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2011年自學考試違紀考生處理規定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相符合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0)評卷過程中被發現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經查實本人參與其中的;
(12)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3)其他作弊行為。
3、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中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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