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考衛生事業管理之衛生法


緒論
1.(填空)衛生法學是以衛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
2.(多選)衛生法具有以下特征:(1)衛生法學的階級性。(2)衛生法學的社會性。(3)衛生法學的科學性。(4)衛生法學的綜合性。(5)衛生法學的實用性。
3.衛生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標志是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的。
第一章衛生法概述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名詞解釋)衛生法,是調整衛生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解答或論述)衛生法的特征:(1)衛生法是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2)衛生法調整內容的廣泛性、調整對象的綜合性以及法律淵源的多元性。(3)衛生法調整手段的多樣性。(4)衛生法的科學性、技術規范性。(5)衛生法的社會共同性。
3.(論述)衛生法的基本原則:(1)衛生保護原則。(2)預防為主原則。(3)公平原則。(4)保護社會健康原則。(5)患者自主原則。
4.(名詞)衛生法律關系,是指由衛生法所調整的具有衛生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5.(多選)衛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衛生權利和衛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衛生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為、物和智力成果等。
第三章衛生法的制定和實施
1.(名詞解釋)衛生法的制定,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權利和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又稱衛生立法活動。
2.(論述)衛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則:(1)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2)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的原則。(3)從國家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4)堅持民主立法的原則。(5)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3.(名詞解釋)衛生法的實施,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衛生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
4.(單選)衛生法適用的基本要求:正確、合法、及時。
5衛生法的適用特點:(1)權威性。(2)專業性和科學性。(3)合法性。(4)程序性。(5)國家強制性。(6)。要式性。
6.衛生法的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一)正式解釋又叫有權解釋、法定解釋、官方解釋。通常分為(1)立法解釋。(2)司法解釋。(3)行政解釋。(二)非正式解釋又叫非法定解釋、無權解釋。分為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
第四章衛生行政執法
1.衛生行政執法的特征:(1)執法的主體是特定的。(2)執法是一種職務性行為。(3)執法對象是特定的。(4)執法行為的依據是法定的。(5)執法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6)執法行為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單選或多選)衛生行政執法的主體只能是(衛生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單選)違反法定程序,即使內容合法、合理,同樣構成衛生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4.(名詞解釋)衛生行政許可,是指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5.(解答或論述)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6.(名詞解釋)衛生行政處罰,是指衛生行政機關依據衛生法律規定,對違反衛生行政法的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法律制裁。
7(解答或論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在衛生行政處罰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
(1)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則。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原則。
(3)先調查取證后裁決原則。
(4)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8.(多選)衛生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調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9.(單選)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對一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較輕的案件實行現場處罰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對于依法應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
1.(單選)衛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
2.(多選)我國現有的衛生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是衛生行政復議、衛生行政訴訟和衛生行政賠償。
3.(名詞)衛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4.(解答)衛生行政復議包括以下幾層特點(含義):(1)衛生行政復議只能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體不得提起行政復議。(2)衛生行政復議只能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行使。(3)衛生行政復議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程序性權利,不得被非法剝奪,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主處分自己的程序性權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4)衛生行政復議的對象原則上只能是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5.(論述或多選或解答)衛生行政復議的原則:(1)合法原則。(2)合理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6)有錯必糾原則。(7)訴訟終局原則。
6.(單選)衛生復議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
7.(單選、多選或案例分析)衛生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衛生行政復議僅能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其受案范圍也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主要有:(1)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衛生機關采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決定不服的;(3)認為衛生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條件申請有關衛生許可證(照),衛生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5)要求衛生行政機關履行其他法定職責拒不答復的;(6)認為衛生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7)認為衛生行政機關侵害其財產人身權的;(8)其他可以申請衛生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的排除范圍作出了規定:(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這些事項申請人不得提出復議申請。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8.(單選或多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9.(填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單選)衛生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多選)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11.(填空或單選)衛生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12.(單選)復議機關經審理,應當按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13.(名詞)衛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
14.(單選)被告是行使衛生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15.(單選/填空)在衛生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對衛生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般不進行是否合理的審查。在一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只有在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能變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名詞)舉證責任,是指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舉出證據證明其確定存在,否則就要承擔敗訴后果。在民事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行政訴訟中,則要求衛生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否則要求承擔敗訴的結果。
17.(單選/多選)衛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圍內衛生行政爭議案件的權限,或者說哪些衛生行政案件相對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衛生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并結合衛生行政訴訟的實際,衛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包括:(1)不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2)不服衛生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3)不服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案件;(4)認為衛生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5)認為衛生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18.(名詞)衛生行政賠償,是指衛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19.(多選)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衛生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1)衛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2)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4)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5)對公民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0.(多選)行政賠償程序有兩種類型:(1)單獨請求行政賠償的程序,即賠償請求人沒有提出其他行政訴訟的請求,單獨就行政賠償提出請求和訴訟。(2)附帶請求行政賠償的程序,即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21.(單選/填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22.(多選)對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反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害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六章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1.(多選)甲類傳染病為強制管理類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
2.(單選/填空)《傳染病防治法》還規定,(國務院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增減甲類和乙丙類傳染病病種,以適應情況的變化。
3.(單選)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及個體開業醫生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4.(單選/多選)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如實公布全國疫情并隨時通報重大疫情,并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疫情。
5.傳染病的控制包括:(1)控制傳染源。(2)切斷傳播途徑。(3)宣布疫區。(4)對尸體的處理。(5)藥品生物制品等的供應。
6.(解答)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制措施:(1)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末滿擅自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淋病、梅毒病人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接受治療。尚未治愈前,不得進入公共浴池、游泳池。(2)對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3)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在診療中發現甲類傳染病的疑似病人,應當在兩日內作出明確診斷。(4)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親密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場所,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應立即進行嚴格的衛生處理。(5)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以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7.(多選/解答)切斷傳播途徑:為控制傳染病爆發、流行,必要時當地政府可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批準,采取下列緊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會、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員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聽課;(3)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縣級以上政府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下級政府在上級政府作出決定前,必要時可臨時采取第1,4項緊急措施,但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5)及時對易感人群進行預防接種。
8.(單選)宣布疫區: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實行緊急措施,并可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行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9.(填空)對尸體的處理:對于患鼠疫、霍亂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體,由治療病人的醫療單位負責(消毒處理),處理后應當立即火化。
10.(多選)檢測管理的對象:根據《艾滋病檢測管理的若干規定》,我國艾滋病檢測管理的對象為已確診的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與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觸密切者。
11.(解答)檢測管理措施:衛生、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艾滋病病人時,應立即采取隔離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醫療單位接受治療。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與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觸密切者,可根據預防的需要,實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1)留驗;(2)限制活動范圍;(3)醫學觀察;(4)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12.(多選)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權益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不受歧視,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對檢測發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結果的確認屬個人隱私,有關部門不得泄露。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醫療服務,被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收拾,對其中經濟特別困難者,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應報請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費用。
13.(解答)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主要包括:(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2)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3)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4)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登記管理制度,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5)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在運送過程中丟棄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郵寄醫療廢物,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14.(解答)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主要包括:(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2)應當在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3)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4)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七章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
1.(名詞)國境衛生檢疫法:從狹義上講,是指為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保證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衛生,保護人體健康,由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暨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依法在我國國境口岸對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實施傳染病檢疫、檢測和衛生監督以及對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進行衛生監督檢驗的行政執法活動。
2.(多選/解答)國境衛生檢疫的對象:(1)入、出境人員。(2)交通工具和運輸設備。(3)行李、郵包。(4)貨物。(5)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人體組織、微生物等。(6)尸體、骸骨。
3.(多選/解答)目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涉及的傳染病包括以下三類:(1)檢疫傳染病。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檢疫傳染病為鼠疫、霍亂、黃熱病。(2)監測傳染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流行性感冒、瘧疾、脊髓灰質炎、流行性斑疹傷寒、回歸熱為國際間檢測傳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馬爾保病病毒、拉沙病、軍團熱、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嚴密檢測之中。(3)禁止外國人入境的傳染病。《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中規定,衛生檢疫機關應當禁止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入境。
4.(填空)出境檢疫:《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接受衛生檢疫。
5.(論述/多選/解答)檢疫傳染病人的管理:
(一)(名詞)就地診驗,是指衛生檢疫機關將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并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間,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其他醫療衛生單位接受診察和檢驗,或者衛生檢疫機關、其他醫療衛生單位到該人員的居留地,對其進行診察和檢驗。
(二)(名詞)留驗,是指衛生檢疫機關將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處所進行診察和檢驗,留驗期限根據各種檢疫傳染病的潛伏期予以確定。按照規定,對染有鼠疫、黃熱病嫌疑人的留驗期限為6天,對染有霍亂嫌疑人的留驗期限為5天。
(三)(名詞)隔離,是指衛生檢疫機關對正在患檢疫傳染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處于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離,將其收留在指定的處所,限制其活動并進行治療,直到消除傳染病傳播的危險。
6.(名詞)傳染病檢測,是指國境衛生檢疫機構對特定環境、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血清學、病原學、臨床癥狀以及其他有關影響因素的調查研究,預測有關傳染病的發生、發展和流行,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執法活動。
7.(名詞)衛生處理,是指衛生檢疫機關對發現的患者有檢疫傳染病、檢測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的入出境人員實施的隔離、留驗和就地診驗等醫學措施,以及對需要采取衛生措施的人入出境交通工具、運輸設備和其他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的消毒,除鼠、除蟲等執法活動。
8.(多選)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衛生檢疫機關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1)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2)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3)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或者病媒昆蟲,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第八章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
1.(解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填空)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3.(單選)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4.(單選)集體診斷: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5.(解答)職業病病人的權利:(1)職業病病人待遇內容: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因工死亡待遇、職業康復待遇以及其他工傷保險待遇。(2)民事賠償。
第十一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制度
1.(名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發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多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以下特征:(1)突發性。(2)公共衛生屬性。(3)嚴重性。
3.(單選/填空)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
4.(多選)突發事件應急報告的內容:(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2)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5(單選/填空)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除省級人民政府向衛生部報告的時限為1小時外,其他每一個環節的報告時限為2小時。
6.(單選/多選/填空)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消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消息。
第十二章食品衛生法律制度
1.(多選)食品的基本衛生要求:《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2.(單選)食品中不得加入藥物。
3.(多選)我國食品衛生標準體系由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WB)、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構成。
4.(填空)國家實行進出口食品的審驗制度。
5.(填空)食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6.(多選)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臨時控制措施:(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7.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章藥品管理法律制度
1.(名詞)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調節人的生理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2.(解答)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條件。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1)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2)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3)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職業藥師;(4)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5)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6)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3.(單選/填空)醫療機構配制制劑的使用: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并須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4.(名詞)藥品標準,是指國家對藥品質量規格及檢驗方法所作的技術性規范,由一系列反映藥品的特征的技術參數和技術指標組成,是藥品生產、經營、供應、使用、檢驗和管理部門必須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據。
5.(多選)《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的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6.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藥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指定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2)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7.(單選/多選/填空)國家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8.(填空/單選)藥品出口管理的原則:先國內,后國外。
9.(單選)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出口準許證。
10.(多選)《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興奮劑等,實行特殊管理。
11.(多選)國家對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
12.(填空)《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3.(解答)藥品廣告:藥品作為特殊商品,每一種藥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對象,藥品廣告的內容對指導合理用藥、安全用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對藥品廣告的審核發布和監督管理應較之其他商品更為嚴格。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在發布前必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老師、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共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14.(單選)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審批及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法定藥品檢驗,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十四章化妝品衛生法律制度
1.(多選)化妝品具有以下特點:(1)可以終身使用。(2)易被污染。(3)選擇性強。(4)有副作用。
2.(單選/填空)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的企業,發給《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可采用統一編號,有效期為4年,每2年進行一次復核。
3.(多選/解答)《化妝品衛生標準》對化妝品提出的一般衛生學要求是:(1)化妝品必須外觀良好,不得有異味、異臭;(2)化妝品不得對皮膚和粘膜產生刺激和損傷作用;(3)化妝品必須無感染性,使用安全。
第十五章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1.(填空)企業在取得醫療器械產品生產注冊證書后,方可生產醫療器械。
2.(單選)《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產品生產注冊制度。
3(單選/多選)《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生產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符合醫療器械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行業標準。
第十六章醫療機構管理法律制度
1.(名詞)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衛生機構的總稱。
第十七章執業醫師法律制度
1.(單選)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使用期滿1年的;(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2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5年的。
2.(單選)重新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1)中止醫師執業活動2年以上的;(2)法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
3.(單選/多選/解答)不予注冊:《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止不滿2年的;(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5)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單選/多選/解答)注銷注冊: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2)受刑事處罰的;(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4)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欺瞞,經培訓后在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2年的;(6)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8)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注冊部門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被吊銷注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單選/填空)個體行醫:《執業醫師法》規定,個體行醫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2)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3)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依法執業。
6.(解答)醫師執業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4)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7.(論述)醫師執業規則:醫師執業規則,是指醫務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在執業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規定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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