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與處理自考復習資料第七章


第七章 機關法定公文的寫作 (下)
第八節 報告
1)報告: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情況的陳述性公文。
2)報告的特點:1.陳述性 2.有主見
3)報告的類型: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按照內容涉及的范圍可分:1.綜合報告 2.專題報告。
2.按照行文目的的不同分:1.呈報性報告 2.呈轉性報告
4)報告的寫作:
1.陳述問題要清楚扼要。2.表達觀點要精練清晰。
3.語言要簡潔樸實。
標題多由“事由加文種”形式。正文之前寫受文單位;正文之后署發文單位和日期。
第九節 請示
1)請示: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的報請性公文。
2)請示的特點:
1.超前性:請示必須是在辦事之前。
2.說明性:請示的目的在向上級說明情況,請求幫助。
3.單一性:必須“一文一事”。
3)請示的類型:
根據行文目的的不同,可分三大類:
1.請求批準類;2.請求幫助類;3.請求批轉類。
4)請示的寫作:
1.要遵守行文規則。
A.請示應當一文一事。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B.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如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
C.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D.受理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
2理由要充分、要求要合理。
3.格式要正確,語言要得體。
標題:一般用“事由加文種”形式。
正文:多半按請示理由、請示事項、結束語的順序寫。
正文之前寫受文單位,正文之后署發文單位和日期。
第十節 批復
1)批復:是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指示性公文。
2)批復的特點:
1.針對性:針對“請示”這一文種,針對請示的機關,針對請示的問題。
2.指導性:批復針對請示表態或發表意見,對下級的工作有指導、規范作用,下級不能違背上級的批復。
3)批復的類型:會對請示的內容主要是請求批準和請示幫助兩個方面,批復可分為兩類:
1.表態性批復:主要是答復請求批準類的請求,或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不必說理由,不同意的一般略說理由。
2.請示性批復:針對下級請求的事項或者提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思,帶有指導下級工作的性質。
4)批復的寫作:
1.要先回答后批復。2.態度要鮮明,措辭要明確。
3.要及時批復。
第十一節 函
1)函:是機關之間辦理日常公務的交往性公文。
2)函的特點:1.形式靈活,活動性強。2.務實性強。
3)的類型:根據內容性質,大體可分為四類:
1.商洽函: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討論問題。
2.問復函:用于機關之間提出詢問和答復詢問。
3.請準函:用于向沒有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
4.知照函:用于把自己管轄范圍的事項告訴有關的機構。
4)函的寫作:
1.一事一函,直陳其事。2.語言要平實、親切、自然。
第十二節 會議紀要
1)會議紀要:是記載會議情況和精神用以公布或傳達的紀實性文件。
2)會議紀要的特點:
1.紀要性:把會議的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經歸納整理。表述出來,而不涉及會議的一般過程,議而未決的事項。
2.約束性:反映統一精神和議定事項的會議紀要,對與會者和有關人員,具有約束力。
3.知照型:公開發表或內部交流的會議紀要,可以讓群眾或有關人員了解會議情況。
3)會議紀要類型:
根據會議的性質和擬寫會議紀要的目的,可分三大類:
1.決議性會議紀要 2.協議性會議紀要 3.研討性會議紀要
4)會議紀要的寫作:
1.會議紀要一般是在會議結束后起草的,經主管領導人簽字同意才算定稿。
2.會議紀要的標題最常用的形式是“會議名稱加文種”,但中間可以省去“會議”二字。
3.會議紀要的正文一般分為會議概況、會議內容、結束語三個部分。
A.會議概況:介紹開會時間、會議名稱、會議議題、出席者、主持者、會議過程等。
B.會議內容:是正文的主要部分,介紹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主要事項。寫作要求:觀點鮮明、主題突出、內容充實,不可出現重要缺漏。寫法:a.綜合歸納法:是把會議主要內容歸納為幾個問題或幾個方面,并逐個加以闡述。b.分項列舉法:多見于討論具體工作的會議的精神,一般是把今后要做的工作逐條列出。
C.結束語:是正文的小結,往往對與會者、下級機關、有關群眾提出一些希望和要求。
4.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機關撰寫,可以在最后署機關名稱和撰寫日期。也可只在正文中寫出主持機關,不另外署名。
第十三節 條列 規定
(1)條例概述
1)條例:是由黨政領導機關制定和發布的系統規范某一方面工作、活動、行為等的法規性公文。
2)條例的類型:根據制定、發布條列的機關的不同,條列可分三類:
1.黨的中央機關制定的條例:知用于規范全黨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
2.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條例:適用于規范全國性的某一方面的工作。
3.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條例:適用于規范地方某一方面的工作。
(2)規定概述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規定:是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規范某方面工作的規章性公文。
2)規定類型:根據發布機關和實際作用的不同,分三種
1.黨內規定:由黨的中央機關制定,適用于對黨內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的規定。
2.法規性規定定:由有條件制定法規的機構制定,適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或某個地方的某項工作作出的規定。
3.一般性規定:機關團體對某些工作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屬法規性質,但在一定范圍內的規范作用。
(3)條例和規定的寫作
1.草擬條例和規定要遵循下例原則:
A.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改革、開放、搞活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B.符合憲法和法律,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C.從實際出發,實事求事。
D.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
2.起草條例和規定,應當對現行內容相同的法規進行清理,如果現行的法規將被起草的法規所代替,必須在草案中寫明予以予廢止。
3.條例和規定的內容用條文表達,常見的有“章條式”和“條款式”兩種寫法。
4.語言要準確、嚴密。
其他:A.條例和規定在黨的機關系統,可以作為正式公文單獨行文;在行政系統,不能單獨行文,只能以“令”、“決定”或“通知”的形式發布,和它們同時行文。
B.作為黨的系統,只有黨的中央組織才能制定和發布條例;作為國家行政系統,適用于全國范圍的條例,只有國務院或國務院批準的主管部門才可以制定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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