害、化學污染危害、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
311、目前我國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主要有《汽車定置噪聲限值》、《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建筑施工廠界噪聲限值》、《廠界噪聲測量方法》、《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
312、法律規定,在內水、近海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作業。這些規定包括:作業類型、作業時限、漁具數量、作業場所。
313、國際環境合作的內容包括:增強各國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能力、采取全球和區域環保措施、對于環境突發事件要預防通知、協商和互助、防治環境問題的越界轉移、制定環境損害責任的國際法規劃。
314、2008年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6條的規定將環境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即根據環境的功能。
31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現的生態規律是物物相關律。
316、規定環境中各類有害物質(或因素)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容許含量的環境標準是環境質量標準。
317、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中新成立的國務院環保部門是環境保護部。
318、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環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環境衛生、綠化項目。
319、依照我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公布。
320、我國《森林法》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這一規定中,費用的性質屬于懲罰性收費。
321、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請求環保部門處理。此處處理的性質是 行政調解。
322、從預防的角度看,國家實施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進行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 環境行政。
323、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24、可以對國家大氣環境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的地方國家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25、關于域外使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情形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
326、屬于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的是文教科研區。
327、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28、我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規定,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每次實際生產、進口或者將新化學物質轉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內,將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提交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
329、我國《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 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330、我國《水土保持法》規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部門。
331、依照我國《水法》的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332、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為3年。
333、依照《草原法》的規定,對國家所有的草原,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機關是 國務院。
334、瀕危、珍惜的野生動物屬于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
335、依照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入的區域是核心區。
336、在國際環境法實施的經濟刺激手段中,泡泡制主要表現為 彈性許可證。
337、規定了清潔發展機制的國際性文件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京都議定書》。
338、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區別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手段的綜合性、法律規范的技術性、法律職能的社會性、保護利益的共同性。
339、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包括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其它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法律規范、環境標準。
340、依照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務院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區的項目、涉及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34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
342、為防治固體廢物的非法轉移,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和處置、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343、我國《森林法》把林權分為 國家林權、集體林權、機關團體林權、公民個人林權。
344、依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自然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自然遺跡、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345、被稱為確立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的國際環境法輔助性淵源包括司法判例、公法家學說。
346、2007年下。一般將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問題成為次生環境問題。
347、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制定于1989年。
348、環境法中有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的規定體現的生態規律是負載有額律。
34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預案》將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用不同的顏色加以表示。其中預警級別最高的是紅色。
350、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特征,它是受自然因素制約的思想社會關系。
351、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352、首次確立了公眾參與原則,鼓勵有關單位、老師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決策的法律是環境影響評價法。
353、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的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54、從理論上講,對污染物排放實行防治的直接方法是對污染源實行行政管理。
355、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繳納排污費。
356、依照《水體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可以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有關的項目。
357、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
358、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主要任務是防治煙煤型污染。
359、我國放射性廢物管理的首要原則是減量化。
360、依照我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為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零星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一般不超過500克或500毫升。
361、當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法律規定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措施的部門是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
362、土地復墾的責任原則是誰破壞,誰復墾。
363、退耕還林的基本原則是生態優先。
364、野生動物按保護程度可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65、水土流失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制。
366、我國《草原法》規定,草原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
367、國際法歷史上第一個因跨界污染引起環境責任與賠償的案例是特雷爾冶煉廠仲裁案。
368、在國際環境法中,被稱為謹慎原則宣言的是《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369、迄今為止,國家環境條約體系中出現最早、發展最成熟、內容最豐富的條約體系是海洋環境保護條約體系。
370、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的內容包括: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準、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371、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原有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保標準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372、在我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取得方式主要有法定取得、強制取得、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373、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中限期治理的適用條件是: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消減任務,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三者有其一就應當限期治理。
37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上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案件的建筑物。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 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375、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的活動有 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郁鈞、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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